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女職工勞動保護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女職工的勞動條件,保護其勞動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法規,制定本管理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女職工勞動保護管理細則
  • 目的:改善女職工的勞動條件
  •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 施行:發布之日起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轄區內的機關、團體、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城鎮集體企事業單位、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均應依照本管理細則做好女職工(含臨時工、輪換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勞動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應會同工會、婦聯組織和衛生等部門,認真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管理、監督和指導服務工作。
第四條 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落實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責任制,改善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件,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女職工較多或有條件的單位,應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專職人員或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五條 各單位應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及有關規定,設計、裝備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並要根據女職工實際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則,設定相應的女工衛生室、浴室、更衣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託兒所、幼稚園及女工倒班宿舍等設施。
第六條 各單位應結合女職工生理特點,建立健全衛生保健制度,堅持每隔一年或兩年進行一次婦科病普查。設有醫務室、衛生所的單位,應配備一名專職或兼職醫務人員負責女職工衛生保健工作。女職工婦科病的普查、治療和生育、流產、產前檢查所需醫療費,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七條 各單位招用、聘用、錄用職工,應堅持擇優錄用、男女平等的原則,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崗位,不得歧視和拒絕錄用女職工,不得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隨意辭退女職工及終止勞動契約。
第八條 禁止安排未婚和已婚未孕的女職工在、苯、汞含量及放射性物質劑量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場所作業,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從事礦山井下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九條 對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及高空、低溫、冷水等損害婦女身體健康的作業。
第十條 對懷孕期間的女職工,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頻繁彎腰、攀高、下蹲及伴有強烈全身振動、局部振動的作業;不得安排其在鉛、苯、汞、鈹、鎘、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粉塵等含量及放射性物質劑量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場所作業。對堅持原崗位勞動有困難,可憑縣、區以上醫療保健單位證明,暫時調換工種或酌情減輕勞動量。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定期做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並扣除其相應的勞動定額。
第十一條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所在單位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勞動時間內每天應給予一小時的工間休息。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對立位作業者,應在工作場所內設工間休息座位,對不適合留在原崗位工作的,應憑縣、區以上醫療保健單位證明,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適宜工作。如女職工上班有困難,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按病假產前休息一、兩個月。
第十二條 女職工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和早產,應憑縣、區以上醫療保健單位的證明休假。其中,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休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懷孕滿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至七個月以下流產的,休假四十二天;懷孕滿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休假。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含產前應休假十五天)。難產者,憑醫院證明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多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屬於晚婚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按《遼寧省計畫生育條例》,增加產假四十四天。
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的,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並享有與其他職工同等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後,可根據工作性質在一至兩周內適當減輕工作量;個別上班工作確有實際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工資待遇按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工齡連續計算。
第十五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其從事鉛、汞、鎘、砷、氟、溴、苯、鈹、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粉塵含量及放射性物質劑量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和加班加點。
女職工在哺乳期,每班可在勞動時間內哺乳(含人工餵養)嬰兒兩次,每次三十分鐘(可以合併使用)。多胞胎的,多哺乳一個嬰兒一次增加三十分鐘。單位未設哺育室的,女職工回家哺乳嬰兒每次不得超過一小時(含往返時間)。哺乳時間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女職工哺乳嬰兒滿周歲後,經縣區以上醫療保健單位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期,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六條 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症不適應原崗位工作時,所在單位應憑醫療保健單位的證明,減輕其勞動量或暫時安排其他適宜的工作。
第十七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部門應從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管理細則,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者,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對違反本管理細則的單位,各級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應依照有關勞動保護監察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九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省市有關法規、規章和計畫生育規定的,不適用本管理細則。
第二十條 鄉(鎮)、村辦企業、個體工商業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可參照本管理細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細則由大連市勞動局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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