攸士第稅收原則是在其所著的《財政學體系》中提出的稅收厫則是:臣民須納租稅》租稅須平等陚課之租稅須無害國家之繁榮及人民幸福》租稅須從國家之本質而賦課之;租稅須有確實之根據租稅之徵收須容易便利。攸士第的稅收原則比人們所熟知的亞當·斯密的稅收原則提出得更早,反映了當時時代的稅收要求。
在《賦稅論》中提出了稅收的公平、簡便、節省三條標準。繼後,攸士第提出的徵稅六條原則中,就有徵稅必須明確這一標準。亞當·斯密吸收了這些成果,提出了公平、確定、簡便、節省四原則,把確定原則解釋為:“各國民應當交納的賦稅必須是確定的,不得隨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