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規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日常工作的意見

安順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規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日常工作的意見指導各級部門有關計生問題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規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日常工作的意見
  • 地點:安順市
  • 工作職責:搞好調查研究
  • 負責:對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
市級計生部門,縣區計生部門,鄉計生部門,

市級計生部門

(一)工作職責:
1、,制定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各項規範性檔案及制度、措施、辦法。
2、負責對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的指導、督查、調查研究和考核評估。總結宣傳推廣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先進典型和經驗。
3、負責對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4、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工作。
5、與流出、流入人口較多的市、州、地人口計生委(局)建立“兩地協作”制度,加強對重點、難點問題的協調解決。努力構建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一盤棋”的工作格局。
6、進行流動人口數據統計與綜合分析,掌握全市流動人口基本動態。
7、督促基層開展流動人口維權和便民活動,落實計畫生育免費技術服務政策。
8、負責《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有關報表的申領、發放。
9、對外聯繫和協調。
10、關注和關心關愛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家庭生活困難、留守兒童、空巢老人等問題,把流動人口與常住人口同宣傳、同管理、同服務、同待遇。
(二)應建立的工作制度:
1、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交換平台運行情況通報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各縣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交換平台運行情況進行通報。
2、建立流動人口報表匯總分析制度。定期完成全市流動人口報表的匯總分析,並寫出分析報告,通報全市。
3、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督查制度,定期檢查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情況。
4、積極推進建立部門(單位)綜合治理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聯席會議制度。
(三)相關工作規定:每月底分析1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情況;每季度通報1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信息交換平台運行情況和督查通報1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運行情況;半年和年終各分析1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形勢;每年積極協調公安、工商、財政、勞動保障、房管、建設、衛生、民政等部門(單位),召集1-2次聯席會,落實工作職責,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實行綜合治理。

縣區計生部門

(一)工作職責:
1、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發揮職能部門作用,把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列入人口和計畫生育責任目標,加強指導、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協調同級財政部門保障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經費的足額投入。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法規規章和制度的宣傳、貫徹和落實;協調開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綜合治理。
2、做好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優質服務工作,提供流動人口計畫生育避孕節育、優生優育和生殖保健服務;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
3、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工作。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交換平台工作,配備相應設備和人員,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交換的長效工作機制。
4、組織對鄉(鎮、辦事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5、充分利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交換平台,及時互通和交換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並相互協調、配合做好工作。
6、統計上報流動人口數據,按時上報流動人口的各種報表,做到底數清、情況明。申領、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其他報表。
7、做好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件、證明的查驗工作。依法處理流動人口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
8、做好縣區之間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兩地協作”,推動形成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一盤棋”工作格局。
9、制定關心關愛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困難家庭和留守兒童、空巢老人的政策措施,把流動人口與常住人口同宣傳、同管理、同服務、同待遇。
(二)應建立的工作制度:
1、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綜合服務管理制度和聯席會議制度。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配合人口計生領導小組與公安、民政、勞動保障、建設、衛生、工商、教育、房管等部門簽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狀,明確各部門職責,共同做好服務管理工作,定期通報情況。
2、建立宣傳教育制度。採取多種行之有效的形式,宣傳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政策法規和各項管理制度及先進典型經驗。
3、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辦證、驗證和登記建檔制度。
4、建立流動已婚育齡婦女的避孕、節育檢查制度。
5、建立多方“兩地”信息通報、協調製度。
6、建立信息交換平台工作制度。落實信息平台專機專人負責制度,堅持每日上網,及時反饋。
7、建立督促調研製度。定期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調研,加強對工作的督促、指導。
8、建立流動人口報表制度。按照規定和要求,填寫並及時上報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各種報表。
(三)相關工作規定:每月底分析1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情況;每季度通報1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信息交換平台運行情況和督查通報1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運行情況;半年和年終各分析1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形勢;每年積極協調公安、工商、財政、勞動保障、房管、建設、衛生、民政等部門(單位),召集1-2次綜合治理工作會或聯席會,落實工作職責,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實行綜合治理,定期通報情況。

