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電池塗料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5年12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電池塗料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池 塗料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附屬檔案2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電池塗料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 發布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5號
  •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29日
公告,附屬檔案,

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電池 塗料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5號
現將電池塗料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電池 塗料徵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鉛蓄電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稅率徵收消費稅
二、生產、委託加工電池的納稅人辦理稅款所屬期2016年1月及以後的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使用調整後的《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見附屬檔案)。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和我國電池、塗料行業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電池、塗料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為:
(一)電池4%;
(二)塗料7%。
四、外購電池、塗料大包裝改成小包裝或者外購電池、塗料不經加工只貼商標的行為,視同應稅消費稅品的生產行為。發生上述生產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池 塗料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第四條所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是指具有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頒發、現行有效的《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使用CMA徽標),且《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附表中具備相應電池、塗料檢測項目的檢測機構。
六、納稅人生產、委託加工《通知》第二條規定的電池、塗料,可按類別提供檢測報告,但納稅人在提供檢測報告時應一併報送該類產品明細清單,且明細清單的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應與會計核算、銷售發票內容相一致。
七、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池 塗料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附屬檔案2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29日

附屬檔案

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計量單位:只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項目
應稅
消費品名稱
適用稅率
銷售數量
銷售額
應納稅額
電池(不含鉛蓄電池)
4%



鉛蓄電池
4%



合計
——



本期準予扣除稅額:
聲明
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規定填報的,我確定它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經辦人(簽章):
財務負責人(簽章):
聯繫電話:
本期減(免)稅額:
期初未繳稅額:
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
(如果你已委託代理人申報,請填寫)
授權聲明
為代理一切稅務事宜,現授權
(地址) 為
本納稅人的代理申報人,任何與本申報表有關的往來檔案,都可寄予此人。
授權人簽章:
本期預繳稅額:
本期應補(退)稅額:
期末未繳稅額: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受理人(簽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稅務機關(章):
填表說明
一、本表限電池消費稅納稅人使用。
二、本表“稅款所屬期”是指納稅人申報的消費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四、本表“納稅人名稱”欄,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
五、本表“銷售數量”欄,填寫按照稅收法規規定本期應當申報繳納消費稅的電池應稅消費品銷售(不含出口免稅)數量。
六、本表“銷售額”欄,填寫按照稅收法規規定的本期應當申報繳納消費稅的電池應稅消費品銷售(不含出口免稅)收入。
七、本表“應納稅額”欄,填寫本期按4%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的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4%。
八、本表“本期準予扣除稅額”填寫按稅收法規規定委託加工收回電池並以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電池應稅消費品,準予扣除的電池消費稅已納稅款。
“本期準予扣除稅額”欄數值與《電池、塗料稅款抵扣台賬》第12欄“本月抵扣領用合計”已納稅款數值一致。
九、本表“本期減(免)稅額”欄,填寫本期按照稅收法規規定減免的電池消費稅應納稅額,不含出口退(免)稅額。其減免的電池消費稅應納稅額情況,需填報本表附1《本期減(免)稅額計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減(免)稅額”欄數值與本表附1《本期減(免)稅額計算表》“本期減(免)稅額”合計欄數值一致。
十、“期初未繳稅額”欄,填寫本期期初累計應繳未繳的消費稅額,多繳為負數。其數值等於上期申報表“期末未繳稅額”欄數值。
十一、本表“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欄,填寫納稅人本期實際繳納入庫的前期應繳未繳消費稅額。
十二、本表“本期預繳稅額”欄,填寫納稅申報前納稅人已預先繳納入庫的本期消費稅額。
十三、本表“本期應補(退)稅額”欄,填寫納稅人本期應納稅額中應補繳或應退回的數額,計算公式如下,多繳為負數:
本期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本期減(免)稅額-本期準予扣除稅額-本期預繳稅額
十四、本表“期末未繳稅額”欄,填寫納稅人本期期末應繳未繳的消費稅額,計算公式如下,多繳為負數:
期末未繳稅額=期初未繳稅額+本期應補(退)稅額-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
十五、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附1
本期減(免)稅額計算表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計量單位:只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項目
應稅
消費品名稱
本期減(免)數量
本期減(免)
銷售額
適用稅率
本期減(免)稅額
無汞原電池


4%

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


4%

鋰原電池


4%

鋰離子蓄電池


4%

全釩液流電池


4%

燃料電池


4%

太陽能電池


4%

合計


--

填表說明
一、本表作為《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列資料,由按照稅收法規規定減免稅電池產品消費稅的納稅人填寫。未發生減免電池消費稅業務的納稅人和電池受託加工方不填報本表。
二、本表“稅款所屬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的填寫同主表。
三、本表“本期減(免)數量”欄,填寫本期應當申報減征、免徵消費稅的電池應稅消費品數量。
四、本表“本期減(免)銷售額”欄,填寫按照稅收法規規定的本期應當減征、免徵消費稅的電池應稅消費品銷售(不含出口免稅)收入。
五、本表“本期減(免)稅額”欄,填寫本期按4%適用稅率計算的電池減征、免徵消費稅額。計算公式為:本期減(免)稅額=本期減(免)銷售額×4%
該欄數值應與《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本期減(免)稅額”欄數值一致。
六、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附2
本期代收代繳稅額計算表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計量單位:只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消費品名稱
項目
非減(免)稅電池
減(免)稅電池
適用稅率
4%
4%
受託加工數量


同類產品銷售價格


材料成本


加工費


組成計稅價格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

——
本期受託加工減(免)稅款
——

填表說明
一、本表作為《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列資料,由電池受託加工方填報。委託方和未發生受託加工業務的納稅人不填報本表。
二、本表“稅款所屬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的填寫同主表。
三、本表“受託加工數量”的計量單位是:只。
四、本表“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為電池受託方同類產品銷售價格。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本表“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繳稅款”、“本期受託加工減(免)稅款”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當受託方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時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本期受託加工減(免)稅款)=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受託加工數量×適用稅率
(二)當受託方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時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本期受託加工減(免)稅款)=組成計稅價
格×適用稅率
七、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