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市統一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監督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實施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牽頭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報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執行城鄉規劃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城鄉規劃工作制度和規程。指導城鄉規劃設計市場工作。負責提出規劃設計條件,依法實行用地選址、規划行政許可與規劃竣工驗收認可等制度。負責指導縣鄉(含建制鎮、鄉和村莊)規劃。
(八)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擬訂生態補償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執行國家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查詢。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四)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擬訂並實施相關規劃和計畫。執行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五)開展自然資源對外交流合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相關工作。
(十六)根據授權對地方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地方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七)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八)統一領導和管理市林業局。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資源廳交辦的工作任務。
(二十)職責調整情況。
1.將原市國土資源局(市測繪地理信息局、市不動產登記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市城鄉規劃局的職責,市水務局的水資源、市畜牧獸醫局的草原資源、市林業局的森林資源、濕地資源等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劃入市自然資源局。
2.將原市國土資源局(市測繪地理信息局、市不動產登記局)、原市城鄉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收回機關,其他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二十一)職能轉變。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加強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機要、檔案管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定,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承擔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工作;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參與提出備選項目;承擔機關財務工作。
二、綜合科
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承擔重要檔案文稿起草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承擔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
三、法規和執法監督科
組織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承擔有關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有關工作,推進自然資源系統依法行政;組織協調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裁決及行政賠償工作;承擔法律顧問有關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查、決定並依法進行有效監督;執行自然資源督察制度,落實國家和省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要求;根據授權,承擔對全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督查指導地方落實自然資源督察意見;執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法律法規,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查處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測繪違法等案件,指導協調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承擔自然資源信訪工作;指導地方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
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確權登記科
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實施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市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共享和利用監督;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並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統一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五、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和開發利用科
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實施相關考核標準;貫徹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用地規劃管理工作,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承擔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監督執行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建立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工作,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執行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六、國土空間規劃科
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縣城)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新區(開發區)總體規劃、中心城區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含重點地段、重要節點及重大項目的建築設計方案)的審查、報批工作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城市設計審查、報批工作;負責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申報、審核和備案登記管理;負責制定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推動城鄉規劃的技術進步。
七、建設工程規劃科
負責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含總圖)及重要建築外裝飾設計;負責核實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核房屋建築設計施工圖紙;負責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檔案的形成和移交。
八、建設項目管理科
負責建設項目批後監管工作;組織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九、市政工程規劃科
負責協調和參與城市市政設施、各類管線規劃的編制;負責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編制、審查、報批;負責提出市政工程規劃設計條件;負責市政工程規劃管理。
十、縣鄉規劃管理科
負責安順區域性中心城市建設邊界內鄉鎮村規劃管理工作;核發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和竣工核實;指導縣(區)國土空間規劃、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詳細規劃等的編制、報批和實施;負責安順區域性中心城市建設邊界外規劃區範圍內鄉(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及其它規劃的技術審查;指導村鎮規劃編制、報批、實施工作;負責縣(區)區域內依法應當由省、市辦理規劃選址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工作;指導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規劃工作。
