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辦法(試行)

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辦法(試行)

《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辦法(試行)》是為加強對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監督管理,促進依法誠信執業,推動司法鑑定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等規定製定的辦法。由法務部於2021年12月28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法務部
  • 印發日期:2021年12月28日
  • 發文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政府信息公開 司規〔2021〕4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政府信息公開法務部關於印發《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1年12月28日 司規〔20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辦法(試行)》已經2021年12月22日第17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全文

 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監督管理,促進依法誠信執業,推動司法鑑定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誠信等級評估,是指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評估內容和標準,對司法鑑定機構誠信執業狀況等進行評估,並評定相應等級的活動。
  第三條 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誠信等級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工作應當堅持正向激勵、分級分類、綜合評價、公開公正、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可以結合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實施細則。
  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託並指導司法鑑定行業協會具體實施評估工作。
  第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司法鑑定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工作效率。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監察機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相關單位的溝通與協作,收集涉及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相關執業信息。
  第七條 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按照綜合評估情況分為A、B、C、D四個等級。
  (一)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確定為A;
  (二)分值在80-90分(不含)的,確定為B;
  (三)分值在70-80分(不含)的,確定為C;
  (四)分值在70分(不含)以下的,確定為D。
  第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以司法鑑定機構上一年度執業等情況為依據。
  司法鑑定機構出現影響誠信等級的重大事項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重新評估,實時更新評估結果。
  第二章 評估內容
  第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基礎指標,包括以下內容:
  (一)黨的建設工作情況;
  (二)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情況;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
  (四)執行司法鑑定程式、標準和技術規範情況;
  (五)接受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管理監督情況;
  (六)履行內部管理職責情況;
  (七)執業公示情況;
  (八)其他情況。
  上述指標總分為85分。
  第十條 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加分指標,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公益活動情況;
  (二)司法鑑定科研活動情況;
  (三)能力驗證情況;
  (四)信息化建設情況;
  (五)業務案例入選採納情況;
  (六)獲得省級及以上表彰獎勵情況;
  (七)其他情況。
  上述指標總分為15分。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機構出現不同扣分情形的,按不同情形分別扣分。
  因同一情形,符合兩個以上不同扣分項的,以最高分值扣分。
  因同一情形,符合兩個以上不同加分項的,以最高分值加分。
  第三章 評估程式
  第十二條 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工作按照司法鑑定機構自查自評、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初評、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綜合評估並發布三個步驟進行。
  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材料包括自查報告、評估量化表、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以及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司法行政機關可以邀請專家參與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確定的評估指標,參照評估量化表對本機構的誠信狀況進行自查自評,並將自查報告及相關材料報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
  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司法鑑定機構自查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初評,將初評意見及相關材料一併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四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相關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或以其他方式進行綜合評估,確定相應的誠信等級,並公示七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覆核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查確有必要進行覆核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建覆核組進行覆核。覆核結果應及時反饋申請人。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公布評估結果。
  第十五條 司法鑑定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誠信等級直接確定為D:
  (一)司法鑑定機構構成單位犯罪的,或司法鑑定人、其他工作人員在實施鑑定過程中構成犯罪的;
  (二)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三)被司法行政機關處以停止從事司法鑑定業務行政處罰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五)報送的評估材料經查實有虛假內容或瞞報的;
  (六)拒不履行司法行政機關處罰決定的;
  (七)除本辦法第十六條外,未參加誠信等級評估的;
  (八)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情形的。
  第十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予評定誠信等級:
  (一)審核登記未滿一年的;
  (二)經司法行政機關同意,超過一年未開展司法鑑定業務的;
  (三)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公布暫時不參加誠信等級評估的司法鑑定機構名單並註明原因。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評估結果通過《國家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名冊》、入口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並通報或共享給監察機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相關單位。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執業場所適當位置公示評估結果。
  第十八條 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情況,建立誠信執業檔案。
  第十九條 評估結果為A的司法鑑定機構,可優先被推薦參評表彰獎勵、推送使用部門等。
  評估結果為C的司法鑑定機構,屬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約談,強化日常巡視檢查。
  評估結果為D的司法鑑定機構,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加強監管。整改完成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評估。經評估,司法鑑定機構評估結果仍然為D,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的,原負責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誠信等級評估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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