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關於印發天津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範的通知
津公規〔2023〕1號
濱海新區公安局、有關公安分局、市局有關直屬單位,市軌道交通集團、軌道交通各運營單位:
為維護全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進一步規範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天津市公安局會同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修訂了《天津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23年11月16日
檔案全文
天津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乘客人身、財產安全,規範本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範。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軌道交通,是指捷運、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第四條 本規範所稱安全檢查(以下簡稱“安檢”),是指對進入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檢,防止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人員及危險品、違禁品進入軌道交通。
第五條 軌道交通安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依法實施、預防為主、按章操作”的方針。
第六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組織實施軌道交通安檢工作。
第七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本市軌道交通安檢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監督指導運營單位開展安檢相關工作。
第八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對進入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檢。對拒不接受安檢的,運營單位員工及安檢人員有權拒絕其進站或責令其出站。拒不接受安檢強行進站、拒不出站或擾亂安檢現場秩序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軌道交通車站應當設立安檢工作站(點)開展安檢工作。
第十條 軌道交通安檢開始和結束時間與運營時間同步。
第二章 安檢單位及其人員
第十一條 軌道交通安檢工作由運營單位組織實施。具體實施中由運營單位委託具有安檢資質的保全服務公司負責承擔。
第十二條 運營單位委託具備安檢資質的保全服務公司實施安檢工作,雙方應當簽訂保全服務契約,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從事安檢工作的人員,應當符合《保全服務管理條例》關於保全員任職資格的相關規定,並應具備履行軌道交通安檢職責任務的崗位需求條件。
第三章 安檢單位及安檢人員職責
第十四條 運營單位組織實施安檢工作應盡下列職責:
(一)運營單位應建立安檢管理工作責任體系,配備專職安檢工作管理人員,實行統一組織、分級負責。
(二)制定安檢工作方案和安檢突發事件處置預案並定期組織開展演練。
(三)配置經國家專業機構檢測合格、符合行業標準的安檢設備並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四)設定軌道交通車站安檢工作站(點)、劃定安檢區和通道、配置明顯標識,對安檢區域實行封閉管理。
(五)不得安排安檢人員在崗期間從事與安檢無關的工作。
(六)利用車站、車廂顯著位置對安檢工作進行宣傳,並將禁帶和限帶物品的目錄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 安檢單位應當制定安檢業務培訓計畫,對安檢人員進行安全防範知識、安檢操作規範、安檢勤務技能、職業道德禮儀等有關知識、技能的培訓。
第十六條 安檢單位應建立安檢人員定期培訓制度。
第十七條 安檢單位應向社會公開接受投訴安檢的渠道和方式等公共監督措施,明確受理、調查、處理、結果反饋等投訴處理程式。安檢服務質量監督工作記錄應當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安檢人員應按照“逢包必檢、逢液必查、逢疑必問”的原則開展安檢工作。
第十九條 安檢人員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指揮員負責本安檢點的組織管理,協調安檢相關工作;宣傳、引導乘客排隊接受安檢;在收到值機員發現危險品的信息後,及時指揮查找行李、包裹的攜帶人,並組織先期處置,遇有緊急情況立即報告。
(二)值機員負責辨別通道式安檢機監視器上受檢行李、包裹圖像中的物品形狀、種類,將需要開箱包檢查的行李及重點檢查部位通知手檢員;連續值機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每工作日值機時間累計不超過6小時。
