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廠礦企業安全生產隱患管理暫行規定

《安徽省廠礦企業安全生產隱患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安徽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2年04月22日發布,1982年07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廠礦企業安全生產隱患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日期:1982-04-22
  • 生效日期:1982-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4-22
【生效日期】1982-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安徽省廠礦企業安全生產隱患管理暫行規定
(1982年4月22日皖政〔1982〕74號)
一、為消除廠礦企業生產中的隱患,改善勞動條件,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國發[1979]100號檔案關於抓好隱患整改的指示,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全局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工業、交通運輸、基本建設企業、地質、水利系統的工程單位和國營農林場(以下簡稱企業)。
三、本規定所稱隱患,是指廠礦企業生產設備、設施、作業環境、生產組織和勞動組織方面不符合安全衛生規定,以致可能引起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缺陷和問題。
四、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的領導人對本企業、本部門隱患整改工作負全面責任,應根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文明生產的方針,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使作業場所和各項設備符合有關的安全衛生規定。並且結合企業的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大修理,積極進行工藝改革和技術革新,不斷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
五、企業要建立隱患的登記、檢查、整改、銷案制度。凡屬已經發現而又不能迅速消除的隱患,均須逐項登記,進行專門檢查或技術鑑定,制定整改計畫,定負責人、定措施、定經費來源、定完成期限,並組織實施,在隱患被排除以前,勿需繼續生產,必須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險情,則應停止該項生產作業或停止設備運轉。
六、企業不能解決的重大隱患,要提出專題報告,說明隱患危險情況、危險範圍和解決的方案,連同有關的技術資料報告企業主管部門研究處理。同時要將隱患登記表(表式一)抄送當地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涉及工業衛生的隱患還要抄送當地衛生部門。
七、主營部門對所屬企業的重大隱患,要認真研究處理。按照管理職責許可權,應由企業解決的,要指令企業限期整改,並督促幫助企業落實整改措施;應由主管部門安排解決的,要分別輕重緩急,納入主管部門的計畫,並保證實施。對涉及面廣、整改難度大的隱患,應提出整改意見,報當地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研究處理。
八、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對廠礦企業勞動保護工作和作業場所安全衛生狀況實行監督和檢查。上述部門勞動保護監察幹部在所轄地區範圍內,有權憑工作證件隨時進入企業,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檢查,企業領導幹部或有關負責人員要陪同檢查。發現生產中的隱患時,勞動保護監察幹部有權要求企業採取措施,限期解決。
九、實行《勞動保護監察意見通知書》制度。通知書的內容包括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和隱患,解決的意見和期限。通知書由勞動部門,或會同衛生部門、工會組織填寫發出,由企業領導人負責處理。通知書要抄送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檢察機關備案。企業要將通知書和執行通知書的有關檔案存入檔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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