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安徽省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印發<關於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商務部等7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等4部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家電以舊換新工作的通知》《商務部等5部門辦公廳(室)關於印發<推動電動腳踏車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為切實做好消費品以舊換新加力政策落實工作,省商務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制定的規定。

《安徽省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自2024年9月7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24年9月7日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第一章 補貼範圍和標準
第一條 自2024年4月24日(含當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個人消費者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註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併購買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給予一次性定額補貼。其中,對報廢上述兩類舊車併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補貼2萬元;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併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補貼1.5萬元。
對已按商務部、財政部等7部門《關於印發〈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75號)標準發放的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申請,由各市按本細則明確的標準補齊差額。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乘用車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門註冊登記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註冊登記的汽油乘用車、2013年6月30日前註冊登記的柴油乘用車和其他燃料類型乘用車。報廢舊車同時購買二手車的,不在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政策支持範圍內。
申請補貼的報廢汽車所有人和新購置汽車所有人應為同一個人消費者,其所報廢的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註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應於2024年7月25日前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自2024年8月15日起,在補貼申請審核期間,其所新購置的汽車應登記在申請人名下。
第二章 補貼申報、審核和發放
第三條 擬申請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的個人消費者,應於2025年1月10日前,通過登錄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網站或 “汽車以舊換新”小程式(以下簡稱汽車以舊換新平台),填報個人身份信息,報廢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註銷證明》原件照片、電子件或掃描件,新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向補貼受理地(即《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地)提交補貼申請。
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註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應於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其中,《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
第四條 各市商務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會同財政、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責進行審核,通過汽車以舊換新平台反饋審核結果。
申請人提交的信息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申請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受理地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本細則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前通過原渠道補正有關信息。
第五條 各市商務部門及時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信息,確定補貼金額,並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各市財政部門根據同級商務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建議,按程式撥付補貼資金,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將補貼資金兌現至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
第三章 補貼資金管理
第六條 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按照9:1的原則共擔。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綜合各市有關情況,合理確定各市支持資金規模並預撥各市,支持地方啟動相關工作。
第八條 2025年1月20日前,各市商務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門完成補貼資金清算,報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指導各市開展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工作。
第十條 各市商務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審核進行監管,各市財政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撥付進行監管,各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稅務等部門按職責做好《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信息核查、舊車註銷登記、新車註冊登記、車輛尾氣檢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管理和信息統計上報等工作,確保資金安全、發放及時。
各市要一視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註冊地企業參與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工作,不得要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第十一條 各市商務、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稅務等部門要加強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宣傳執行,做好政策銜接,確保順利實施。
各市設立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政策電話諮詢熱線,及時回應公眾訴求,接受社會監督。對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各市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拼裝車以及將回收的報廢車輛上路行駛或流向社會的,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令第715號(《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安徽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會同省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根據《安徽省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自2024年4月24日至 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個人消費者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註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併購買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給予一次性定額補貼。其中,報廢上述兩類舊車併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補貼 2萬元;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併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補貼1.5萬元。
細則內所稱乘用車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門註冊登記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是指在 2011年6月30日前註冊登記的汽油乘用車、2013年6月30日前註冊登記的柴油乘用車和其他燃料類型乘用車。報廢舊車同時購買二手車的,不在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政策支持範圍內。
擬申請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的個人消費者,應於 2025年1月10日前,通過登錄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網站或“汽車以舊換新”小程式,填報相關信息,向補貼受理地提交補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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