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安徽省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優撫對象補助經費及時足額發放,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財政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於印發〈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4〕5號)等相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7月,《安徽省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7月
  • 發布單位安徽省財政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7月,《安徽省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安徽省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優撫對象補助經費及時足額發放,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財政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於印發〈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4〕5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補助經費,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對市、縣(市、區)發放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烈士褒揚金等給予補助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等人員(以下簡稱優撫對象)是指按規定享受撫恤金和生活補助的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傷殘人員)、“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參戰參試退役軍人(含直接參與鈾礦開採退役軍人)、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國成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農村籍退役士兵、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以下簡稱老黨員)等人員。
第二章 資金分配與使用
第四條 中央和省級財政每年根據各地當年各類優撫對象群體人數和規定補助標準安排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資金。各地可統籌使用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以及地方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用於發放優撫對象定期撫恤金和生活補助,以及國家按規定向優撫對象發放的一次性生活補助等。中央財政每年根據各地當年和上年度義務兵批准入伍人數以及規定補助標準安排義務兵家庭優待金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各市可統籌使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用於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對家庭發放的優待金。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度烈士評定備案人數和規定標準安排烈士褒揚金。
第五條 全省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優撫對象數據動態管理機制,將本地區優撫對象的各項數據信息全面、準確、及時地錄入全國優撫信息管理系統,新增人員、自然減員以及優撫對象本身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在全國優撫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更新。
第六條 全省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每年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享受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人員情況(不含老黨員)進行審核,並逐級及時匯總上報,其中,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於每年全國優撫對象數據集中審定前,將本地區當年應享受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人員情況,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上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老黨員人數等情況由中央組織部向退役軍人事務部提供。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根據各地優撫對象人數和規定標準,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及區域績效目標,函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接收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審定並下達補助經費預算,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財政部安徽監管局。
對已去世的優撫對象,要及時在全國優撫信息管理系統作減員處理,並從去世下月起,停發其撫恤補助待遇。其中,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由撫恤關係所在地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一次性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符合條件的其他享受國家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去世,按規定由撫恤關係所在地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一次性對其遺屬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撫恤補助金,作為喪葬補助費。省軍區動員局每年向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提供各地當年和上年度義務兵批准入伍人數。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及區域績效目標,函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接收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審定並下達補助經費預算,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財政部安徽監管局。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每年根據上年度烈士評定備案人數和規定標準,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及區域績效目標,函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接收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審定並下達補助經費預算,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財政部安徽監管局。
第七條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和兵役機關按照“誰提供、誰負責”原則,對所提供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市、縣(市、區)級財政部門收到省級財政下達的預算後,應按規定在30日內正式將資金下達到有關部門。
第九條 優撫對象補助經費分配結果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規定將適宜公開的內容向社會公布。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規定將優撫對象補助經費安排詳細情況中適宜的內容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預算執行中,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會同省財政廳、省軍區動員局指導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和兵役機關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預算執行結束後,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兵役機關組織縣(市、區)做好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績效自評工作,將區域績效自評結果報送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財政廳、省軍區動員局。省財政廳會同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優撫對象補助經費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調整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全省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開支範圍執行。年末剩餘資金,可以按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條 市、縣(市、區)級財政結合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匯總的基礎數據和經費需求,科學合理安排相關經費並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優撫對象補助經費應當堅持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支出範圍、補助標準和程式使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高效。各地不得將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用於工作經費支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優撫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各地應當統籌使用好中央、省級和市縣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按規定及時、準確、足額發放優撫對象等人員相關待遇。
第十二條 全省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兵役機關應當強化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的使用管理,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等工作。
第十三條 全省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兵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兵役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軍區動員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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