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高管限薪令

2009年8月17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等單位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被社會稱之為“央企高管限薪令”。今年的國企高管年薪就將按照該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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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該檔案早在2009年6月10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就已獲得原則性通過,原計畫在當年七八月間頒布執行,後被推遲到9月。

原則

被稱之為“央企高管限薪令”的《意見》主要從適用範圍、規範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則以及薪酬結構和水平、薪酬支付、補充保險職務消費、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等方面,進一步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規範。
依據相關部門的解讀,此次薪酬管理指導意見借鑑國際上加強企業高管薪酬管理的做法,並確定了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五項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市場調節與政府監管相結合;二是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三是堅持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兼顧;四是堅持負責人薪酬增長與職工工資增長相協調;五是堅持完善薪酬制度與規範補充保險、職務消費等相配套。通過加強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使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做到結構合理、水平適當、管理規範。

作用

社會普遍關心的是,《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實施之後,央企高管天價年薪是否會得到遏制。
然按照這項“限薪令”制定的初衷,並非是要減薪,而是要建立一套決定薪酬的程式和標準,主要是為了通過制度避免高管自定薪酬。如果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發現企業負責人薪酬確實偏高,肯定會下調,偏低的則可能還會上調。
“限薪令”還強調要對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實施過程和實施結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同時表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財政部、國資委等部門及時總結實踐中的有效做法,不斷完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政策。
此外,“限薪令”明確,企業在職務消費方面,要從嚴控制職務消費,企業要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管理制度。

評價

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院長劉迎秋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國有企業屬於全民產權的委託關係,高管薪酬理當加強管理和約束。從薪酬設計上看,將高管薪酬與職工平均工資掛鈎,體現激勵與約束相統一,這樣的設計理念是合理的。而對於績效薪金與考核掛鈎,中長期激勵採用謹慎原則,也體現了限制高管薪酬的精神,值得肯定。
按照人保部有關人士的解釋,央企薪酬規範將對地方國有企業高管薪酬起指導性作用。各地可在中央規範意見的框架下,制定本地區的薪酬管理規定。

政策詳解

薪酬標準

兼顧高管積極性及與職工收入差距
《意見》: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基本年薪與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繫;績效年薪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
解讀: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結構將主要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益三部分構成。由於我國對股權激勵等中長期激勵的配套改革政策還在試行中,《意見》對中長期激勵先作了可審慎探索的原則性規定,重點對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作了規範。

薪酬發放

績效薪金全額兌現不再容易
《意見》: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績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後兌現的原則,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由企業一次性提取,分期兌現。
解讀:為形成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與實際經營業績緊密掛鈎的機制,《意見》要求加強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的考核,將年度業績考核和任期業績考核結合起來,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科學設計體現經營盈利與風險控制的考核指標,合理確定經營目標,規範考核程式,嚴格考核管理,根據業績考核結果確定負責人績效年薪。

業績考核

最大限度避免非管理因素影響
解讀:此次規定了一系列績效考核指標,並最大限度地避免了非管理因素對業績考核的影響。

延伸新聞

國有參股企業尚未涉及
相較於此前已有的相關檔案,《意見》的適用範圍明顯擴大,不僅包括國資委下屬的中央企業,也包括中央金融企業,也即囊括了國資委監管的135家中央企業和財政部監管的20多家金融企業,以及近4000家中央部門(單位)管理的非金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
但該檔案只是針對國有獨資或者控股企業的高管薪酬做出了規定,對於國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並不屬於其管理範圍。這類公司的高管薪酬將由董事會來決定。
按照此前人保部副部長胡曉義的介紹,《意見》主要是規範央企高管薪酬,地方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的管理,還將另行制定。

補充辦法

法律法規,結合中央企業實際,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任職決策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
2011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為推進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頒布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具體落實此規定,在內容上主要增加了重要人事任免的相關條款以及多條責任追究條款。國資委黨委表示,《實施辦法》適用於“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
兼職不得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對於社會關注的央企高管薪酬問題,《實施辦法》明確要求,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資委和本企業的薪酬管理規定,嚴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備案程式。
依據《實施辦法》,央企領導人員不得“自定薪酬、獎勵津貼補貼和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等,超出出資人董事會核定的薪酬項目和標準發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不得“除國家另有規定或經出資人或董事會同意外,領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貨幣性收入”,不得“擅自分配各級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中央企業的各種獎勵”。
此外,《實施辦法》還對央企領導人員兼職行為進行了規範。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兼職應當執行審批程式。兼職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主管部門、上級企業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在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及其下屬信託網兼職。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經批准兼職的,不得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不得違反規定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實施辦法》規定,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不得“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或利用本人影響謀取私利”;不得“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領導人員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不得“違規辦理向本人、特定關係人所有或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國有資產事項”;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等。
對於中央企業的重要人事任免,《實施辦法》強調“應當堅持集體決策原則”,不得違反程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不得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等有關情況,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造成企業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違反《若干規定》和《實施辦法》所列廉潔行為規範的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國資委將實行職位“禁入”。
其中,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公司利得財富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或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五年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
除職位“禁入”外,對央企領導人違反《若干規定》和《實施辦法》造成企業資產損失的,除按原有法律法規處理外,還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違規進行職務消費的,不但要依照原有法律法規處理,還要“責令其清退超標準、超範圍部分的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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