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收治管理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辦法

《天津市收治管理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辦法》是天津市人民政府1991年12月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收治管理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辦法
  • 發布日期:1991-12-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12-08
【生效日期】1991-12-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收治管理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辦法
(1991年12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
第一條為加強對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的監護、管理和治療,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及外地流入本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精神病人,由市公安局安康醫院予以強制收治:
(一)實施殺人、放火、強姦、爆炸等行為的;
(二)嚴重擾亂黨政軍機關辦公秩序和企事業單位生產、工作秩序的;
(三)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其他影響社會安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曾實施上述各種行為,病情緩解出院後,又有明顯發病症狀的。
第三條市公安局安康醫院是本市強制收治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的專門機構,具有治安管理和監護醫療的雙重職能。
安康醫院按照依法管理、科學治療、管治結合、為社會治安和病人服務的原則,對住院精神病人實行強制性監護治療。
第四條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精神病人需強制收治的,由公安分(縣)局申報,經安康醫院組織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後,憑安康醫院簽發的《收治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入院通知書》,辦理入院手續。遇有特殊緊急情況,需立即強制收治的,收治後應及時做出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並補辦入院手續。
第五條強制收治入院精神病人的醫療費用,有工作單位的,按勞保、公費醫療規定辦理;實行勞動契約制的職工,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無固定職業和收入的,由監護人承擔,無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承擔。
第六條強制收治的精神病人,經治療痊癒的、病情緩解穩定的、基本喪失危害社會治安能力的或有其他嚴重疾患的,經安康醫院批准可以出院。
第七條經批准出院的精神病人,由監護人或工作單位,按照安康醫院的通知辦理出院手續。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的,由原申報強制收治入院的公安分(縣)局責令監護人領回。無監護人又無固定職業和收入的,由民政部門收容安置。
第八條精神病人在強制收治期間死亡,應當做出死亡鑑定,並通知監護人或其工作單位到安康醫院辦理善後事宜。沒有正當理由拒不辦理或者無監護人又無工作單位的,死者屍體由安康醫院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精神病人在強制收治期間,其監護人或親屬應積極配合治療。監護人或親屬到醫院尋釁滋事、擾亂秩序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第十條各公安分(縣)局的治安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保衛部門,應當在安康醫院指導下,對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人實行防治工作責任制,落實對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的監護控制及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和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精神病人的監護,保護其人身和財產等合法權益,並預防精神病人肇事,危害社會治安。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五年八月九日經天津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執行的《關於收容管理武瘋病人的幾項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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