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鑑定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執業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可以向司法鑑定機構所在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投訴。

第二條 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鑑定管理機構是辦理司法鑑定投訴案件登記、調查、並向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的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鑑定投訴處理辦法
  • 總條數:12
  • 發布單位:全國人大、法務部
  • 所屬範圍:安順市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為規範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司法鑑定投訴工作,加強對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執業監督,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法務部《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貴州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詳細內容

第三條 司法鑑定違法違紀行為案件調查處理,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第四條 負責受理投訴案件工作部門受理投訴應由專人負責登記,並指定二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辦理。
第五條 負責受理投訴案件工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案件檔案制度,詳細收集投訴受理、調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等資料,實行一案一卷。
第六條 調查人員向被調查人調查取證時,應當出示《貴州省行政執法證》。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第七條 被投訴的司法鑑定人或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協助投訴調查工作。自覺接受調查,提供有關材料。
第八條 調查人員必須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泄露投訴人的有關情況。
第九條 投訴案件調查取證工作結束後,負責受理投訴案件工作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調查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處理。
第十條 投訴案件調查取證工作應當在30日內完成;投訴事項特別複雜的,經本機關領導批准,可以延長辦理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 負責受理投訴案件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工作失職或者不按規定辦理投訴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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