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旨在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豐富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增強文化自信及提高全社會文明素質;經2020年7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共六章四十二條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 發布機關:安徽省人大常委 
  • 通過時間:2020年7月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條例發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第二十七號)
《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已經2020年7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7月2日

條例全文

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2020年7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四章 激勵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豐富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增強文化自信,提高全社會文明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及其保障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人民民眾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三條 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以基層為重點,體現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覆蓋面和適用性,保障人民民眾基本文化權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服務的責任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並適時調整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促進公共文化服務資源共享;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具體職責。
文化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根據其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教育、體育、科學技術、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文聯、社科聯等群團組織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做好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組織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村(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協助政府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公共文化資源整合,創新公共文化服務管理運行機制,建設覆蓋城鄉、便捷高效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鼓勵和支持各級公共文化機構等通過聯合主辦、聯合承辦、聯合發布等形式,參加長三角地區和所在都市圈公共文化服務合作,實現公共文化設施網路互聯互通、資源共建共享,推動一體化發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根據國家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分布和結構、環境條件、文化特色以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和布局,形成場館服務、流動服務和數字服務相結合的公共文化設施網路。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規劃建設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標準的公共文化設施:
(一)設區的市應當建設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劇院、公共體育場館、全民健身中心、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等設施;
(二)縣(市)應當建設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劇場、公共體育場館、全民健身中心、公共閱報欄、電子閱報屏、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等設施,有條件的建設博物館、美術館等設施;
(三)市轄區應當建設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全民健身中心、公共閱報欄、電子閱報屏等設施,根據實際需要建設體育場館、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等設施;
(四)鄉鎮(街道)應當依託綜合文化站建設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並建有體育健身設施;
(五)整合在村(社區)的文化活動室、農家(職工)書屋、閒置校園等資源,建設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並建有體育健身設施。
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提高公共文化設施標準,建設工人文化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青少年宮、有關通信網路基礎設施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人員流動量較大的公共場所、務工人員較為集中的區域以及留守婦女兒童較為集中的農村地區,配備必要的公共文化設施。
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應當按照要求整合現有公共文化設施資源,廣泛開展民眾文化活動,提高基層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第十條 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應當徵求公眾意見,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參與、易於疏散的原則,符合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和特點,遠離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
第十一條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國家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有關標準和國土空間規劃,並依照法定程式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因公共利益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先確定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再進行調整,調整後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不得少於原有面積。
第十二條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並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設施的配置標準、建築面積等不得降低,並符合國家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相關標準。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應當安排過渡的公共文化設施,保證公共文化服務不間斷。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和城市公園,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標準,規劃、建設配套的公共文化設施。
配套公共文化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項目和功能。
第十四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建立公共文化設施資產統計報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情況的年報制度。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結合地域特色和公眾文化需求,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務內容、設備,加強公共文化設施經常性維護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運轉。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以縣級文化館、圖書館為總館,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為分館,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為基層服務點的總分館制建設,支持閱讀空間、文化驛站等納入總分館制建設,促進農村、城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資源整合和互聯互通。
第十六條 推動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根據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吸收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和公眾參與管理。
第十七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大型民眾性活動管理、安全隱患排查、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開展公共文化設施及服務活動安全評價,依法配備安全保護人員和設備,保障公眾文化活動和公共文化設施安全。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歷史文化傳統和公眾文化需求,利用紅色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等資源,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擴大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服務範圍;支持開展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藝術普及等活動,增加公共文化服務總量,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質量。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和公眾需求,制定本地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意見和目錄。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意見和目錄,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具體項目和內容,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服務。鼓勵經營性文化單位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文化活動。