鄉計生部門

(一)工作職責:
1、負責本轄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的實施和協調,協助對違反人口計生政策的單位或個人按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2、對流動人口進行有關計畫生育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相關諮詢服務,對已婚育齡婦女進行孕情檢測,動員流動人口落實避孕節育措施,並提供免費避孕藥具及節育技術服務。
3、負責《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查驗與審核,為沒有持有效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應持證流動人口育齡人員,辦理臨時《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督促其在限期內到戶籍地補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4、負責流動人口相關信息的統計工作,建立流動人員基本信息檔案,定期組織對本轄區流動人口進行檢查登記,負責轄區內流動人口日常監測,採集、核實與反饋流動人口婚育、節育、流向等信息,做好流動人口生育、節育等重要信息統計與更新。
5、與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流出地)建立聯繫制度,及時互通情況,做好信息通報反饋。
6、對流動人口中的政策外生育者依法進行處理。
7、參與政府組織的對有關部門(單位)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8、結合人口計生村(居)民自治工作,落實計畫生育獎勵、生育、技術服務等政策;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對流動人口實行規範化契約管理。
9、指導、檢查、督促出租房屋業主、用工單位、社區居委會落實流動人口計生服務管理職責,實行房東報告制度和規範契約管理。
10、關心關愛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家庭困難、留守兒童和空巢老人,把流動人口與常住人口同宣傳、同管理、同服務、同待遇。
(二)應建立的工作制度:
1、建立免費辦證制度。公開《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免費辦證條件和辦證程式,做到公正透明。
2、建立檔案管理制度。鄉(鎮、辦事處)要對流動人口實行分類管理。按照已婚育齡婦女、未婚女性、男性三類建立流動人口計生服務管理檔案。
3、建立宣傳服務制度。採取民眾喜聞樂見、形式多樣的宣傳手段,宣傳流動人口計生政策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管理規定,以及計畫生育/生殖健康知識。
4、建立檢查登記制度。定期對本轄區流動人口進行檢查登記,每月對本轄區流出人口進行一次檢查登記。
5、建立每月例會制度。每月召開一次流動人口計生服務管理工作例會,及時掌握情況,解決存在問題。
6、建立流動人口報表制度。每月按照上級規定和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流動人口計生服務管理工作各種報表,並定期做書面分析。
7、建立《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查驗制度。成年流動人口在到達現居住地後15天內,當地鄉(鎮、辦事處)人口計生機構應查驗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符合規定的,加蓋查驗專用章,並進行登記。對未持有效《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發放《補辦通知書》。
8、建立流動人口告知制度。戶籍地和現居住地在流動人口流出流入前後,應當為其發放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宣傳資料,與之簽訂計畫生育協定,告知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使之掌握相關權利義務。
9、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制度。流動人口戶籍地、現居住地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為其中的已婚育齡婦女提供必要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達到流出前落實一項長期避孕節育措施,流入後定期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的目標,落實孕前型服務管理要求。
10、建立流動人口違法懷孕、生育協同處理制度。流動人口戶籍地、現居住地掌握流動人口違法懷孕、生育的信息後,應立即通知對方,雙方應按各自職責即時協調和查處,不得相互推諉。
11、建立流動人口協作服務管理制度。流動人口戶籍地、現居住地應在《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信息交流、技術服務落實、違法生育查處等方面相互協作,一方對另一方提出的協作要求,應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及時做出回應。
(三)相關工作規定:
1、流動人口戶籍地應在已婚育齡婦女外出前提供一次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落實一項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經檢查已違法懷孕的,應當依照規定採取補救措施。對拒不落實或躲避,返鄉後又不能提供已採取補救措施證明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2、流出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流動期間回戶籍地參加技術服務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檢查後應出具報告單,或在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載明檢查情況,並加蓋單位公章;在流動人口返回現居住地後,應主動查驗戶籍地出具的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作好登記。
