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是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和實施計畫生育手術期間獲得基本的醫療和生活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的規定。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規定全文,發展沿革,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和實施計畫生育手術期間獲得基本的醫療和生活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職工生育保險的參保繳費、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經辦服務及監督監管等工作。
第三條 本市職工生育保險實行全市統籌,遵循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工作原則,推進職工生育保險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市和區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工生育保險管理工作。財政、衛生健康、人社、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職工生育保險工作。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提供職工生育保險經辦服務。市醫療保障部門可以委託市醫療保障行政執法機構,具體實施職工生育保險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本市加強與其他省市職工生育保險合作,做好區域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協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做好職工生育保險跨統籌地區待遇銜接、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等有關工作。
第二章 參保繳費
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生育保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同步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納入職工生育保險保障範圍。
第七條 用人單位依法為其職工申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參保登記。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自行申請辦理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登記。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和的0.5%按月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0.5%按月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
第九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生育保險合併實施,統一征繳,按照參加職工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
第十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生育保險應當繳納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並按規定享受待遇。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逾期繳納的按規定收取滯納金。職工生育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職工生育保險費。
第十二條 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費率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基金運行等情況確定並適時作相應調整。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及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三條 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自正常繳費當月起、靈活就業人員自連續正常繳費滿6個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自領取失業保險金當月起,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納入職工生育保險報銷範圍。職工生育保險對參保人員中斷繳費後生育醫療費用的待遇判定條件比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執行。
第十四條 職工生育保險支付的生育津貼申領發放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確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生育或終止妊娠當月按規定正常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後,具備生育津貼申領條件;其他參保人員生育或終止妊娠當月已經按規定正常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報銷待遇,且當前連續繳費(含補繳)6個月以上,具備生育津貼申領條件。參保人員領取生育津貼的當月,應按規定正常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報銷待遇。
第十五條 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一)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1.生育的醫療費用;2.計畫生育的醫療費用;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1.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2.享受計畫生育手術休假;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用人單位職工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其生育或終止妊娠時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4計算。靈活就業人員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上年度全市靈活就業人員職工生育保險月平均繳費基數除以30.4計算。(一)妊娠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生育津貼;(二)妊娠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生育津貼;(三)生育嬰兒的,享受128天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15天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生育津貼。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的生育津貼實行分類申領和發放。其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由單位申領並代為發放;企業由單位申領並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發放給參保女職工本人;靈活就業人員由本人申領並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發放給本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標準高於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津貼標準的,用人單位應將差額部分發放給女職工本人。
第十八條 女職工生育期間出現併發症或合併症的,實行按項目支付,其中,合併症醫療費用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支付,併發症醫療費用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全額支付。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員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不納入職工生育保險支付:(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情形。
第二十條 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在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間可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報銷待遇,由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按照本規定報銷。
第二十一條 職工生育保險報銷範圍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執行。綜合考慮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可承受能力、相關技術規範性因素,逐步將適宜的分娩鎮痛和輔助生殖技術項目按程式納入基金支付範圍。
第二十二條 生育的醫療費用和計畫生育的醫療費用等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由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健康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基金運行情況制定。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管理應當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實行全市統籌,確保基金穩定、可持續運行。
第二十四條 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一)用人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職工生育保險費;(二)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三)滯納金;(四)其他資金。
第二十五條 職工生育保險基金併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後,納入社會保險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條 職工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後,不再單列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定生育待遇支出項目。
第二十七條 職工生育保險基金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決算合併編制,具體由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編制,其中收入預算、決算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會同市稅務部門編制,經市醫療保障部門同意、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章 經辦服務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生育、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等,應當到具有助產、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定點醫療機構生產或就醫。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與具有助產、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在異地發生的生育的醫療費用和計畫生育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再統一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進行申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及時審核支付。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按規定辦理生育保險妊娠登記後,開始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協定管理,對經審查核實違反職工生育保險服務協定的定點醫療機構,依據職工生育保險服務協定給予相應處理。定點醫療機構違規申報費用經審查核實的不予支付。定點醫療機構不得將被拒付的費用轉由參保人員承擔。
第三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規定項目以外的醫療項目和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不予支付的項目,並收取相應費用的,必須徵得參保人員同意。
第三十三條 推進職工生育保險支付方式改革,普遍採取住院分娩醫療費用按病種、產前檢查按人頭的支付方式,引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診療,進一步控制生育成本。
第三十四條 做好職工生育保險參保和待遇核准支付工作,推動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核准支付“跨省通辦”。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口登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等“出生一件事”聯辦。
第六章 監督監管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按照本規定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或者欠繳、少繳職工生育保險費造成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損失的,由用人單位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支付。
第三十六條 市醫療保障、財政部門對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職工生育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三十八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對違反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保人員等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屬於職工生育保險服務協定規定內容的,按照協定約定進行處理;屬於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明確的行政處罰規定範疇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健康、稅務、人社等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發展沿革

2022年12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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