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價目錄

《安徽省定價目錄》已經省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簡介,原則,目錄,說明,

簡介

安徽省定價目錄是經省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核通過並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2015年7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批覆同意,將於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安徽省定價目錄》的頒布實施,對於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全面深化改革決策部署,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的價格形成機制,推進我省價格主管部門進一步轉變職能、依法履職盡責,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價格環境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原則

一是職權法定原則。將政府定價的範圍嚴格限定在法定的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以及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三個方面。
二是市場化原則。凡具備市場競爭條件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一律放開;凡部分環節具備競爭條件的,放開部分環節價格;
三是簡化公開原則。歸併定價類別,減少定價項目,縮小定價範圍。
四是簡政放權原則。將區域特徵明顯的商品和服務定價權最大限度地授權市、縣人民政府管理,提高政府價格管理效率。
五是事權統一原則。在確保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統一的前提下,合理確定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以及市、縣人民政府各自的價格管理許可權。
六是動態管理原則。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項目,自動進入地方定價目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項目,自動退出地方定價目錄。

目錄

序號
定價項目
定 價 內 容
定價部門
備註
1
供水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
省內跨設區市的和省屬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
省價格主管部門
水利工程由用戶自建自用的和供方與終端用戶通過協定明確由雙方協商定價的部分除外
轄區內跨縣(市、區)的和設區市屬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
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
縣(市、區)屬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城市自來水、農村自來水價格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再生水價格
2
電力
省級以下電網調度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
省價格主管部門
不包含電力直接交易、招標定價等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省級以下電網銷售電價
省級以下電網輸配電價
3
天然氣
省天然氣公司供城市燃氣公司價格
省價格主管部門
車用壓縮天然氣(CNG)銷售價格
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4
城市供熱
城市居民集中供熱價格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5
交通運輸
公路運輸
公路客運運價率、燃油附加費標準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公路客運票價、農村道路客運票價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汽車客運站客車發班、延誤脫班等車輛站務服務收費
鐵路運輸
省內地方國企全資及控股鐵路、地方國企和央企各占50%股權鐵路貨物、行李運價率和傳統旅客列車硬座、軟座、硬臥、軟臥及高鐵動車組列車一、二等座票價率
省價格主管部門
省內鐵路專用線共用收費標準
管道運輸
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
省價格主管部門
城市公共運輸
城市公共汽車票價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軌道交通票價
計程車運價、燃油附加費
機動車停放
城市公共停車場(點),交通樞紐等個別特定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車輛通行
政府還貸公路(含橋樑和隧道)車輛通行費標準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
經營性公路(含橋樑和隧道)車輛通行費標準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
城市道路上利用貸款或者集資籌款建設的大型橋樑、隧道收費標準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城市建設主管部門
船舶過閘
河道船閘過閘收費標準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水利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民航服務
機場進出港貨物地面運輸服務收費標準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6
文化教育旅遊
有線數位電視
全省統一聯網的有線數位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標準
省價格主管部門
未聯網的有線數位電視(含農村無線數位電視)收費標準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教育
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標準
省價格主管部門
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5〕309號)第四條的規定,按學校類別和隸屬關係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中國小、幼稚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標準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列入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的學生用書印張單價和零售價格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
省評議公告的中國小教輔材料印張單價和零售價格
遊覽參觀點
利用國家自然、文化等公共資源建設的5A級景區門票及景區內壟斷性交通運價
省價格主管部門
利用國家自然、文化等公共資源建設的4A級及以下景區門票及景區內壟斷性交通運價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7
基本醫療服務
省級公立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價格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計生、人社主管部門
市級及以下公立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價格
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
8
基本養老服務
省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的床位、護理收費標準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民政主管部門
市、縣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的床位、護理收費標準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9
基本殯葬服務
遺體接運、存放、火化、骨灰暫存收費標準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公益性墓穴價格
遺體收殮、衛生消毒、化妝整理、告別廳租用收費標準
10
環境保護
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標準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環保主管部門
碳排放權有償分配價格
危險廢物(含飛灰、廢電池和工業廢物、儀電廢物、感光材料、醫療廢物等)處置收費標準
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
11
居民住房
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公共租賃住房(包括廉租房、直管公房)租金標準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裝飾裝修垃圾清運收費標準
12
重要專業服務
司法鑑定收費標準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公證服務收費標準
除行政機關以外的公證服務
部分律師服務(刑事案件辯護和部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代理)收費標準
政府投資的壟斷性國有產權交易、礦業權交易、建築工程、排污權交易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收費標準
省價格主管部門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收費標準
高速公路路產損壞賠償(補償)收費標準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標準
防雷裝置設計技術審查收費、防雷裝置施工跟蹤檢測收費標準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收費標準
省教育信息中心學歷認證服務收費標準
臨床檢驗室間質量評價收費標準
居民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單位提供的具有行業或技術壟斷且與主營業務相關的服務收費標準
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
轄區內公用事業經營者提供的具有強制性或壟斷性的工程配套建設項目的入戶建安價格
依法開展的氣候可行性論證收費標準
房產測繪收費標準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

說明

1.本定價目錄不包括中央定價目錄內容,在我省區域內凡涉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定價項目、定價內容、定價範圍一律按中央定價目錄執行。
2.列入本目錄的定價內容,包括定價項目的具體價格、收費標準、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以及相關的定價機制、辦法、規則等。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自動進入本目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自動退出本目錄。
4.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定價的項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其中縣域範圍內的定價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承擔。
5.食鹽零售價格暫按現行辦法管理,待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出台同步放開。
6.成品油、民辦學校的價格和收費暫按現行有關規定管理,待法律、法規修改後或國家改革方案出台後按規定執行。
7.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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