3、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到現居住地後,應動員其按規定在現居住地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定點機構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並給戶籍地鄉(鎮、辦事處)人口計生部門或村(居)民委員會及時反饋檢查情況。
4、現居住地人口計生部門應主動通過流動人口信息交換平台向戶籍地反饋服務管理信息。
5、在流動人口聚集區設定避孕藥具發放點,免費發放避孕藥具。
6、鄉(鎮、辦事處)要結合實際,針對本轄區內流動人口的特點,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經常性宣傳教育工作制度,真正把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到與常住人口同等的位置上,協調和監督轄區內村(居)委會、用工單位利用村(居、廠)務公開欄、人口計生宣傳欄、宣傳小冊子、宣傳單、諮詢服務活動等,以流動人口實行計畫生育的權利和義務、辦事程式、生殖健康、用工單位的職責、用工單位、出租房屋業主和流動人口的法律責任等為主要內容,開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傳教育。
7、推行婦女常見病普查普治。鄉(鎮、辦事處)和村(居)社區要按同服務的要求為在本轄區內居住一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提供與戶籍地已婚育齡婦女同等待遇的婦科病普查普治服務,監督用工單位按規定落實在職員工免費享受婦女常見病普查普治,開展孕情檢查,及時掌握孕情;
8、規範技術服務,提供優質隨訪服務。要充分發揮人口計生技術服務網路的優勢,為流動人口育齡人員提供與戶籍人口同等的優生優育、生殖保健、避孕節育、宣傳諮詢等服務,對當年生育、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育齡婦女,按技術服務的規範提供隨訪服務。
9、積極探索避孕藥具發放機制。鄉(鎮、辦事處)、用工單位、村(居)社區要依託技術服務網路、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協會、出租房屋業主、物業管理公司等一切可以利用的網路和陣地,探索、規範流動人口免費避孕藥具發放的工作機制,使流動人口育齡人員能享受到安全、優質、及時的避孕藥具服務。
10、每月定期召開一次村(居)幹部的人口計生工作會議,學習有關流動人口計生服務管理的規定,交流、總結工作情況、經驗和做法,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11、依法對違反人口計生法律法規規定的出租屋主、僱主、用工單位和流動人口進行處理。
12、加強對村(居)一級的指導和激勵力度,把流動人口計生服務管理工作納入村(居)幹部的獎勵範圍。
13、建立流動人口定期核查登記工作制度,堅持定期和不定期對出租房屋、工地、窩棚等地段進行巡查,準確掌握並及時提高流動育齡婦女的登記、持證、驗證、生育、節育、孕情和人員分布等情況。
14、依託已婚育齡婦女信息系統和流動人口信息平台,及時準確做好信息提交和反饋工作,實現戶籍地、現居住地信息交換與互補。
四、村(居)委會
(一)工作職責:
1、督促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協助鄉(鎮、辦事處)開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做好藥具發放、隨訪服務和跟蹤管理。
2、為流出人口出具婚育狀況證明,動員、幫助流出人口免費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為流入本村(居)居住、工作的流動人口育齡女性提供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服務。
3、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生服務管理檔案。
4、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政策法規、避孕節育、生殖保健、優生優育等基礎知識諮詢服務。
5、負責流動人口信息採集、核實與定期上報。對流動育齡婦女中未持《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已懷孕的或未採取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的,及時了解情況,填寫相關表冊,上報鄉(鎮、辦事處)人口計生部門。
6、推行人口計生村(居)民自治,督促流動人口履行計畫生育義務。
7、定期走訪、掌握育齡流動人口的動態,及時掌握流入、流出的已婚育齡婦女的數量、流向和分布情況以及已婚育齡婦女的婚育、節育情況。
8、按要求及時將需核實的流入(流出)地提交的流動人口查詢信息進行核實,將有關情況核查上報鄉(鎮、辦事處),及時反饋流入(流出)地。
9、負責將在本村(居)範圍內的單位就業且在本村(居)居住的已婚育齡婦女情況通報給其務工單位,共同做好其計畫生育工作。
10、及時收集和掌握出租屋外來人員婚育、節育情況,並做好服務管理工作。
11、協助鄉(鎮、辦事處)與轄區內有關單位簽訂《計畫生育責任書》,並指導、督促其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
12、組織、動員轄區內外來已婚育齡婦女參加孕情檢查和婦女常見病的普查普治工作。
13、積極幫助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提供落實相應的節育措施服務,及時動員政策外懷孕的已婚育齡婦女落實補救措施;督促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落實孕情檢測。