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紀念館等國有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免費開放;公共體育場館應當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工人文化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青年之家、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等應當免費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
第二十二條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每月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現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殘疾人、低收入居民等群體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的費用,應當用於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標準、開放時間等服務信息。
第二十四條 公共文化設施的開放時限,不得少於國家規定的最低開放時限,並應當與工作、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在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作適當延長。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學校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和非國有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體育場館等面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學校的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在不影響教學秩序和安全的情況下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文化下鄉等方式,重點增加農村地區圖書、報刊、戲曲、電影、廣播電視節目、網路信息內容、文藝展演、體育健身活動等公共文化產品供給,促進城鄉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發揮文化建設在鄉村振興戰略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面向基層因地制宜提供流動文化服務,配備用於圖書借閱、文藝演出、電影放映等服務的流動文化車;支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採取文化結對、業務輔導、骨幹培訓、藝術交流等方式,指導基層開展公共文化服務活動。
鼓勵和扶持民眾自辦文化活動,支持和培育民眾文化團隊,組織民眾開展示範展演和節日民俗活動,引導廣場文化活動健康規範有序開展。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現有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資源,推動建立統一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台,實現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文化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體育、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台提供相關數據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數字文化建設納入本級信息化發展規劃,加強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管理,支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加強數位化和網路建設,推廣新媒體公共數字文化服務,推動數字圖書館、公共電子閱覽室等公共數字文化工程融合創新,利用寬頻網際網路、移動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網等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提高數位化和網路服務能力。
第四章 激勵與保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府購買、項目補貼、定向資助、貸款貼息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設公共文化設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可以依法通過招標投標等方式,委託企業、社會組織運營管理。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捐建或者與政府部門合作建設公共文化設施。對社會力量興建公共文化設施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捐贈人單獨捐贈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公共文化設施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捐贈人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單位採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補貼等方式,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技企業等合作,加強公共文化服務的理論研究、教育培訓、服務創新、技術套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所有的文化產品、文化設施委託公益性文化單位管理,用於公共文化服務活動。
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創作生產傳播文化產品、開展文化活動,創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產品和活動品牌。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全社會開展形式多樣的文化活動,推進紅色文化、社區文化、鄉土文化、生態文化、校園文化、企業文化、軍旅文化、家庭文化等建設,培育積極健康的社會文化氛圍。
第三十三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文化志願服務機制,組建公共文化服務志願者隊伍,組織開展文化志願服務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文化志願服務活動的指導和支持,建立管理評價、教育培訓和激勵保障機制。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文化服務事權和支出責任,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
加大省級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重點向大別山等革命老區和皖北地區傾斜,支持農村和城市社區基層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建設。
鼓勵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地區支持大別山等革命老區和皖北地區發展公共文化服務。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專業培訓、委託培養、招聘選拔、定期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加強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對符合條件的縣級公共文化場館、鄉鎮(街道)和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在職稱評定、學習培訓、項目申報等方面按照規定給予支持;對民營文化企業、民間文化團體,在職稱評定、學習培訓、項目申報等方面與國有文化單位實行同一標準,並提供業務指導、信息諮詢等服務。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任務和服務人口規模,合理設定公共文化服務崗位,配備相應專業人員。
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設立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崗位,按照規定配備專職文化工作人員。專職文化工作人員的招聘、調整,應當徵求縣級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
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設立文化公益服務崗位,負責文化服務工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對公益性文化單位的服務效能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確定預算、收入分配、給予補貼或者獎勵的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重大文化項目資金使用、實施效果、服務效能等方面的監督和評估。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公眾評價和反饋機制,將公眾意見和建議作為公共文化服務考核評價和動態調整的參考。
第三十八條 對在公共文化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遊等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公共文化設施的;
(二)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收取費用未用於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挪作他用的;
(三)公益性文化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免費或者優惠公共文化服務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共六章42條。第一章“總則”規定了立法宗旨、適用範圍、基本原則、政府主體責任、部門責任、支持跨地區合作等。第二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規定了公共文化設施規劃、分級建設、設施選址、設施用地、新改擴建、配套建設、資產管理、總分館制、法人治理結構、安全管理等。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務提供”規定了服務內容、服務目錄、採購目錄、免費開放、優惠開放管理、服務公示、開放時間、社會機構開放、助力鄉村振興、基層服務、數字文化服務等。第四章“保障與激勵”規定了參與建設激勵、捐贈激勵、購買服務、委託管理、引導社會文化活動、志願服務、經費保障、隊伍建設、崗位配備、效能考評、表彰獎勵等。第五章“法律責任”規定了各級政府、管理部門、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等應承擔法律責任。
