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牛羊定點屠宰的通告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牛羊定點屠宰的通告》在1999.11.17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牛羊定點屠宰的通告
  • 頒布時間:1999年11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1月17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根據《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及政策措施的決定》本通告應做如下修改:
八、《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牛羊定點屠宰的通告》(大政發[1999]111號)
1、刪除第四條。
2、第五條作為第四條並修改為:零售牛羊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營定點屠宰廠(場)屠宰加工的合格產品。銷售前應向市場管理部門交驗當日檢疫檢驗證明,銷售時應在櫃檯或攤位前明示當日檢疫、檢驗證明。
3、第六條作為第五條並修改為:餐飲、加工單位使用的鮮牛羊產品,應當是定點屠宰廠(場)屠宰加工的合格產品;自行收購的活牛羊,須經當地定點屠宰廠(場)屠宰和檢疫、檢驗。
4、第八條作為第七條並修改為:運輸鮮牛羊產品的車輛要符合衛生要求並每日清洗消毒。公安交警部門在限制車輛通行期間,對運輸鮮牛羊產品的車輛發給通行證。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為加強牛羊屠宰及產品流通管理,保證肉品質量,防止疾病傳播和環境污染,市政府決定在全市對牛羊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檢驗。現通告如下:
一、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設定。市內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區設一個牛羊定點屠宰廠(定在大連肉聯廠),各縣(市)、區經當地政府同意,報市畜禽流通管理領導小組批准,可設一個牛羊定點屠宰廠(場)。少數民族較多的縣(市)、區可增設一個定點屠宰廠(場)。
二、禁止在劃定的風景區、旅遊度假區、自然保護區內設立牛羊屠宰廠(場)。除定點屠宰廠(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村、居民自宰自食的除外)不得屠宰牛羊。
三、定點屠宰廠(場)在接收屠宰牛羊時,應憑農業部門開具的產地檢疫運輸證明,接收屠宰的牛羊;屠宰牛羊要和檢疫、檢驗同步進行。經檢疫、檢驗合格的牛羊產品出廠(場)時,應出具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牛羊胴體還應加蓋合格驗訖印章。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牛羊產品不得出廠(場),並按國家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定點屠宰廠(場)對鮮牛羊產品實行分區域對口供應,並在政府指定的批發市場交易。
從外省、市採購或外省、市進入我市銷售的冷凍牛羊產品,應實行準購、準運及報驗審批制度。
五、零售鮮牛羊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從政府指定的批發市場進貨。銷售前應向市場管理部門交驗當日檢疫檢驗證明,銷售時應在櫃檯或攤位前明示當日檢疫、檢驗證明。
六、酒店、飯店和集體一伙食單位加工使用鮮牛羊產品的,應從零售市場或政府指定的批發市場購進;自行收購的活牛羊,須經當地定點屠宰廠(場)屠宰和檢疫、檢驗。
七、少數民族零售業戶可以自行收購活牛羊,經當地定點屠宰廠屠宰和檢疫檢驗合格後銷售。
定點屠宰廠(場)專為清真屠宰加工牛羊的,要嚴格執行《遼寧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和《大連市加強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的有關規定》,尊重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風俗。
八、運輸鮮牛羊產品的車輛,應統一標誌,並每日清洗消毒。對放置車上的鮮牛羊肉,應吊掛或按衛生要求裝箱運輸。
公安交警部門在限制車輛通行期間,對運輸鮮牛羊產品的車輛發給通行證。
九、各級畜禽屠宰流通管理領導小組的成員單位,應嚴格按照本通告的規定,實行聯合執法,加強對牛羊定點屠宰廠(場)和牛羊產品流通的管理。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大連市生豬屠宰及產品流通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十、開辦經營畜禽產品市場和經營牛羊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配合和接受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通告由大連市畜禽屠宰流通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二、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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