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5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 發布部門:山西省人大
公告,條列內容,解讀,相關報導,新聞發布會,

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一號)
《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5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7月30日

條列內容

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201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採取措施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將女職工勞動保護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工會及女職工組織應當協助和督促本單位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二)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環境、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
(三)對女職工進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
(四)執行國家對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範圍的規定,書面告知其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
(五)採取相應措施保護夜班勞動的女職工在勞動場所中的安全;
(六)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六條 用人單位與女職工訂立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時,應當書面告知其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防護措施和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評獎,或者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契約、聘用契約。
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定中,應當明確約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第七條 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就女職工勞動保護事項與職工方開展集體協商,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為女職工安排一次婦科檢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宮頸等專項檢查。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女職工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如實告知其檢查結果。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在職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三十元的衛生費。所需費用,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負擔政策列入預算。
第十一條 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從事國家規定的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暫時安排其他合適工作;
(二)從事連續四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安排二十分鐘工間休息;
(三)醫療機構證明患有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給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第十二條 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對已婚待孕女職工可以按照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予以保護。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二)經本人提出,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三)需要休息的,經用人單位指定醫療機構證明,準予休息;
(四)對懷孕三個月以內和七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每日安排一小時以上工間休息;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
(五)不得安排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九十八日,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日;晚育或者產假期間採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假期。
女職工懷孕不滿三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十五日;滿三個月不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三十日;滿四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四十二日;滿七個月引產,符合國家生育規定的,享受產假九十八日。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產假期滿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至二周的適應時間。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在每日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日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不包括往返路途時間;
(二)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三)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十七條 嬰兒滿一周歲,經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以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妥善解決從事流動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難。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需要,按照規定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第十九條 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經治療效果仍不顯著,本人提出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他適合的勞動崗位。
第二十條 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女職工,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妊娠滿七個月引產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的職工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二的標準,一次性發給營養補助。
第二十一條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因計畫生育實施節育、絕育或者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二條 失業前參加生育保險並連續繳費的女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記入社會保障守法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其改正,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並在處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履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月30日,《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從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條例》在全國率先提出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護,並將“衛生福利”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它的實施,將更好地保護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

將女職工勞動保護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女職工勞動保護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

勞動契約中應當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與女職工訂立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時,應當書面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防護措施和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評獎,或者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契約、聘用契約。
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定中,應當明確約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女職工享受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保護

《條例》規定,經本人提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保護,包括從事國家規定的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暫時調整安排其他合適工作;從事連續四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安排20分鐘工間休息;醫療機構證明患有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應當給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給予以下勞動保護: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經本人申請,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需要休息的,經用人單位指定醫療機構證明,準予休息;對懷孕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的,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每天給予1小時工間休息;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不得安排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於女職工享受的產假,《條例》明確,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或者產假期間採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假期。同時,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滿3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30天;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滿7個月引產、符合國家生育規定的,享受產假98天。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1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至二周的適應時間。
女職工可享受哺乳期的保護,具體是這樣的: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不包括往返路途時間;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妥善解決從事流動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等方面困難。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需要,按照規定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條例》還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經治療效果仍不顯著,本人提出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他合適的勞動崗位。

女職工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條例》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妊娠滿7個月引產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2%的標準,一次性發給營養補助。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因計畫生育實施節育、絕育或者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與生育保險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失業前參加生育保險並連續繳費的女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每人每月不低於30元衛生費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在職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30元的衛生費。所需費用,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負擔政策列入預算。
《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檢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癌、宮頸癌等專項檢查;應當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女職工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如實告知其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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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正式實施,這是我省一部綜合性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專門性地方法規,且走在全國立法前列。8月28日,山西省人大召開《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新聞發布會,針對該地方性法規的實施保障、具體操作細則等內容進行解讀。
“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30元的衛生費”“對生育或妊娠滿七個月的女職工,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2%的標準,一次性發放營養補助”……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鄔敬文介紹,全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都必須遵守《條例》規定,其對女職工的保護可說是最基本的保護,所需費用非常少,有些措施甚至都不會直接增加企業的經濟支出,比如“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企業對女職工的保護,可以為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增加知名度,還能增強女職工工作積極性,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所以不會增加中小微企業的負擔。
《條例》對女職工有很多保護措施,也對用人單位提出更多要求。比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女職工勞動保護納入社會信用體系,採取措施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這標誌著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情況,將被作為衡量單位信用的重要指標,實現了一處失信、處處受限。這對提高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責任意識、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在國務院制定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只對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這“四期”保護作了規定,山西在制定對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時,在大量的調研中發現,女性對更年期的被保護欲望更加強烈。在此基礎上,我省將女職工“更年期”也納入勞動保護的範圍。《條例》規定,“經二級醫療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綜合徵的女職工,經治療效果仍不顯著,本人提出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他適合勞動崗位”。
此外,我省在對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保護中,也有著較為詳細的規定。比如經期保護,規定女職工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可給與一至二日的休息;從事連續四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安排二十分鐘工間休息;《條例》中規定,“哺乳時間不包括往返路途時間”,並且延長哺乳期,規定“嬰兒滿一周歲,經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以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還要求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建立女職工哺乳室等設施,以保護女職工哺乳期的合法權益。

新聞發布會

8月28日,《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新聞發布會在太原召開,該《條例》將於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惠及全省240多萬女職工。
《條例》共29條,在四個方面凸顯了我省地方特色:適用範圍的規定更加準確,體現時代特點,實現全面覆蓋;女職工勞動保護執法主體、責任主體責任更加具體、可操作;女職工勞動保護更加全面、公平,保護水平得到進一步提升;政府相關部門對用人單位監督檢查及處罰的責任進一步明確。
其中,《條例》規定女職工享受(經、孕、產、哺乳、更年)“五期”保護。並對由此產生的休假時間、休息情形、生育津貼及醫療費用在數量、程式等方面作出具體闡述。同時還明確了用人單位為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三十元的衛生費、一年至少一次婦科檢查、“兩癌”專項檢查、2%的一次性營養補助、職業健康檢查。
“《條例》有這么多具體的、數字性的規定,可以說是給女職工的福利多多,那么,如何保障《條例》能夠貫徹落實好,讓這些福利真正落地呢?”在新聞發布會中還設定了記者提問環節,其中,怎樣才能讓女職工能夠享受到這些福利,成為現場記者們最為關心的問題。
“我們將從三方面來保障《條例》貫徹落實。”山西省人社廳副廳長張其光表示,他們將從積極宣傳、完善配套措施、依法監督檢查等方面入手,推動政策落地。
具體來說,積極宣傳就是要讓用人單位知道《條例》中有哪些規定,還要讓女職工們了解自己應該享有哪些福利,從而讓用人單位依法執行,女職工也能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完善配套方面則要繼續把《條例》中的規定進行分解量化,落到實處;依法監督檢查更為重要,省人社廳將認真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完善執法,及時發現和糾正不符合《條例》規定的行為,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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