十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耕地保護監督科
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執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承擔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工作;承擔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
承擔國土空間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開展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提出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的建議,組織編制和指導實施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指導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三、礦產資源管理科
承擔市級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工作,開展礦業權市場建設;統計分析並指導監督全市礦業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油氣礦業權管理工作;承擔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政策和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壓覆礦產資源查詢、礦產地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地質礦產勘查專項。
十四、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科
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要項目;貫徹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承擔測繪項目備案工作;落實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開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限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城鄉規劃測繪成果更新及管理;擬訂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執行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開展高新技術建設;推進科技成果轉化運用,承擔自然資源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擔大數據管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相關工作;負責城鄉規劃信息化工作;負責多規合一信息化平台建設。
十五、人事科
承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的具體工作;承擔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黨委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工作。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直屬單位
一、安順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承擔國土資源、測繪管理的相關行政執法監察工作。
二、安順市地下管線管理中心
承擔地下管線普查工作;承擔地下管線基礎資料的徵集、建檔、管理工作;承擔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和共享平台的建設、日常維護和動態管理工作;受委託承擔地下管線工程建設項目的相關規劃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安順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承擔西秀區(含安順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龍宮風景名勝區)範圍內國有土地、國有土地上房屋不動產登記等事務性工作;承擔管轄範圍內的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管理等工作;承擔管轄範圍內的不動產登記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等工作;對縣(區)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業務指導;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安順市國土資源勘測規劃院
承擔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資源的調查、評估及保護的技術性服務工作,以及土地權屬定界測量、征地測量的技術性服務工作;承擔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及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初審;承擔基本農田的劃定、修定、農用地分定級和評價技術性服務工作,指導縣(區)土地、礦產、測繪規劃和編制和初審工作;承擔中小型礦山開發利用方案的設計和審查技術性服務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現勢分析、開發利用情況調查、政策研究、可行性論證及礦山督察的有關技術服務工作;承擔礦產資源、礦業權和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評估,礦產儲量平衡表的修編及地質災害防治的有關技術性服務工作;承擔土地、礦產技術業務的諮詢和服務工作。
五、安順市土地開發中心
代理土地徵用、劃撥的前期開發和技術服務;負責土地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方面的服務;代理土地登記業務;從事土地價格評估、土地測量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的開發、復墾和整治工作;提供土地方面的法律諮詢服務;負責土地信息系統建設,提供土地基礎信息、土地管理信息、土地利用信息和土地市場信息等服務;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六、安順市土地儲備中心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及市場需求情況,執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長期和年度土地儲備計畫,代市人民政府管理儲備土地;籌措、管理、使用土地儲備金;承擔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工作,做好開發土地的招商引資和投入市場的前期準備工作;受委託承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技術服務工作;代理土地使用權登記和變更登記、土地交易的地價評估和地籍測量等有關事務;土地儲備信息及土地、礦產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發布;土地、礦產、測繪等有關法律諮詢服務。
七、安順市國土資源信息中心
構建地理空間框架平台,為全市提供基礎地理信息;承擔數字安順地理空間構架建設,實現各種專題信息的載入及部門信息化的開展;承擔國土資源系統的信息化建設規劃、網路建設和技術服務工作;承擔國土資源、地質礦產、測繪等方面的信息採集、分類整理、信息分析、信息發布和資料庫的維護管理等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八、安順市地質災害防治應急指揮中心
承擔地質環境的調查、評估、規劃和監測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處理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預報預警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值守、應急指揮及組織應急搶險救援等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九、安順市規劃設計院(安順市城市規劃展覽館)
完成計畫內安排的各項規劃設計任務,擬定規劃設計條件;編制市區內詳規和城鎮總規;協助審查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城鎮規劃等;指導縣(區)城鎮規劃的編制,負責城鎮規劃的技術審查工作;收集、整理、保存、分析有關規劃方面的技術資料、編制方案、法律法規、政策依據,開展對外諮詢服務。
承擔安順市城鄉規劃建設成就和規劃遠景的展示、查詢及諮詢服務;承擔展館布展和展示內容的更新;承擔展館日常運行和維護;承擔展館接待、講解服務等工作;承擔開展關於城鄉規劃建設方面的宣傳教育、觀摩和研究等活動;為政府決策與公眾參與溝通搭建橋樑,為國內外專家、城市投資、建設者以及市民了解、參與、監督城鄉規劃建設提供服務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安順市規劃測繪院
為轄區內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提供測繪服務;負責轄區內基礎測繪任務計畫的編制,並組織實施;承擔轄區內規劃建設工程的定放線測量、竣工測量,市政工程及地下管網探測等測量工作;承擔轄區內基礎測繪資料的修測、整理及其它測繪技術服務;負責規劃測繪資料庫的建設與管理;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孫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