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9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9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06.12.25由太原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9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6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已經2006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06年12月25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要求,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市人民政府對2005年底前出台的市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太原市優撫對象優待辦法》《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垃圾管理的通告》《太原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辦法》《太原市旅遊管理辦法》《太原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管理辦法》《太原市擁軍優屬規定》《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實施辦法》《太原市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省城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緊急通告》等9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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