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專項考核實施細則試行

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專項考核實施細則試行,檔案,發布日期2013-07-25。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專項考核實施細則試行
  • 發布日期:2013-07-25
  • 發布單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為客觀、公正地評價全市各級法院的執行工作,建立科學的、符合執行工作規律的考評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考核的意見》,結合本市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考核目標、原則及對象
(一)考評以實現案件的公正、高效執行為目標。
(二)考評遵循實事求是、嚴格標準、公開公正、獎懲分明的原則。
(三)考評對象為全市各中級法院、區縣法院和鐵路基層法院。
二、考核內容和標準
考核指標共分五項,總分100分。每項(含分別記分的小項)扣到零分為止,不記負分;同一案件存在多個應當扣分的情節,累計扣分不超過5分。
(一)案件質量(40分)
1.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完成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調查的,每件案件扣1分。
2.未依法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每件案件扣1分。
3.違法(不)採取或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每件案件扣1分。
4.採取評估、司法鑑定、變賣措施違反法律或相關規定的,每件案件扣1分。
5.違法採取罰款、拘留、拘傳措施的,每件案件扣1分。
6.通過公開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後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委託手續的,每件案件扣1分。
7.違反有關規定對應當拍賣的財產不委託拍賣的,每件案件扣1分。
8.未審核拍賣公告或違反有關規定審核拍賣公告的,每件案件扣1分。
9.違反有關規定指令拍賣公司暫緩、中止拍賣或撤回拍賣委託的,每件案件扣1分。
10、違反有關規定撤銷拍賣結果或宣告拍賣無效的,每件案件扣1分。
11.在買受人付清價款後,未在規定時限內出具裁定或辦理財產交接手續的,每件案件扣1分。
12.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未將分配方案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的,每件案件扣1分。
13.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期限發還案件執行款物的,每件案件扣1分。
14.將案件執行款物發給與本案無關的人,每件案件扣1分。
15.未按規定主動向申請執行人反饋案件執行進展情況的,每件案件扣1分。
16.違反法律規定追加、變更被執行人或變更申請執行人的,每件案件扣1分。
17.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不依法受理,每件案件扣1分。
18.不依法制發裁定,而以通知等其他方式告知異議審查結果,剝奪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的申請複議權或訴權的,每件案件扣1分。
19.迫使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達成執行和解協定,損害其利益的,每件案件扣1分。
20、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案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每件案件扣1分。
21.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差錯分析和責任倒查的若干規定(試行)》認定存在差錯的案件,視大、中、小差錯等級,每件案件分別扣2分、1分、0.5分。
22.異議、複議審查嚴重違反程式或適用法律錯誤,每件案件扣1分。
23.執行案件被上級法院決定下發執行督促令,每件案件扣0.2分;未在督促令限期內執結或被提級、指令其他法院執行的,每件案件扣1分。
24.其他違反法律、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的行為,每件案件酌情扣0.5-1分。
(二)執行信訪(20分)
1.未建立並落實執行信訪接待制、執行信訪責任制的,扣3分。
2.執行信訪率[來信來訪涉案件總數/同期收案數×100%]高於全市法院平均執行信訪率的,超出百分點數在0.5(含本數)以內的,扣1分;超出0.5至1(含本數)個百分點的,扣2分;超出1個百分點以上的,扣3分。
3.對最高法院掛賬的執行申訴信訪案件,未在指定期限內辦結或報告情況的,每件案件扣1分。
4.對高級法院立案督辦的信訪案件,未在指定期限內辦結或報告情況的,每件案件扣1分。
5.對高級法院批轉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交辦的執行信訪事項,未在規定時限內處理完畢或回復情況的,每件案件扣0.5分。
6.出現涉央、重複或群體上訪的,每出現一起扣0.1分,未在規定期限內化解的,每一起扣0.5分。
涉央上訪指信訪人到最高法院及其他中央機關或重點地區上訪;
重複訪指信訪人就同一案件3次以上到高級法院及以上機關或重點地區上訪;
群體訪指信訪人就同一案件5人以上到高級法院及以上機關或重點地區上訪。