(三)手檢員負責在通道式安檢機及通過式金屬探測門後,針對發現的可疑物品,應使用爆炸物檢查儀、液態危險品檢查儀、金屬探測器等設備進一步檢查;對發現的可疑人員使用手持金屬探測器及徒手進行檢查;手檢時,隨時觀察受檢人的神態、動作,按照“男不檢女”的原則開展。
(四)引導員負責在安檢通道前1米處引導、提示乘客接受安檢,協助受檢人將被檢物品放置傳送帶上,同時觀察受檢人的神態、動作,遇可疑情況,立即示意值機員重點檢查。
(五)安全員負責維護安檢區域秩序,控制安檢中發現的可疑物品,觀察掌握可疑人員動向,遇有突發事件迅速採取措施進行先期處置。
第二十條 安檢人員應嚴格執行本規範,執勤時文明禮貌,尊重受檢人;不得損壞受檢人攜帶的物品;發現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時,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一條 安檢人員上崗執勤時應著制式服裝,佩帶工作證件,使用規範用語。
第四章 安檢工作站(點)設定及設備、人員配備
第二十二條 軌道交通安檢工作站(點)應當設定在監控探頭全覆蓋區域內的軌道交通車站的非付費區域。
第二十三條 軌道交通安檢工作站(點)應當配置符合國家標準的通道式安檢機、通過式金屬探測門、液體危險品檢查儀、爆炸品檢查儀、金屬探測設備、防爆毯、違禁物品和危險物品儲存設備等安檢專用器材設備及電源,以及必要的導向標識、警戒帶等設施。
第二十四條 軌道交通安檢設備和力量基本配備:
(一)配置1台通道式安檢機的安檢工作站(點),應配備手持金屬探測器3至4把、攜帶型液體檢查儀1把、爆炸物探測儀1台、防爆毯1張、危險物品儲存罐1個;每班次應配備3至5名安檢人員,其中指揮崗兼引導崗1名、值機崗1名、手檢崗兼安全崗1至3名。
(二)配置1台通道式安檢機和1台通過式金屬探測門的安檢工作站(點)(以下簡稱“1機1門”)應配備手持金屬探測器3至4把、爆炸物探測儀1台、台式液體檢查儀1台、攜帶型液體檢查儀2把、防爆毯1張、危險物品儲存罐1個;每班次應配備5至7名安檢人員,其中指揮崗兼引導崗1名、值機崗1至2名、手檢崗兼安全崗3至4名。
軌道交通車站可根據客流及站內空間情況,適當增加安檢設備及人員,具體數量參照配置1機1門的安檢工作站(點)疊加計算。
第二十五條 每個安檢工作站(點)安檢單位應按照不少於3個班次配備安檢人員,根據早晚客流量和安檢設備通過能力對安檢工作站(點)安檢人員實行彈性力量配置,確保重點時段重點加強、重點車站重點加強,做到安檢力量與客流量、交通運力相匹配。調配方案應向公安機關報備。
第五章 安檢工作程式
第二十六條 班前準備
(一)安檢單位應在安檢區內設定隔離線、引導線和人員疏導通道。
(二)做好通道式安檢機和通過式金屬探測門等安檢設備的調試,確保全檢設備性能良好。
(三)檢查安檢人員到崗、著裝情況,部署安檢任務,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條 實施安檢
(一)安檢人員應主動引導乘客排隊接受安檢。
(二)引導乘客經通過式金屬探測門進行安檢。
(三)引導乘客將攜帶的箱包等物品通過通道式安檢機接受安檢。
(四)引導無包乘客直接進入通過式金屬探測門接受安檢。
第二十八條 受地上、地下空間限制,現場暫未配備金屬探測門的,由安檢人員使用手持金屬探測器對乘客進行人工安檢。
第二十九條 安檢人員應規範操作安檢設備和器材實施安全檢查,隨時注意觀察可疑情況,遇危險物品或可疑物,應迅速採取措施並報告公安機關。
第三十條 軌道交通安檢實行常規和超常規兩級安檢模式。
(一)常規安檢
安檢人員對經過通過式金屬探測門報警的乘客,重點檢查報警部位;對經過通道式安檢機及其他安檢設備檢查發現存在疑點的物品進行復檢。復檢時要求乘客打開箱包接受檢查,必要時可採取使用手持金屬探測儀等器材及看、摸、按、壓等方式進行人工安檢,排除可疑後放行。
安檢人員對經過通過式金屬探測門未報警、且未發現攜帶可疑物品的乘客不再進行復檢;對經過通道式安檢機及其他安檢設備檢查未發現可疑物品的不再進行復檢。
(二)超常規安檢
在可能發生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突發事件等情況下或根據治安形勢以及現場具體情況的需要,啟用超常規安檢。除進行金屬探測門和安檢機常規檢查外,對乘客還應採用手持金屬探測器及摸、按、壓等方式進行全身檢查;要求受檢人自行打開箱包或逐一取出物品,通過看、拍、摸、捏等方式檢查是否存在可疑物品,開包檢查後重新通過通道式安檢機檢查。
安檢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以下可疑情況應進行復檢,復檢仍不能排除可疑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在民警的指導下進行重點檢查:一是安檢機圖像模糊不清,無法判斷物品性質的;二是發現有疑似利器、爆炸物、槍或彈狀物等危險物品的;三是發現乘客存在精神慌張、言行可疑、表現異常等行為的;四是乘客著裝與身份明顯不符或與季節不合時宜的;五是乘客身上藏匿液體或容器的;六是存在其他可疑情況的。
第三十一條 鼓勵推廣套用智慧型、快速的安檢新技術、新產品,逐步建立與城市軌道交通客流特點相適應的安檢新模式,提高安檢質量和效率,安檢人員配置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進行合理調整,做到安檢力量與客流量、交通運力、安檢新模式相匹配,相關人員配置情況應向公安機關報備。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配備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的安檢新技術、新產品,對安檢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應進行風險評估、試點論證、專家評審後方可套用推廣。
第三十二條 以下6類情況實施特殊安檢:
