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安徽省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有關農村綜合改革發展重大決策部署,貫徹《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有關要求,制定的辦法。

2024年,《安徽省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安徽省財政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安徽省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有關農村綜合改革發展重大決策部署,貫徹《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有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用於支持市、縣(含市、區,下同)開展農村綜合改革發展工作的補助資金。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實施期限至2028年,屆時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財政部、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和農村綜合改革情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編制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預算,分配下達預算和工作任務,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市縣加強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市、縣財政部門負責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的統籌安排、審核撥付、使用監督、預算績效管理,以及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項目組織實施等工作,並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四條 各地應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創新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積極採用以獎代補、民辦公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村綜合改革發展有關事項,放大財政資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五條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用於補助各市、縣開展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相關示範試點等工作。
第六條 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支出用於對農民通過民主程式議定的“村內戶外”農村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給予獎補,主要支持地方加快建設村內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內坑塘溝渠以及村民通過民主程式議定需要興辦且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公益事業建設項目。
第七條 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相關示範試點支出用於支持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有關部署,按程式承擔示範試點任務的地區。
第八條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不得用於單位基本支出、修建樓堂館所、各種工資獎金津貼和福利支出、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償還債務及其他與農村綜合改革無關的支出。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相關項目實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不得新增村級債務。
第九條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形成的公益性資產,應當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確保項目正常運轉並長期發揮效益。
第三章 資金測算分配和下達
第十條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規範、公正、公開的原則,採用因素法分配,並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進一步突出激勵導向。對一般公共預算保障農村綜合改革情況好、推進農村綜合改革成效較為明顯的地區,通過定額補助實施激勵,列入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相關示範試點等支出方向。各支出方向測算因素及標準如下:
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支出按照各地鄉村人口數、村民委員會個數、區域面積、上年市縣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投入、上年預算執行情況等因素測算分配,權重依次為20%、10%、20%、30%、20%,並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予以調節。
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有關部署,按程式承擔示範試點任務的地區實行定額補助。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於每年收到中央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預算30日內,將預算下達市、縣財政部門。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於每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的30日內,將預算下達到市、縣財政部門。相關轉移支付分配結果抄送財政部安徽監管局。省財政廳在下達轉移支付預算時一併下達各市、縣農村綜合改革年度重點任務和績效目標。
第十二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結合農村綜合改革年度重點任務、本地農村綜合改革實際情況等,安排本級相關資金,保障農村綜合改革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三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財政規劃要求,做好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使用規劃,加強與有關工作任務的銜接,不得將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用於地方性政策任務。
第四章 預算執行、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的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自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
第十六條 市、縣財政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市、縣財政部門對照績效目標按要求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省財政廳對各地自評結果進行審核匯總,形成整體績效目標自評結果,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並對績效評價結果採取適當方式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改進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省財政廳將在資金分配、競爭立項等工作中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督促市、縣財政部門切實加強資金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 市、縣財政部門要及時將資金落實到地區和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做實項目前期準備等工作,依法合規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按照項目進度科學安排支出,嚴禁“以撥代支”和違規整合。結轉結餘資金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項目安排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或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標準分配資金,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市、縣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工作實際,總結資金管理使用經驗做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加強資金監管、最佳化績效管理,增強政策及時性、有效性。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安徽省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皖財鄉〔2021〕525號)同時廢止。《安徽省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績效管理辦法》(皖財鄉〔2019〕1337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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