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殯葬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殯葬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0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婁底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修改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  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改革工作的領導,把殯葬事業納入當地國家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把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建設列入當地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全市殯葬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協助做好區域本單位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公安、工商、國土、人事、編制、規劃、城管、林業、衛生、交通、物價、環保、財政、監察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新聞媒體應加強對殯葬改革的宣傳教育。引導全社會支持和參與殯葬改革。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殯葬管理工作隊伍的建設。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積極推行殯葬改革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殯葬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公民有權向民政、監察等部門檢舉、揭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章  火化與管理
第九條 積極地、有步驟地推進火葬。對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實行火葬;暫不具備火葬條件的鄉(鎮),允許土葬,並逐步推進火葬。全市五個縣(市、區)要分別劃定火葬區和推行火葬區。對各縣(市、區)火葬區和推行火葬區的劃定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火葬地域範圍實行先城鎮、後農村;火葬遺體對象實行先機產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後非農業人口,再農業人口。火葬區內的公民死亡後,除國家規定可以不實行火葬的死者和生前自願捐獻遺體供科研教學使用的死者外 ,一律實行火葬。非火葬區的公民在火葬區區域內死亡的,應當火化。
非火葬區的公民死亡,生產遺囑火化或者表示要求實行火化的,應當遵照其遺願火化,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條  火葬區常住人口在異地死亡的應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將遺體運回死者生產居住地火化的,應當持死者生前居住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並經死亡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批准後方面運回。
第十二條  少數民族公民死亡,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尊重少數民族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必須火化的遺體,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死亡證明後火化。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在醫院(含其他醫療機構,下同)死亡的,喪主憑醫院出具的死亡通知書,及時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並辦理手續後火化。
(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遺體,由法務部門法醫鑑定後,通知喪主辦理手續後火化。
(三)無名、無主遺體,由公安部門法醫鑑定後,通知殯儀館接運、火化。
前款第(三)項所需的火化費用,由縣(市、區)財政列支。
第十四條  火葬區內的醫院應加強醫院太平間的管理,死亡者遺體運出醫院太平間時,應當及時告知民政部門,防止將遺體運出非法土葬。
第十五條  火葬區的縣(市)應當建立火化殯儀館。火化殯儀館的設施和設備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  殯儀館根據同喪約定的時間、地點接運死者遺體,也可以由喪主自行運送遺體到殯儀館。
禁止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性的遺體運送等殯儀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  殯儀館應當根據同喪主約定的日期火化遺體。遺體在殯儀館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過7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保存的,應當經民政等有關部門批准。
因患傳染病死亡的,醫院或者喪主應當及時報告衛生部門,並依照傳染病防治規定對遺體處理後火化。
第十八條  殯儀館應當嚴格遵守殯儀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殯儀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內部管理,傳送服務條件,確保服務質量。
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實行規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財物。
第十九條  按有關規定對應當發放喪葬費、撫恤費的,有關單位應當憑殯儀館出具的遺體火化證明辦理。
第三章  骨灰處理與公墓管理
第二十條  提倡遺體火化後不留骨灰;需要保留骨灰的可以由死者親屬保存,也可以暫存在骨灰堂或經營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火葬區內不準再將骨灰裝棺土葬。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公墓一般以縣(市)為單位建立。公益性公墓一般以村為單位建立。公墓建設規劃,由民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鄉村級公益性墓地一般由鄉(鎮)為單位統一規劃,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報縣(市、區)民政部門批准後,再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村鎮規劃和國土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如徵用林地,必須先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再到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如需要採伐林木的,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到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允許土葬的單人遺體的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2平方米。
第二十二條  墓穴的使用時間為20年。逾期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使用手續;逾期未辦理手續的,作無主墓穴處理。
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禁止恢復和建造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墓。鄉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三條  禁止倒賣炒賣、傳銷或變相傳銷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跨市、州建立經營性公墓辦事機構。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應當建立在荒山荒地等土地上。
禁止在鐵路、公路主幹道、通航河道兩側,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耕地、風景名勝區、住宅區和自然保護區內新建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或者其他墳墓。
前款區域範圍內已建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研價值的墓地外,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進行清理,通知墓主在規定時間內遷移、深埋、不留墳頭。
第四章  喪事活動管理
第二十五條  辦理喪事活動應當文明、節儉、健康,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污染環境。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殯儀服務。
第五章  殯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七條  製造、銷售喪葬用品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必須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經審核後方可生產經營。
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喪葬用品製造和銷售的管理。製造、銷售喪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門的檢查、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八條  禁止製造、銷售冥鈔、紙人、紙馬、紙房及其他迷信喪葬用品。
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製造、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將骨灰裝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喪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門契約有關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喪主承擔。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墳墓,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強制平毀、遷移,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一)未經審批擅自開辦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二)公墓內超面積建造墓穴的;
(三)製造、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區區域內製造、銷售土葬用品的。
第三十二條  死者親屬擅自將應當火化的死者遺體運出醫院土葬,醫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殯葬管理機構和喪主單位報告的,由民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在殯儀活動中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進行封建迷信活動或者破壞殯葬設備;從事非法經營性殯儀服務活動;倒賣炒賣、傳銷或變相銷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予以制止,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
第三十四條  阻礙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違反本辦法規定,除根據本辦法給予處罰外,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對不憑火化證明發放撫恤和喪葬費的單位,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殯葬管理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殯葬管理中心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婁底市民政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第 6 號
《婁底市殯葬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7月5日第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劉雲柱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修改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了更好地服務改革,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國務院法制辦國家工商總局《關於開展涉及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法〔2018〕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範性檔案的通知》(湘政發〔2018〕10號)等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2件規範性檔案,同時對14件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
二、修改下列規範性檔案
(一)對《婁底市殯葬管理辦法》(婁底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作出修改。
1.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按照本辦法規定必須火化的遺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取得公安部門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後火化:
(1)在家中、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的,喪主憑本轄區社區衛生醫療機構或者鄉鎮(街道)衛生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及時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並辦理手續後火化。
(2)在醫院(含其他醫療機構,下同)死亡的,喪主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及時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並辦理手續後火化。
(3)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法務部門法醫鑑定後出具死亡證明,通知喪主接運遺體並辦理手續後火化。
(4)無名、無主遺體,由公安部門法醫鑑定後通知殯儀館接運、火化。
  前款第(四)項所需的火化費用,由縣(市、區)財政列支。”
  2. 刪除第十九條。
  3. 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將骨灰裝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喪主限期改正。”
  4. 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墳墓;恢復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
  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的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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