7.對高級法院要求派員到指定地點接回本院案件信訪人的,不派出人員或未在指定時間內到達的,每次扣0.5分。
(三)執行工作管理(15分)
1.院黨組每年專題研究執行工作應當不少於兩次,少1次扣1分。
2.各區縣法院未向當地黨委專題報告執行工作的,扣1分;未向當地人大專題報告執行工作的,扣1分。
3.不執行高級法院的裁定、決定、指令和協調意見的,每件案件扣2分。
4.對高級法院正式通知要求上報的工作情況和數據未在限期內上報的每次扣1分,不上報的每次扣2分。
5.不接受高級法院對人員、裝備的統一調度的,每次扣2分。
6.錄入“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的執行實施案件數與司法統計數據不符且無正當理由的,按每低1個百分點扣0.5分的比例計算扣分。
7.外地法院在本市執行時,依照有關規定請求協助執行,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的,每件扣1分。
8.未配備與執行任務相適應的車輛、通訊、攝像等裝備器材的,扣2分。
9.未建立司法警察參與執行制度的,扣2分。
10、因工作失誤或者不當執行引發暴力抗法或其他群體性事件的,每件扣5分。
(四)執行隊伍建設(10分)
1.執行機構負責人任免前未以書面形式徵詢高級法院執行局意見的,扣3分。
2.執行人員正式調出、調入15日內,未在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中登記、修改人員信息的,每人次扣1分。
3.沒有建立健全的廉政制度,未組織廉政學習教育的,扣3分。
4.執行人員違法違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每人次扣3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每人次扣6分。
5.未定期組織執行人員培訓,學習法律、司法解釋和高級法院有關檔案的,扣3分。
6.執行人員榮立個人二等功的,每一人次加2分,榮立個人一等功的,每一人次加4分。執行機構榮立集體二等功的,加3分;榮立集體一等功的,加5分。獲得其他榮譽稱號(不包括各院內部授予的榮譽稱號)的,酌情加分。
(五)執行調研宣傳(15分)
1.未按高級法院要求參加執行理論與實務研討、調研活動的,扣2分。
執行人員撰寫的關於執行工作的理論或調研文章獲得國家級一、二、三等獎的,每篇分別加3.2.1分;獲得省部級一、二、三等獎的,每篇分別加2.1.0.5分。同一內容不重複計分。
2.每季度向高級法院報送的執行指導案例素材不少於1篇。每少1篇扣0.25分。
向高級法院提供符合要求的執行指導案例素材且被採用的,每篇加0.5分。
3.每季度向高級法院報送簡報、信息或經驗材料不足3篇的,每少1篇扣0.2分。
在高級法院執行工作網頁信息量排名前十的,依次按0.2分的級差予以加分,最高分2分。
4.在“高院信息”上刊載有關執行工作文字信息的,每篇加0.2分。
5.在中央級新聞媒體進行正面宣傳的,每篇加1分;在市級新聞媒體進行正面宣傳的,每篇加0.5分。但該項加分不超過2分,同一內容不重複記分。
三、考核的組織實施
市高級法院成立執行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法院的執行考評工作。考核領導小組由市高級法院分管執行副院長任組長,執行局長任副組長。
(一)考核機構及分工
1.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考核事務,辦公室設在高級法院執行局。
2.高級法院執行局一、二、三庭共同負責有關考核數據的採集。其中,執行二庭作為考核職能機構,具體負責考核工作的部署、協調、統計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二)考核方式
1.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各法院的考核檔案,記載與考核有關的數據。
2.各法院應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5日前,將本院該季度考核材料上報至考評領導小組辦公室。
3.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法院上報的考評材料,可以採取查詢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收集涉執行信訪信息、走訪相關部門、回訪當事人、查閱考核檔案等方式,逐項進行核查,並就核查結果納入考核檔案。
4.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組織對全市法院執行案件質量進行評查,結合本細則考核內容(一)確定的項目,予以分值評定。
5.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於每年年底,匯總各法院各季度的考評數據,進行年度綜合排名。
(三)考評結果的運用
1.考核結果按總得分多少排位後向全市法院公布。
2.考核得分等於或高於70分的,為當年度執行工作考核達標單位;考評得分低於70分的,為不達標單位,由考核領導小組責令該院限期整改,並在考核結果公布後10日內書面報告未達標原因及整改方案。
3.連續兩年考核不達標的法院,考核領導小組可向該院黨組建議調整執行機構領導班子。
四、其他
(一)考核所依數據,人員方面以“全市法院隊伍管理系統”記錄為準;案件、標的方面以高級法院審管辦司法統計和“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記錄為準;廉潔自律方面以高級法院監察室的統計為準。
(二)考核中發現故意虛報有關情況和數據的,扣除該項全部得分並予以通報批評。
(三)本實施細則由全市法院執行工作考評領導小組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考評辦法(試行)》([2012]2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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