《保障條例》立足安徽省情,結合實踐,在上位法相關規定基礎上進行細化、拓展,具有明顯地方特色。一是進一步凝聚了公共文化服務合力。規定教育、體育、科學技術、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規定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文聯、社科聯等群團組織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做好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二是進一步強化了長三角地區公共服務合作。規定各級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各級公共文化機構等通過聯合主辦、聯合承辦、聯合發布等形式,參加長三角地區和所在都市圈公共文化服務合作,實現公共文化設施網路互聯互通、資源共建共享,推動一體化發展。三是進一步細化了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要求。規定按設區的市、縣(市)、市轄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等進行分類,分別設定不同類型的公共文化設施,並對有條件的地區、特定地區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作出規定。四是進一步拓展了公共文化設施範圍。在《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規定的16類公共文化設施基礎上,將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閱讀空間、文化驛站、青年之家等設施納入公共文化設施範圍。五是進一步細化了保障措施。規定鼓勵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地區支持大別山等革命老區和皖北地區發展公共文化服務;規定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設立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崗位,按照規定配備專職文化工作人員。專職文化工作人員的招聘、調整,應當徵求縣級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規定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設立文化公益服務崗位。

解讀二

2020年7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六章四十二條,包括總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公共文化服務提供、激勵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條例》的出台,有利於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提高全社會文明素質。
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
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是個系統工程,需要發揮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和資源優勢。《條例》對政府和相關部門在公共文化服務保障工作中的職責作出規定:一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主體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省人民政府制定並適時調整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文化旅遊部門承擔綜合協調具體職責,規定文化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體育、科技、衛健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相關工作,規定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文聯、社科聯等群團組織和有關社會組織做好相關工作。三是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相關職責。四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公共文化資源整合,鼓勵和支持各級公共文化機構參加長三角地區和所在都市圈公共文化服務合作。
規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公共文化設施是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基礎平台,是展示文化建設成果、開展民眾文化活動的重要陣地。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水平,直接關係到人民民眾基本文化權益的實現和文化發展成果的共享程度。《條例》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公共文化設施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和布局,形成公共文化設施網路。二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規劃建設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標準的公共文化設施,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提高公共文化設施標準。三是對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使用、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設施、居民住宅區和城市公園配套公共文化設施、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對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等作出規範。四是對總分館制建設、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作出相關規定。
豐富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為了更好滿足人民民眾基本文化需求,需要處理好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與需求的關係,強化政府職責,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拓寬供給載體,提高供給質量。《條例》一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中的責任,省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意見和目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公共文化服務目錄並確定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具體項目和內容。二是對公益性文化單位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服務,公共文化設施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公示相關服務信息、開放時限要求等作出規定。三是對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文體設施和非國有文體場館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等內容作出規定。四是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購買服務、文化下鄉,提供流動文化服務,支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指導基層開展公共文化服務活動,鼓勵和扶持民眾自辦文化活動等內容作出規定。五是對推動建立統一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台的內容作出規定。
強化激勵與保障
強化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保障和激勵機制,有利於形成政府、市場、社會共同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格局,增強公共文化服務發展動力,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水平。《條例》一是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設公共文化設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可以委託企業、社會組織運營;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捐建或者與政府部門合作建設公共文化設施,將其所有的文化產品、文化設施委託公益性文化單位管理;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創作生產傳播文化產品、開展文化活動。二是鼓勵相關單位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鼓勵和支持文化單位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技企業等合作,加強公共文化服務相關研究;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組織開展文化志願服務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支持。三是強化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相關保障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加大省級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鼓勵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地區對口支持其他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對相關工作人員、民營文化企業、民間文化團體給予支持;對各級人民政府、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設立公共文化服務崗位作出規定;對建立公益性文化單位的服務效能考評制度,加強對重大文化項目的監督評估,建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公眾評價和反饋機制等作出規定;就依法給予表彰激勵作出規定。
強化法律責任
對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的違法行為設定相應法律責任,有利於增強全社會依法參與、依法保障、依法享有公共文化服務的法治意識。《條例》一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職責的,責令改正,對相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是對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和公益性文化單位相關違法行為設定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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