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

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視同加工應稅消費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委託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託方收回後繳納消費稅。

關於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帳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下簡稱《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後直接用於銷售的,在銷售時不再交納消費稅;收回後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其由受託方代扣代交的消費稅按規定準予抵扣。按上述規定,財政部規範了“受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現結合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就此問題作一簡介:
一、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後直接用於銷售的會計處理
委託方在委託加工時因發出的貨物不同,其核算的科目是不同的:如發出的是材料,應通過“委託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發出的是自製半成品,應在“自製半成品”科目下增設“委託外部加工自製半成品”明細科目核算;如發出的是在產品,則應在“生產成本”科目下增設“委託加工產品”明細科目核算。因此而交納的消費稅也分別不同情況記入上述相應的科目。
委託方在向受託方提貨時,按應支付的加工費和受託方代扣代繳的消費稅借記“委託加工材料”(或“自製半成品——委託外部加工自製半成品”、“生產成本——委託加工產品”)等科目,貸記“應付帳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受託方應單獨設定“受託加工來料”備查科目和有關的材料明細帳,核算其收髮結存數額。按其取得的加工費收入、應交納的增值稅額和應扣消費稅額借記“應收帳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產品銷售收入”、“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
例:某A企業委託B企業(均為一般納稅人)加工菸絲,發出材料的實際成本為4000元,加工費800元(不含稅價),B企業同類、同量菸絲的銷售收入為8000元。A企業將菸絲提回後直接銷售,已售7900元,菸絲的加工費及B企業代交的消費稅均未結算。
根據暫行條例規定,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應按照受託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本例中受託方同類、同量菸絲的銷售收入為8000元,因此受託方應按8000元為依據計算應代扣代繳菸絲的消費稅,菸絲的消費稅稅率為30%,受託方應代扣代繳的消費稅為2400元(8000×30%)
A及B企業相關的會計分錄為:
A企業:
1、發出材料時:
借:委託加工材料 4000
貸:原材料 4000
2、提回菸絲計算應付的加工費時:
加工費=2400+800+800×17%=3336元
借:委託加工材料 3200
貸:應付帳款 3336
借:產成品——菸絲 7200
貸:委託加工材料 7200
3、銷售菸絲
借:應收帳款 9243
貸:產品銷售收入 79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43
B企業:
1、收到材料時:
作備查記錄
2、交回菸絲計算應收的加工費時:
借:應收帳款——A企業 3336
貸:產品銷售收入 800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400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
二、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後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
根據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後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已交納的稅款按規定準予抵扣。因此,委託方應將受託方代扣代繳的消費稅記入“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待最終的應稅消費品交納消費稅時予以抵扣,而不是計入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成本中。企業在向受託方提貨時,按應支付的加工費等,借記“委託加工材料”等科目,按受託方代扣代繳的消費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按加工費與消費稅之和,貸記“應付帳款”、“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加工成最終應稅消費品銷售時,按最終應稅消費品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或“產品銷售稅金”)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中這兩筆借貸方發生額的差額即為實際應交的消費稅,於交納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例:如上例中,A企業將菸絲提回後投入捲菸生產,生產出的捲菸全部售出,銷售收入為15000元,該類捲菸的消費稅稅率為40%.銷售捲菸的消費稅為6000元。B企業的會計處理同上例。A企業有關的會計分錄為:
1、發出材料的處理同上例
2、計算應付的加工費及消費稅:
借:委託加工材料 800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400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6
貸:應付帳款——B企業 3336
3、菸絲驗收入庫
借:原材料——菸絲 4800
貸:委託加工材料 4800
4、生產捲菸銷售時:
借:應收帳款等 17550
貸:產品銷售收入 15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6000
5、交納消費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3600
貸:銀行存款 3600
但對納稅人委託個體經營者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一律於委託方收回後在委託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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