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價定律解析》是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於消費稅稅率的檔案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從價定律解析
- 外文名:Analysis of the law of valence
- 指令:國務院令[1993]第135號
- 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 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基本介紹,發展,
基本介紹
(國務院令[1993]第135號)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的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進口貨物徵收增值稅、消費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3]155號)
(1)外購、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託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1993]第135號)
發展
下列應稅消費品可以銷售額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買價後的餘額作為計稅價格計征消費稅:
a.外購已稅菸絲生產的捲菸;
b.外購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包括以外購已稅白酒加漿降度,用外購已稅的 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對外購已稅白酒進行調香、調味以及外購散裝白酒裝瓶出售等等);
c.外購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d.外購已稅護膚護髮品生產的護膚護髮品;
e.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f.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是指購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下列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
a.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菸絲為原料生產的捲菸;
b.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酒和酒精為原料生產的酒;
c.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d.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護膚護髮品為原料生產的護膚護髮品;
e.(以委託加工收回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f.以委託加工收回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已納消費稅稅款是指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關於印發〈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3]156號)
對企業用1993年底以前庫存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允許按照已稅消費品的實際採購成本(不含增值稅)予以扣除。
《關於消費稅若干徵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30號)
對於用外購的已稅菸絲、已稅酒及酒精等8種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停止實行以銷售額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後的餘額為計稅依據計征消費稅的辦法。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a.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初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當期購進的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
b.當期準予扣除的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的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關於用外購和委託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徵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5]094號)
按照現行稅收法規規定,國家對捲菸出口一律實行在生產環節免稅的辦法,即免徵捲菸加工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而對出口捲菸所耗用的原輔材料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則不予退、免稅。據此,為生產出口捲菸而購進的已稅菸絲的已納稅款不能給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消費稅問題解答>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7]306號)
下列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a.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b.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木製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製一次性筷子。
c.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d.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e.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已納消費稅稅款抵扣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33號)
關於當期投入生產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納消費稅大於當期應納消費稅的不足抵扣部分的處理:
對當期投入生產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納消費稅大於當期應納消費稅情形的,在目前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未增加上期留抵消費稅填報欄目的情況下,採用按當期應納消費稅的數額申報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結轉下一期申報抵扣的方式處理。
《關於消費稅若干具體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25號)
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符合抵扣條件的,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關於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國稅函[2006]769號)
(2)工業企業購銷應稅消費品
a.對既有自產應稅消費品,同時又購進與自產應稅消費品同樣的應稅消費品進行銷售的工業企業,對其銷售的外購應稅消費品應當徵收消費稅,同時可以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上述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僅限於菸絲、酒、酒精、化妝品、護膚護髮品、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車輪胎和機車。
b.對自己不生產應稅消費品,而只是購進後再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工業企業,其銷售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酒精、化妝品、護膚護髮品、鞭炮焰火和珠寶玉石,凡不能構成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而需進一步生產加工的(如需進一步加漿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進行調香、調味和勾兌的白酒,需進行深加工、包裝、貼標、組合的珠寶玉石、化妝品、酒、鞭炮焰火等),應當徵收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本規定中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應稅消費品只限於從工業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對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一律不得扣除。
《關於消費稅若干徵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7]84號)
(3)普通發票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的換算
對納稅人用外購已稅菸絲等8種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扣除已納稅款的計算方法統一後,如果企業購進的已稅消費品開具的是普通發票,在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時,應一律採取6%的徵收率換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不含增值稅的外購已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外購已稅消費品的含稅銷售額÷(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