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牛羊定點屠宰管理辦法

《天津市牛羊定點屠宰管理辦法》是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牛羊定點屠宰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牛羊定點屠宰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牛羊定點屠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1月30日

檔案全文

天津市牛羊定點屠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牛羊屠宰和檢疫工作的管理,保證牛羊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天津市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對牛羊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牛羊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牛羊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牛羊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牛羊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牛羊屠宰活動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牛羊屠宰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為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而屠宰牛羊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清真食品管理的規定和少數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習俗。
第五條 鼓勵、引導牛羊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發展,支持建設冷鏈流通和配送體系。
鼓勵、引導牛羊定點屠宰廠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推進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信息化和品牌化建設。
第六條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科學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民眾的原則,結合牛羊養殖、動物疫病防控和牛羊產品消費實際情況制定牛羊屠宰行業發展規劃。
第七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由區人民政府根據牛羊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組織農業農村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審查,經徵求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意見確定,並頒發牛羊定點屠宰證書和牛羊定點屠宰標誌牌。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牛羊定點屠宰廠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具有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且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待宰間、急宰間、屠宰間、檢驗室以及牛羊屠宰設備、運載工具和冷卻、冷凍、冷藏等設施,選址、設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牛羊屠宰行業發展規劃,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
(五)具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廢氣、廢物和噪聲等符合國家和本市環保要求;
(六)具有病害牛羊及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有與無害化處理場簽訂的無害化處理委託協定;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八)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企業屠宰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應當將牛羊定點屠宰標誌牌懸掛於廠區的顯著位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牛羊定點屠宰證書和牛羊定點屠宰標誌牌。
第十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對其屠宰、銷售的牛羊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第十一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應當建立牛羊進廠查驗登記制度。
牛羊定點屠宰廠應當依法查驗檢疫證明等檔案,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實相關信息,如實記錄屠宰牛羊的來源、數量、檢疫證明號、免疫耳標號和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發現偽造、變造檢疫證明的,應當及時報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生動物疫情時,還應當查驗、記錄運輸車輛基本情況。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牛羊定點屠宰廠接受委託屠宰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屠宰協定,明確牛羊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委託屠宰協定自協定期滿後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二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屠宰牛羊,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技術要求,並嚴格執行消毒技術規範。發生動物疫情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合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動物疫病檢測,做好動物疫情排查和報告。
第十三條 牛羊屠宰的檢疫及其監督,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牛羊定點屠宰廠派出官方獸醫。
第十四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應當在屠宰前6小時向所在地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符合牛羊屠宰檢疫規程急宰條件的,可以隨時申報。
第十五條 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派出的官方獸醫對屠宰的牛羊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誌。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牛羊產品,不得出廠。牛羊定點屠宰廠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應當協助官方獸醫實施檢疫。
第十六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應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
肉品品質檢驗應當遵守牛羊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和國家有關規定,與牛羊屠宰同步,並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經檢驗合格的牛羊產品,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檢驗不合格的牛羊產品,不得出廠。
第十七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應當建立牛羊產品銷售記錄和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如實記錄出廠牛羊產品名稱、規格、數量、檢疫證明號、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號、屠宰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八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應當建立產品召回制度,發現其生產的牛羊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向所在地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對病死牛羊、病害牛羊產品、檢疫檢驗不合格產品和召回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上述產品流入市場。
第二十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加強對牛羊定點屠宰廠的日常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牛羊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牛羊定點屠宰廠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發現牛羊定點屠宰廠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再確定為定點屠宰廠,並責令其交回牛羊定點屠宰證書和牛羊定點屠宰標誌牌。
第二十一條 本市實行牛羊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牛羊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牛羊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加強對牛羊定點屠宰廠質量安全管理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牛羊、牛羊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牛羊;
(三)為對牛羊、牛羊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
(四)屠宰加工病死、病害、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牛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活動。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牛羊定點屠宰證書、牛羊定點屠宰標誌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的式樣,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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