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司法鑑定與法律援助工作銜接管理辦法

《山東省司法鑑定與法律援助工作銜接管理辦法(試行)》是山東省司法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司法鑑定與法律援助工作銜接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司法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山東省司法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司法鑑定與法律援助工作銜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司〔2022〕70號
各市司法局、省法律援助中心:
《山東省司法鑑定與法律援助工作銜接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司法廳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司法廳
2022年12月20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司法鑑定與法律援助工作銜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司法鑑定與法律援助工作銜接,保障法律援助受援人獲得必要的司法鑑定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山東省司法鑑定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省司法廳審核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本省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受援人減收或者免收鑑定費。
第三條 給予受援人法律援助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依法由受援人承擔的鑑定費作為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直接費用,經核實後予以核報,核報的比例或額度由設區的市根據當地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確定。
第四條 受援人申請減免鑑定費,一般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法律援助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式;
(二)司法鑑定機構已受理辦案機關委託的鑑定事項。
第五條 受援人應當通過給予其法律援助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向司法鑑定機構提出減免鑑定費申請,填寫《減免司法鑑定費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提交相關材料。
同一法律援助案件的同一司法鑑定事項,受援人一般只能提交一次減免鑑定費申請,人民法院準許重新鑑定的除外。
第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受援人申請後,在7個工作日內按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受援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受援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
(二)符合條件的,應當接收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在申請表上蓋章確認,將有關材料送交司法鑑定機構;
(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退還受援人。
第七條 法律援助案件結案後,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援助機構蓋章確認的申請表、生效的判決書等法律文書,對依法由受援人承擔的鑑定費予以減收或者免收,減收的比例不低於50%。
第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完成減免鑑定費5個工作日內,在申請表上說明減免鑑定費情況並蓋章,將申請表、司法鑑定意見書及其他相關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機構。
第九條 鼓勵司法鑑定機構對依法由受援人承擔的異地實施鑑定、提取鑑定材料等發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相關費用,以及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等費用予以減收或者免收。
第十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將申請表複印件及相關材料歸入司法鑑定業務檔案,並建立為受援人減免費用登記台賬。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通報,經法律援助機構確認後,可以終止對受援人減免鑑定費:
(一)因受援人原因致使鑑定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要求終止減免鑑定費的;
(四)符合終止鑑定情形的;
(五)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終止法律援助決定的;
(六)其他符合終止對受援人減免鑑定費情形的。
第十二條 鼓勵法律援助機構、司法鑑定機構運用信息化手段簡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密切配合、積極履行工作職責,共同做好減免受援人鑑定費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為受援人減免鑑定費情況可以作為誠信等級評估、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司法鑑定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終止為受援人減免鑑定費。
對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受援人減免鑑定費的司法鑑定機構,由司法鑑定機構所在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尚未進入訴訟程式的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確需申請減免鑑定費的,參照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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