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範圍等問題作出新的規定,請你們認真貫徹落實。經商得人事部同意,現就執行中的幾個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
  • 內容分類:生育保險
  • 頒布單位:勞動部
  • 頒布日期:19880904
  • 實施日期:19880901
  • 發 文 號:勞險字〔1988〕2號
條例內容
一、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三、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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