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2009年10月27日國務院法制辦召開《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專家座談會,專家、學者們討論的焦點是用人單位至少每兩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體檢;哺乳期的女職工每日有不少於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等問題。國務院法制辦、人社部、衛生部等政府部門官員,全總法律工作部、女職工部的部門領導和來自醫學、法學界的專家、學者出席了座談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 時間:2009年10月27日
  • 發布國務院
  • 條件:不少於1小時
基本簡介,焦點問題,

基本簡介

國務院法制辦正在組織對實施超過20年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進行修訂。修訂草案規定,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內每日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則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 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就上述修訂案召開了專家座談會,也有專家對上述規定提出疑慮。如全國工商聯法律部副部長白蓮湘認為,可以選擇將1小時的哺乳餵養時間改為提前1小時下班。
草案中還規定,“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高處、低溫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首都醫科大學教授陶永嫻針對此條還專門提出,女職工因為痛經無法正常工作,有醫生證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資應該保留。
全總女職工部此前就專赴湖北調研其出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湖北是全國第一個立法保護婦女經期權益的省份,其規定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經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用人單位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息。
國務院法制辦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國務院法制辦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焦點問題

國務院於1988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已不能適應當今經濟形勢的發展,醫學界、法學界專家認為原有條例亟待修訂。
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體檢
隨著社會工作環境的變化,現代人承受的生活、工作壓力增多,自然流產、不孕不育的情況增多。多位專家、學者提出,用人單位應至少每兩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體檢。體檢內容為婦女常見病篩查,包括基本檢查項目和建議檢查項目。北京預防醫學保健學會主任委員丁輝稱,隨著近年來宮頸癌乳腺癌發病率的增長,用人單位應至少兩年一次安排以“兩癌”為基礎的體檢。
每天至少1小時哺乳時間
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內每日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 對此,有專家提出疑問,1小時是否包括往返路途所花時間。全國工商聯法律部副部長白蓮湘提出,是否可將1小時的哺乳餵養時間改為提前1小時下班。
女職工痛經可否休假
針對草案第七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月經期間禁忌的和高強度的勞動”。專家提出建議,女職工因痛經無法正常工作應可帶薪休假1至2天。 首都醫科大學教授陶永嫻說:“女職工因痛經無法正常工作,有醫生證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資應保留。”北京大學婦女法律研究中心訴訟部主任張帥表示,韓國已規定女性有1天帶薪例假,類似做法值得借鑑。 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副司長彭高建表示,《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確實有修訂的必要,修訂的重點是保護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針對座談會上討論的細節,還將開展下一步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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