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涼州區110社會服務(求助)聯動工作規範
- 發文單位:涼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單位,城區各街道辦事處,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現將《涼州區110社會服務(求助)聯動工作規範》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涼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9月19日
涼州區110社會服務(求助)聯動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有效處置人民民眾在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各類急、難、險、重事件的報警求助,整合區政府相關部門的社會服務功能,規範緊急救助服務範圍,根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和公安部關於減輕基層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負擔等檔案精神和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規範。
第二條 110社會服務聯動是指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110社會服務聯動辦公室牽頭,各聯動單位參與,為廣大人民民眾提供更多、更好、更及時的服務。
第三條110社會服務聯動根本宗旨是面向社會、服務社會、服務民眾。通過充分發揮110社會服務聯動體系的整體效能,創新服務方式,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水平,幫助民眾排憂解難,保障社會穩定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成立涼州區110社會服務聯動工作領導小組,區政府分管副區長為組長,各鄉鎮(街道)、區直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加強對全區110社會服務聯動工作平台建設和聯動工作的領導。
第五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公安局指揮中心,由分管指揮中心工作的負責同志為主任,區督查辦和區公安局指揮中心相關人員為副主任,辦公室負責日常聯動服務指揮調度。
第六條各聯動單位和部門要確定分管負責人和聯絡員,加強對110社會服務聯動工作的溝通和聯繫。(分管和聯繫人員變動情況及時報送聯動辦公室)
第三章 聯動單位職責
第七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各單位工作職責。
(一)區公安局
1.進一步完善110報警服務系統建設,健全以110指揮中心為龍頭,消防、交警為骨幹,刑偵、派出所、社區和警務室為依託,其他各警種參與的快速反應機制。
2.110報警服務台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受理民眾報警求助電話,並根據警情及時下達處置指令。對性質嚴重的重特大事件(案件)和災害事故,在做好先期處置的同時,立即報告區委、區政府並通知相關單位和部門參與處置、救援。
3.110報警服務台主要受理各類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災害事故和民眾急、難、險、重等重大、危急事件的報警求助,同時擔負全區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處置的指揮調度任務。
4.110報警服務台要嚴格履行接受報警、調度處置、督查催辦等各項職責。認真做好接警處警、情況反饋的記錄工作,對有關部門執行社會服務聯動制度的情況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定期通報聯動工作情況。
(二)區督查辦
協助區政府領導對特別重大警情的指導、協調和處置。
(三)區民政局
1.受理110處警人員所送的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2.做好110處警人員所送的棄嬰、走失兒童、孤寡老人、落難人員的收留與安置工作。
3.負責經公安機關勘驗後的無名屍體(公安部門出具證明)處理工作。
(四)區物價局
1.負責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和案件。
2.處置、協調因價格爭議、價格違法等引發的糾紛和群體性事件。
(五)區城市執法局
1.配合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因城市管理中產生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和公共突發事件。
2.依法查處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設、無照流動商販和占道經營、探頭經營及損壞城市基礎設施等違法法規行為。依法受理查處城市管理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六)區衛計局
1.加強區級各醫院急救中心建設,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預案,做好各類突發事件(事故)及其他危重傷病員的急救治療工作。
2.醫療急救指揮中心24小時值守,隨時接受民眾求助,完成應急救護工作。
3.開闢醫院急救綠色通道,及時搶救110處警人員護送的危急傷病員。
4.負責突發公共事件處置中的急救治療,確保處置所需的救治人員、藥品和救護器材的協調及救護車輛的調派。
5.及時收治110報警服務台受理的對社會治安有危害的精神病人。
(七)區國土資源局
1.負責處置因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權屬所引發的糾紛、事件。
2.負責突發性地質災害的應急調查和搶險救災指導工作。
(八)區安監局
1.做好煙花爆竹等危化物品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牽頭開展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2.配合有關部門處置因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3.做好各類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工作。
(九)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受理食品、藥品違法案件的舉報;依法查處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及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違法行為。
(十)區工商局
1.開展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依法調處經營者、消費者之間的消費糾紛,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2.負責接受流通領域假冒偽劣產品案件的投訴、舉報及查處工作。
(十一)區人社局
1.負責對用人單位因勞資、職業介紹等引起的各類糾紛的調解處理。
2.負責對工傷事故的認定及處理。
(十二)區環保局
1.受理處置各類由環保部門負責查處的環境保護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2.負責對水、空氣及其他嚴重污染環境危及人身健康方面的報警求助的監測、控制和處置等。
3、負責處置因環境污染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的調查處理,對突發公共事件或事故中產生的泄露、廢棄物等有害物的處置提出建議,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十三)區教育局
1.負責校內治安秩序管理,協助有關部門處置學校周邊影響教學秩序的案(事)件。
2.調處教育系統內違反教育法律法規、侵害師生權益的行為。
3.受理和調處有關學校工作的信訪、舉報和投訴。
4.組織協調全區校園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
(十四)區建設局
