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1994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7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 頒布時間:2007年07月19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7月19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實施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實施辦法

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四屆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7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7月19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逐步完善各項制度,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保障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第三條 婦女應當自尊、自信、自立、自強,提高自身素質,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靠誠實勞動和對社會的貢獻提高社會地位。
全社會應當為提高婦女素質創造條件。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開展婦女工作必要的工作經費並將其列入財政預算。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發展規劃的實施以及監測、評估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內容和落實措施列入工作計畫。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以及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檢查督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研究、決定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參與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公共政策的制定與修改;
(三)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四)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重大案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五)表彰、獎勵在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
(六)其他應當由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履行的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人員負責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的規定,代表婦女利益,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同級婦女聯合會開展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婦女組織或者基層婦女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八條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為保護婦女權益開展捐資、助學、扶貧、救助等社會公益活動。
第九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應當不低於代表候選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村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會議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培養、選拔和任用女幹部,並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職務。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優秀女幹部。
第十一條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涉及婦女權益問題的,應當聽取本村婦女組織和婦女的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事項時,應當聽取本單位女職工委員會或者女職工代表的意見。
職工代表大會中的女職工代表比例,應當與本單位女職工所占比例相適應。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學生的特點開展心理、生理衛生保健教育,並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通過多種途徑,促進婦女就業,對經濟困難的婦女應當予以優先安置。
第十五條 各單位在聘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聘用、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聘用、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十六條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十七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性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重體力勞動或者禁忌性勞動。
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直接或者變相對女職工採取以下行為:
(一)取消、降低、扣發工資;
(二)取消、降低福利待遇;
(三)在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在職學習進修等方面給予不平等待遇;
(四)辭退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將其轉為待聘、待崗人員,但是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的除外;
(五)休假期滿後不安排回原崗位工作,但女職工同意調換的除外。
第十八條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使其免做夜班勞動,並核減其相應的勞動定額。
因特殊情況不能執行前款規定的,經女職工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可以休產前假。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行和落實生育保險制度;採取措施,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城鎮社會組織應當執行生育保險制度,為女職工及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保證女職工享有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女職工集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健全女職工衛生保健制度。
各單位應當每年為女職工做一次婦科疾病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扶持和指導,改善農村婦女醫療衛生保健條件;採取措施,逐步開展對農村婦女婦科疾病的檢查工作。
街道和鄉、鎮衛生保健機構應當為當地婦女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服務,普及衛生保健知識。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婦女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二條 監獄、勞動教養場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場所應當根據女性生理和心理特點,提供必要的健康、安全保障條件,預防婦科疾病和傳染病以及侵害事件的發生。
第二十三條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及村民委員會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權益等事項時,應當保障戶籍在本村的未婚、結婚、離婚、喪偶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在農村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過程中,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拖欠、剝奪婦女依法應當獲得的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期間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婦女結婚後男方到女方落戶的,男方及其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二十五條 農村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權。戶口在本村的婦女因結婚男方到女方落戶,或者婦女離婚後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無住房,要求建房且符合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批給宅基地。
第二十六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應當納入本地區、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範圍。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傳教育,加強公民道德建設,促進家庭和睦。
第二十七條 公安部門應當將家庭暴力案件納入接警受理範圍,及時出警。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應當及時制止,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司法行政、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根據受侵害婦女的請求,依法為受侵害婦女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必要的救助。各級人民調解組織應當積極參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做好調解工作。
第二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參與對家庭暴力的調解,並可以根據受侵害婦女的請求,出具相關證明或者提供幫助。
各級婦女聯合會和其他有關社會團體應當為受侵害婦女提供法律諮詢、心理疏導等幫助,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或者民事訴訟的家庭暴力受侵害婦女提供必要的幫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家庭暴力的受侵害婦女提供多種形式的幫助。
第二十九條 禁止違背婦女的意志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投訴。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實施的性騷擾。
第三十條 禁止製作、使用和傳播損害婦女人格尊嚴的語言文字和音像;禁止在廣告宣傳、商業經營活動中貶低損害婦女人格。
