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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市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監督管理,促進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依法誠信執業,推動司法鑑定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北京市司法鑑定管理條例》《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定義和範圍】 誠信等級評估是指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法務部《評估辦法》規定的評估內容和標準,對經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誠信執業狀況等進行評估,並評定相應等級的活動。
第三條【原則及周期】 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工作堅持正向激勵、分級分類、綜合評價、公開公正、動態管理的原則。
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工作原則上每年上半年開展,以司法鑑定機構上一年度執業等情況為依據。
第四條【不予評定情形】 司法鑑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予評定誠信等級:
(一)審核登記未滿一年的;
(二)經屬地的區司法行政部門同意,超過一年未開展司法鑑定業務的;
(三)存在其他不適合開展誠信等級評估工作情形的。
第五條【職責部門】市區兩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成評估委員會,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成立評估工作組,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做好司法鑑定誠信等級評估工作。
第六條【行業協會】司法鑑定行業協會配合司法行政部門開展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
行業協會應當健全我市司法鑑定人專家庫,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選取專家作為評估委員會或評估工作組成員,為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工作提供專業意見。
第二章 評估等級及內容
第七條【評估等級】 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指標包含基礎指標和加分指標兩部分,總分為100分。按照綜合評估情況分為A、B、C、D四個等級。
1.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確定為A;
2.分值在80-90分(不含)的,確定為B;
3.分值在70-80分(不含)的,確定為C;
4.分值在70分(不含)以下的,確定為D。
第八條【基礎指標】 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基礎指標總分為85分,包括以下內容:
(一)黨的建設工作情況;
(二)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情況;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
(四)執行司法鑑定程式、標準和技術規範情況;
(五)接受司法行政部門、行業協會管理監督情況;
(六)履行內部管理職責情況;
(七)執業公示情況;
(八)其他情況。
第九條【加分指標】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加分指標總分為15分,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公益活動情況;
(二)司法鑑定科研活動情況;
(三)能力驗證情況;
(四)信息化建設情況;
(五)業務案例入選採納情況;
(六)獲得省級及以上表彰獎勵情況;
(七)其他情況。
第十條【評分規則】 司法鑑定機構出現不同扣分情形的,按不同情形分別扣分。同一情形符合兩個以上不同扣分項的,以最高分值扣分;同一情形符合兩個以上不同加分項的,以最高分值加分。
第十一條【直接評定】 司法鑑定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誠信等級直接確定為D:
(一)司法鑑定機構構成單位犯罪的,或司法鑑定人、其他工作人員在實施鑑定過程中構成犯罪的;
(二)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三)被司法行政部門處以停止從事司法鑑定業務行政處罰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五)報送的評估材料經查實有虛假內容或瞞報的;
(六)拒不履行司法行政部門處罰決定的;
(七)除本細則第四條外,未參加誠信等級評估的;
(八)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情形的。
第十二條【評估依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日常監管與溝通聯絡。通過處理各類投訴信訪案件、開展各類執法檢查和案卷評查、辦理涉嫌行政處罰案件,與監察機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辦案部門溝通,與行業協會溝通等途徑,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受到刑罰、失信懲處、行政處罰、行業懲戒、責令整改、批評教育、約談等情況,以及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獲得表彰獎勵等情況,作為開展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的依據。
第十三條【信息共享】 建立司法鑑定機構誠信信息共享機制。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行政處罰情況,各類執法檢查情況等行政監管中涉及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的信息通報、抄送給屬地區司法行政部門;行業協會應當及時將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受懲戒情況,參加學習培訓情況等自律管理中涉及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的信息抄送給屬地區司法行政部門。
各區司法行政部門也應當及時將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涉及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的信息共享給市司法行政部門,便於市司法行政部門及時掌握全市司法鑑定機構執業情況。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進行信息收集和信息共享,開展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 評估程式
第十四條【評估步驟】 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工作分為司法鑑定機構自查自評、各區司法行政部門初評、市司法行政部門複查及綜合評估、結果公示四個步驟進行,評估內容和分值按照《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量化表》執行。
第十五條【自查自評】 各區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本區域司法鑑定行業發展實際,自行安排屬地司法鑑定誠信等級評估工作,組織司法鑑定機構開展誠信等級評估自查自評。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根據各區司法行政部門的要求,按照本實施細則確定的評估指標,在期限內完成對本機構誠信狀況的自查自評,並將自查報告、評估量化表(自評)及與評估指標有關的全部證明材料報所屬區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初評。
第十六條【初評】 各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司法鑑定機構提交的自查自評材料後,按照本實施細則確定的評估指標,對屬地司法鑑定機構的誠信狀況進行初評並打分,並於每年5月前將初評意見及相關材料報市司法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複查及綜合評估】市司法行政部門在收到區司法行政部門的初評意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組織行業專家、市區兩級司法鑑定管理人員、行業協會工作人員等共同組成評估委員會,對各司法鑑定機構的初評情況進行複查及綜合評估,同時向監察機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相關單位溝通,收集了解涉及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相關執業信息,確定司法鑑定機構相應的誠信等級。
第十八條【公示】 市司法行政部門完成複查及綜合評估並確定評估等級後,應當對評估結果進行為期7個工作日的公示。對於符合條件暫不予評定誠信等級的機構,也應當一併公示,並註明暫不予評定的原因。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覆核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查確有必要進行公示覆核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及時反饋申請人。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結果公布】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最終評估結果通過《國家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名冊》、市司法局入口網站、“北京法律服務網”和北京司法鑑定業協會官網向社會公布。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執業場所適當位置公示誠信等級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誠信檔案】 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情況建立本區司法鑑定機構誠信執業檔案,並將誠信執業檔案共享至全市司法鑑定信息化管理平台。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根據誠信執業檔案,對誠信等級較低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點監管。
第二十一條【結果運用】 對評估結果為A的司法鑑定機構,可優先被推薦參評表彰獎勵、推送使用部門等。
對評估結果為C的司法鑑定機構,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約談,強化日常監督檢查。
對評估結果為D的司法鑑定機構,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強日常監管,並由區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的評估程式對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評估。經重新評估結果仍然為D,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通報共享】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及時將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結果通報或共享給監察機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相關單位,使司法鑑定使用部門動態掌握司法鑑定機構情況。
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本次出台的《實施細則》是全國首個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實施細則,對推動首都司法鑑定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實施細則》全面規定了司法鑑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的適用範圍、評估內容、評估程式和結果運用等,並結合首都司法鑑定行業發展現狀,在制度設計和評估程式上充分體現首都特色。一是明確職責主體和任務分工。根據《北京市司法鑑定市區兩級管理職責規定》及本市司法鑑定管理實際,對評估工作不同階段的實施主體和具體工作內容進行了分工,並設定評估工作組和評估委員會,職責清晰、實操性強。二是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結合司法鑑定行業特點,發揮協會專家優勢,確定由行業協會參與機構誠信等級評估。三是打造監管層級間信息共享機制。就市區兩級司法行政機關監管履職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以及行業的自律管理信息建立共享,通過信息化手段提高評估工作的精準度和效率。四是細化誠信評估材料。為進一步規範評估程式,市司法局經過細緻研究和廣泛調研後,針對不同評估指標的評估內容一對一確定了具體印證材料及提供主體,從而強化評估工作的實操性並減少評估誤差,也是全國首個明確和細化誠信等級評估材料的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