(一)對孕婦進行安檢時,安檢人員應告知安檢設備對其無不良影響。根據孕婦本人要求可按照常規安檢方法或採取徒手探摸與直觀檢查相結合的方法實施檢查,對孕婦隨身攜帶箱包進站的,安檢人員應主動協助將箱包過機安檢。
(二)對安裝心臟起搏器的乘客安檢時,應採取徒手探摸與直觀檢查相結合的方法實施檢查。
(三)對安裝假肢、拄拐的殘疾人安檢時,安檢人員應採取徒手探摸與直觀檢查相結合的方法對其人身、拐杖實施檢查,主動協助使用安檢機對其隨身攜帶的箱包等物品進行檢查。對其他殘疾人,按照常規安檢技術方法實施檢查。
(四)對1.2米以下兒童安檢時,安檢人員應採取直觀檢查的方法對其人身實施檢查,主動協助使用安檢機對其隨身攜帶的箱包等物品進行檢查。
(五)遇有受檢人攜帶的特殊物品,不便或無法用安檢設備檢查的,進行人工安檢。
(六)運營單位員工工作期間由本單位保衛部門負責自檢自保。非工作期間,進入軌道交通的,應當接受安檢。
第三十三條 對乘客丟棄在安檢現場的密閉物品或包裹,安檢人員應迅速確認攜帶人責令其立即撿拾並接受安檢,在問清緣由且確認安全後方可放行。對無法確認物品攜帶人的,應立即採用防爆毯對該密閉物品或包裹進行圍閉,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予以處置。
第三十四條 有條件的安檢工作站(點)可設定優檢通道,引導老弱病殘孕幼等乘客快速安檢通過。
第三十五條 安檢設備發生故障後,安檢工作站(點)現場指揮員應當立即報告相關負責人,儘快恢復設備正常使用,同步組織開展人工安檢。
第三十六條 安檢工作站(點)發生人員擁堵時,現場指揮員應當立即報告車站負責人並視情增加安檢力量,運營單位應當立即採取限制客流等措施,同時報告公安機關配合維持安檢現場秩序。
第三十七條 安檢人員對乘客在安檢現場無理取鬧、擾亂安檢工作秩序、妨礙正常工作的,應報告公安機關進行依法處置。
第三十八條 對在接受安檢過程中聲稱本人隨身攜帶爆炸、毒害、放射、腐蝕、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安檢人員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迅速依法處置。
第三十九條 結束作業
(一)安檢工作站(點)指揮員應組織填寫《安檢交接班記錄》,與接班指揮員當面交接工作。交接班內容包括:上級指示、事件處理、設備情況、遺留問題、需注意事項等。下班人員在接班人員完成崗位接替後方可離崗。
(二)安檢工作站(點)指揮員應組織關閉安檢設備,清點安檢設備後安全存放,做好當日安檢工作數據統計和物品處理工作。
第六章 禁、限帶物品的處理
第四十條 禁、限帶物品是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明令禁止或限制攜帶的物品(見附屬檔案)。
第四十一條 安檢人員發現受檢人攜帶禁、限帶物品的,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將該物品置於危險物品存儲設備內,公安機關應迅速依法處置。
第四十二條 安檢人員發現受檢人攜帶禁、限帶物品的,應告知受檢人可以自棄該物品後乘坐軌道交通工具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受檢人拒不接受上述2種處理方式的,安檢人員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第四十三條 軌道交通車站安檢工作站(點)不得暫存乘客禁、限帶物品和其他物品,對查獲的違禁品、危險品進行逐一登記。登記內容包括查獲日期、物品種類名稱及被查獲人基本信息等,建立違禁品、危險品清單台賬。
第四十四條 對安檢過程中乘客自棄的禁、限帶物品,應當由車站專人負責管理,建立台賬。記錄收到的時間、地點、數量及品名,及時予以處置。發現乘客遺留在安檢現場的可疑物品,應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對承擔安檢工作的保全服務公司依照契約約定開展安檢隊伍管理、安檢制度落實、安檢人員履責等工作的督導檢查,按月、季度及年度進行工作考評,對存在嚴重安檢隱患或發生重大安檢事故的,應終止履行保全服務契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範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9日。
附屬檔案:天津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攜帶物品目錄
一、禁止隨身攜帶的物品
(一)槍枝、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衝鋒鎗、步槍、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3.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4.上述物品的樣品、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
1.彈藥: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地雷、手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爆破劑等。
3.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含冷光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類煙花爆竹,發令紙、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以及“鋼絲棉煙花”等具有煙花效果的製品等。