第三十一條 離婚、喪偶婦女有權處分依法分割和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 已辦理共有權登記的夫妻共有房屋發生產權轉移的,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受侵害婦女可以要求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可以向各級婦女聯合會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接到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在要求查處的三十日內予以答覆;情況特別複雜的,經婦女聯合會同意可以適當延期做出答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調解。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侵犯婦女就業、特殊權益保護等方面權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 現在,就我本人和梁文忠等五名市人大常委會委員聯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 一、修改的必要性
 1994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依法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市社會形勢的發展和變化,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方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婦女參政程度不高,城鎮婦女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措施有待進一步完善,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及相關財產權益受侵害情況比較突出,婦女遭受家庭暴力和性騷擾等人身侵害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些問題都亟需加以解決。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總則、婦女的六大權益領域及其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補充和修改完善,我市的《實施辦法》出現了較多與上位法和我市實際情況不相適應的地方。近年來,我市在依法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特別是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城鎮婦女就業和勞動保障權益等方面積累了一些成功的經驗和做法,有必要將其認真加以總結、歸納並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解決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更好地貫徹實施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我市的《實施辦法》進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 二、《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 在2006年1月份召開的市十四屆人大四次會議上,部分市人大代表聯名提出了《關於修正〈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議案》。該議案轉為建議後,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十分重視辦理工作,將修改《實施辦法》列入了當年重點立法調研項目。隨後,市婦聯組織成立了《實施辦法》修改調研小組,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也提前介入了對《實施辦法》的修改調研工作。修改調研小組,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並多次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取有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對修改《實施辦法》的意見和建議。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綜合吸收各方面意見、建議並借鑑外省市好的立法經驗和做法,擬訂了《修訂草案(草稿)》,徵求了市委組織部、市政府法制辦、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十多個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又對《修訂草案(草稿)》進行了反覆研究修改,先後六易其稿,形成了提請本次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
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 《修訂草案》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增強了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救濟措施,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針對婦女權益保障面臨的突出問題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增強了該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本次修訂以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按照原《實施辦法》的結構,圍繞婦女參政議政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權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內容是:
 (一)關於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
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關於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規定,《修訂草案》在新增加的第二條中明確規定:“本市採取必要措施,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逐步完善各項制度,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各項權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 (二)關於婦女的參政議政權利
 為提高我市婦女參政議政的程度和水平,在原《實施辦法》的基礎上,《修訂草案》對本市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村(居)民委員會等女性成員的名額作了規定。《修訂草案》第八條規定:“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應當不低於代表候選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應當不低於代表候選人總數的百分之三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應當不低於代表候選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村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會議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 (三)關於婦女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 隨著我市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婦女在勞動就業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勞動權益保障尤其是特殊勞動權益保護落實不到位的問題日益突出。為了進一步落實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修訂草案》第十四條規定:“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或實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中,應當為女職工就業創造條件,保障女職工享有與男職工平等的就業權利。”還在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中強調了用人單位應當參加生育保險,落實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等內容。
 (四)關於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保障
 當前我市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及相關財產權益受侵害的情況比較突出,特別是農村出嫁女被剝奪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和土地補償費的現象時有發生,由於救濟渠道不暢,容易引起矛盾激化。《修訂草案》在第二十一條中,對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分配、宅基地使用權等項權益,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針對目前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益案件受理難的情況,為進一步暢通救濟渠道,《修訂草案》在第三十二條中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調解,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 (五)關於預防、制止家庭暴力和性騷擾
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婦女維權方面的一項重要工作。在本次修改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吸收我市的工作經驗,對這方面內容進行了規範。在《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中規定:“禁止家庭成員以毆打、捆綁、限制人身自由、損害人格的行為、語言等方式對婦女進行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中應當注重教育、挽救和調解。”
 為了保護婦女的人格尊嚴,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提出了“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為落實這一規定,《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以列舉的方式對制止性騷擾作了規定,即“禁止違背婦女的意志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在該條中還強調了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
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及實際情況的需要,《修訂草案》在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中,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及相關人員,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 此外,《修訂草案》還刪去了關於用人單位在分配福利住房應當堅持男女平等和其他與實際情況不相適應的內容。
 以上說明連同《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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