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鑑定誠信執業考核辦法

《河北省司法鑑定誠信執業考核辦法》是河北省司法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司法鑑定誠信執業考核辦法
  • 發布文號:司法廳令〔2006〕第2號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11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司法廳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檔案全文
河北省司法鑑定誠信執業考核辦法(試行)
(司法廳令〔2006〕第2號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司法鑑定工作的管理,規範司法鑑定執業行為,提高司法鑑定人依法執業、誠信服務的意識,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河北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省司法廳登記、公告的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
第三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機構建立誠信執業檔案。
司法鑑定人的誠信執業檔案由對其直接管理的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和管理,做到一人一檔。
省司法廳對其直接管理的司法鑑定機構建立誠信執業檔案,其他司法鑑定機構由設區的市司法局建立誠信執業檔案,做到一個機構一本檔案。
第四條 司法鑑定人誠信執業檔案應記載下列主要內容:
(一)司法鑑定人執業登記表;
(二)司法鑑定人培訓情況;
(三)司法鑑定人年鑑定數量;
(四)司法行政部門對司法鑑定人獎懲情況;
(五)司法鑑定人受表揚、被投訴、引發上訪等方面的情況;
(六)司法鑑定人違法違紀情況。
第五條 司法鑑定機構誠信執業檔案應記載下列主要內容:
(一)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表;
(二)所屬司法鑑定人培訓情況;
(三)司法鑑定機構年鑑定數量;
(四)司法行政部門對司法鑑定機構獎懲情況;
(五)司法鑑定機構受表揚、被投訴、引發上訪等方面的情況;
(六)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情況;
(七)其他。
第六條 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機構誠信執業實行年度百分考核。
每年年初,省、市司法行政部門對其建檔的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進行考核確定等級,縣級司法局確定其直接管理的司法鑑定人的考核等級,具體分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70-89分)、一般(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個等次。
第七條 司法鑑定人誠信執業考核內容與記分標準:
(一)不按規定參加省、市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或考試的,一次減5分;
(二)違反保密規定的,一次減5分;
(三)違反迴避規定的,一次減5分;
(四)超出登記的執業類別執業的,一次減10分;
(五)向被鑑定人索要或收受被鑑定人財物的,一次減10分;
(六)接受被鑑定人宴請或招待的,一次減3分;
(七)拒絕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一次減10分;
(八)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絕出庭作證的,一次減15分;
(九)私自接受司法鑑定委託的,一次減10分;
(十)採集數據資料失實、不全面,應當進行檢查、勘察而未檢查、勘察,致使鑑定意見明顯錯誤的,一次減10分;
(十一)適用鑑定標準不當的,一次減10分;
(十二)在鑑定活動中丟失、損毀鑑定材料的,一次減10分;
(十三)因鑑定人的責任導致民眾投訴或引發上訪的,一件減5分。
第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誠信執業考核內容與記分標準:
(一)不按規定組織鑑定人參加省、市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的,少一人減2分;
(二)超出登記的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開展司法鑑定活動的,一件減10分;
(三)不按規定的鑑定人數組織鑑定的,一件減15分;
(四)不按規定履行鑑定人迴避告知義務的,一次減2分;
(五)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案件,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受理的,一次減2分;
(六)未在15日內組織鑑定並提供鑑定意見的(特殊情況除外),一件減5分;
(七)組織未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的人員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一件減5分;
(八)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一次減5分;
(九)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司法鑑定委託的,一件減2分;
(十)不按規定收取鑑定費用的,一件減2分;
(十一)支付回扣、介紹費,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行為的,一次減2分;
(十二)拒絕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一次減5分;
(十三)因司法鑑定機構責任導致民眾投訴或引發上訪的,一件減5分;
(十四)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不按時指派鑑定人出庭作證的,一次減5分。
第九條 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確定為不合格等級:
(一)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三)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四)本人未參加鑑定卻在鑑定意見上籤字的。
(五)在鑑定活動中隱匿、塗改鑑定材料的。
第十條 省、市司法行政部門每年年初應當對上年度確定為優秀的司法鑑定機構採取適當形式向社會進行公布。
第十一條 年度誠信執業考核未達到優秀等級的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機構,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司法鑑定協會均不得對其進行表彰、獎勵。
年度誠信執業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司法鑑定機構,省司法廳不予年度公告。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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