4.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根據《管制刀具分類與安全要求》(GA1334-2016),認定為管制刀具的專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獵刀、加長彈簧摺疊刀等)、特殊廚用刀具(加長砍骨刀、加長西瓜刀、加長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開刃的武術與工藝禮品刀具(武術刀、劍等),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超過GA/T 1335《日用刀具分類與安全要求》規定的尺寸規格限制要求的各類刀具)。
2.銳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雕刻刀、裁紙刀等日用刀具(刀刃長度超過60毫米);手術刀、刨刀、銑刀等專業刀具;刀、矛、戟等器械。
3.鈍器:棍棒、球棒、桌球桿、曲棍球桿等。
4.工具農具:鑽機、鑿、錐、鋸、斧頭、焊槍、射釘槍、錘、冰鎬、耙、鐵鍬、钁頭、鋤頭、農用叉、鐮刀、鍘刀等。
5.其他器具:警棍、軍用或者警用匕首、催淚器、電擊器、防衛器、弩、弩箭、反曲弓、複合弓等非機械弓箭類器材、消防滅火槍、飛鏢、彈弓,防身噴劑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環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氣、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
2.易燃液體:汽油(包括甲烷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70%或者標誌不清晰的酒類飲品、1,2-環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等。
3.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偶氮二異庚腈等。
4.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
5.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6.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氯酸鈉、硝酸銨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異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學品以及滅鼠藥、殺蟲劑、除草劑等劇毒農藥。
(六)腐蝕性物品
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有液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鹼液的)、汞(水銀)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並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於國家規定豁免值的物品,詳見《放射性物品分類和名錄(試行)》。
(八)感染性物質
包括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感染性樣本,詳見《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中危害程度分類為第一類、第二類的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害捷運、輕軌運行安全的物品
1.可能幹擾捷運、輕軌信號的強磁化物。
2.硫化氫及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者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3.容易引起乘客恐慌情緒的物品。
4.不能判明性質但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二、限制隨身攜帶的物品
(一)包裝密封完好、標誌清晰且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4%、小於或者等於70%的酒類飲品累計不超過3000毫升。
(二)香水、花露水、噴霧、凝膠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噴壓力容器日用品,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00毫升,每種限帶1件。
(三)指甲油、去光劑累計不超過50毫升。
(四)冷燙精、染髮劑、摩絲、髮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50毫升,每種限帶1件,累計不超過600毫升。
(五)安全火柴不超過2小盒,普通打火機不超過2個。
(六)標誌清晰的充電寶、鋰電池,單塊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含有鋰電池的電動輪椅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限制攜帶、運輸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