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產假期滿仍不能工作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這是根據婦女生育後身體恢復的需要而規定的,也就是說,對於多數婦女而言,生育後休息75天(產前假為15天)足夠恢復其身體健康,除多胞胎生育和難產等情況外,一般不得延長產假。

王某因身體素質較差,曾經兩次懷孕都自然流產。第三次懷孕後,產下一男嬰,由於體質虛弱,分娩時曾暈倒。90天產假休完時,王某剛出院不久,四肢乏力,奶水不足,嬰兒也體弱多病。醫生建議王某最好暫緩上班勞動,待身體恢復健康後再上崗勞動,並為王某出具了產後身體狀況證明。於是王某持醫院證明向單位領導說明情況,請求給予照顧,批准延長產假30天,但遭到拒絕,怎么辦?
王某所在單位的作法是合法的,王某應該服從。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這是根據婦女生育後身體恢復的需要而規定的,也就是說,對於多數婦女而言,生育後休息75天(產前假為15天)足夠恢復其身體健康,除多胞胎生育和難產等情況外,一般不得延長產假。王某產假期滿後因體弱仍無法上班工作,確屬特殊情況。1988年9月1日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王某可根據這一規定享受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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