14、建立健全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的計生服務管理檔案。根據育齡流動人口的情況及時建卡立冊,並對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的婚育、節育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信息。
15、做好流動人口的計生服務管理統計工作。按流動人口出生統計口徑及時統計出生,定期做好流動人口計生統計報表工作。
16、協助對轄區內違反人口計生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單位、個人依法進行處理。
17、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家庭困難和留守兒童、空巢老人的關心關愛工作,落實流動人口與常住人口同宣傳、同管理、同服務、同待遇工作。
(二)應建立的工作制度:
1、建立每月調查制度。村(居)委會每月要逐戶對本轄區流動人口進行一次調查,及時掌握流動人口生育、節育、健康檢查等基本情況。
2、督促落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制度。對未持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督促其及時補證,並將其情況向上級人口計生部門報告,同時為本村到縣外從事務工經商或居住生活30天以上、18至49周歲的育齡婦女出具婚育情況證明,幫助其到鄉(鎮、辦事處)人口計生部門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邊遠村寨也可在村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3、建立《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收報制度。及時向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或其指定聯繫人催交《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對沒有按期寄回《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的,及時向鄉(鎮、辦事處)人口計生部門報告,並明確專人負責,跟蹤落實。
4、落實宣傳服務制度。做好流動人口計生政策法律法規和計畫生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識的宣傳和服務工作。
5、落實檔案管理制度。設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情況分類登記表,分類造冊,分類歸檔。
6、落實村(居)務公開制度。公開《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免費辦證程式、辦證條件、流出人口名單及流出人口辦證情況。
7、建立流出人口信息登記制度。流出人口申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應如實填寫相關信息,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並及時上報鄉(鎮、辦事處)計生辦。
8、建立流入人口信息申報制度。流動人口流入現居住地一周內,房屋出租、出借方應將其入住信息告知村(居)民委員會或本單位人口計生專乾;人口計生專乾接到告知後應及時上門採集和核實流動人口基本信息,上報鄉(鎮、辦事處)計生辦;鄉(鎮、辦事處)計生辦及時將基本信息錄入到PIS信息系統。
(三)相關工作規定:
1、每月定期走訪轄區流動人口,掌握流出、流入情況,及時向鄉(鎮、辦事處)人口計生部門通報相關信息,認真填寫《村級流入(出)育齡婦女登記簿》。
2、村(居)委會在已婚育齡婦女外出前,應與其簽訂計畫生育協定。協定應當結合人口計生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3、現居住地督促流入人口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要求流入人口與村(居)民委員會或用工單位簽訂計畫生育協定。
4、做好流入人口信息通報工作。要求出租房屋管理員發現承租人中婚育狀況有疑問的立即報村(居)委會,並協助鄉(鎮、辦事處)計生辦、村(居)委會做好處理工作。
5、每月定期向所在鄉(鎮、辦事處)計生辦提供轄區內流動人口的相關資料,每月按時準確統計、上報各種報表。
6、建立出租房屋計畫生育管理責任制,把對出租房屋的計生管理責任落實到出租屋業主、管理員,村(居)委會與租房戶簽訂管理契約,協助對違反計畫生育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進行處理。
7、督促本村(居)範圍內聘有流動人口職工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切實履行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服務管理職責。
8、村(居)委人口計生領導小組要定期研究、部署、檢查本村(居)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每月定期開展出租屋、商鋪、窩棚、住宅小區和工廠的流動人口進行巡查和清查工作,嚴禁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政策外懷孕和生育。
9、定期開展對流動人口諮詢見面和宣傳,了解流出育齡婦女擬流入地、聯繫方式、擬在外時間等情況,做好宣傳,告知其按時寄回《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已返回人員見面了解返回時間、返回後是否還有外出意向。對流入的育齡婦女提供宣傳、諮詢、產後術後隨訪、藥具服務,向其流出地通報信息,督促其審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安順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00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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