1.負責協調聯繫有資質的房屋結構安全性鑑定機構對業主申請危房認定的房屋及時鑑定,協助做好拆除過程中發生的倒塌、斷裂、傾斜等危及民眾安全問題的調查處理工作。
2.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工地的管理,及時處置施工過程中塔吊、井架、架手架倒塌、傾斜等突發性傷亡事故,積極會同人社、城管、環保部門處理勞資糾紛、噪聲、環境污染等問題。
3.負責職責範圍內供排水管網的維修養護、搶修搶險工作,確保供排水系統正常工作。及時組織檢修中心城區供排水設施損壞、管網漏水爆裂、水壓不足、不明原因停水等故障。接受110報警服務台受理的民眾用水方面的緊急求助,並及時有效地做好搶修工作。
4.負責天然氣管道及液化氣泄漏爆裂等報警求助事項的緊急處置及搶險維修。
(十五)區旅遊局
根據工作需要,查處涉旅投訴案件,依法維護旅遊消費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十六)區交通局
負責全區農村公路、橋樑及各種交通設施的應急搶修、公路養護、管理。
(十七)區運管局
負責處理交通運輸突發事件及出租、公交、營運車輛、貨運車輛營運糾紛方面的舉報投訴,受理旅客遺忘行李查找等事項的求助,調處乘客與車主之間乘務糾紛。
(十八)區農牧局
1.會同有關部門處置因土地承包、涉農負擔、農村財務等問題引發的糾紛、事件。
2.負責涉及種子、農藥等涉假問題引發糾紛的處置。
(十九)區畜牧獸醫局
負責查處亂拋病死畜禽染,重大動物疾病傳播事故。
(二十)區水務局
1.負責處置水利工程出現的險情和組織防汛抗旱、搶險減災、水上搜救工作。
2.負責處置因水資源開發利用、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等引發的糾紛、事件。
3.查處河道及水工程管理範圍內重大涉水違法行為,查處非法采砂,破壞水土保持設施、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違法行為。
(二十一)區林業局
1.負責處置初級林產品安全、大面積林木病蟲害等事件,會同屬地鄉鎮街道處置森林火災,以及因林業管理、林地權屬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2.受理處置亂砍濫伐林木、違法占用林地、非法運輸木材等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3.查處破壞和販賣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案件;受理110以及人民民眾涉及野生動植物事件的求助。
(二十二)區文廣局
1.負責全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物市場管理,查處歌舞娛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電子遊戲遊藝、營業性演出、藝術品市場、藝術培訓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負責查處非法設立電台、電視台、農村小片電視網,擅自從事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業務、公共場所視聽播放載體違規行為以及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行為。查處違法安裝和設定衛星電視節目以及走私盜版影片放映行為。
3.負責查處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網路出版、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和印刷、複製、出版物發行中的違法經營活動。
4.負責查處文物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查處盜挖古墓、古文化遺址等破壞文物的違法行為。
5.配合公安、工商嚴厲打擊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物市場中的違法犯罪活動。
(二十三)區商務局
負責查處違法生產、銷售、運輸菸草專賣品的行為及涉煙問題引起的投訴舉報。
(二十四)區質監局
1.負責受理生產領域假冒偽劣產品質量等事項的求助、諮詢、舉報、投訴。
2.負責對電梯困人事故的搶險現場指揮、協調救援工作,處置因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引起的突發性事件。
(二十五)區市政局
1.承擔市政設施及市政設施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負責樹木傾倒(斜)、斷裂等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等險情的救護、清障、處理工作。負責對城區道路、園林綠化的非法砍伐、破壞綠化設施行為的查處。
(二十六)區供電公司
1.負責轄區範圍內斷線、倒桿等危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電力設備故障的排除和檢修工作。
2.接受110報警服務台受理的人民民眾用電方面的緊急求助,及時有效地做好搶修工作。
3.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的用電保障工作。
(二十七)區電信、移動、聯通分公司
1.提供110報警服務接處警工作必要的線路和通信技術保障。
2.受理處置電話線桿傾倒、通信電纜(光纜)、電話等通訊故障及其他設備損壞、被盜的緊急搶修。
3.根據工作需要,增設必要的設施,方便報警求助民眾撥打110。
4.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二十八)各天然氣公司
1.負責全區範圍內天然氣管道破裂、燃氣泄漏等緊急事件的搶險、應急處置。
2.做好天然氣管道、設施安全維護工作,協同相關部門做好因天然氣設施故障而引發的各類投訴、糾紛等。
(二十九)其他單位
對110報警服務台通報的涉及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民眾求助事項,要及時提供救助或採取相應措施。
第四章 聯動運作程式
第八條110報警服務台接到民眾報警求助後,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由公安機關直接出警處置,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威脅公共安全、公眾生命或者財產安全和生產安全秩序的緊急求助事件,公安機關出警先期處置,同時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趕赴處置;其它一般事項由110報警服務台直接通知有關部門處置。
第九條實施工作嚴格按照接警、通知、處置、反饋等工作流程進行。
(一)接警:110報警服務台及各聯動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備勤制度,配齊配強值班應急力量,保持各種應急裝備狀態正常,隨時受理民眾的各類報警求助。
(二)通知:接警後即向相關部門和單位下達處置指令,對重大案件、事件、事故在下達指令的同時上報區委、區政府和110社會服務聯動領導小組。
(三)處置:接到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組織人員到達現場,進行處置。
(四)反饋:負責處置的部門和單位趕赴現場後,要向110報警服務台反饋到達現場的時間和現場現狀情況,處置中或處置完畢要將情況及結果及時向110報警服務台反饋。
第五章 聯動運作要求
第十條 在110社會服務聯動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各成員單位要明確職責,分工負責,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形成合力,做到反應敏捷、服務周到。
第十一條各聯動成員單位要建立健全110應急聯動回響機制,確定分管領導和聯絡員,並明確專門的工作人員、機構、裝備及工作規範。制定和完善聯動服務工作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工作責任,規範服務承諾,明確本單位在社會搶險、救助、保障和服務等方面的職責任務。成員單位二級機構或管理單位負責的聯動工作任務,成員單位要制定明確細緻的工作落實制度和快速處置流程,確保人民民眾的求助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第十二條各聯動成員單位要根據所擔負任務的緊急程度,建立嚴格的值班值守制度。公安、醫療急救、供電、供水、供氣、市政搶修、電視網路搶修等擔負緊急救援職能的單位,要組建專門急救搶險隊伍,實行24小時值班備勤,承擔本部門和單位職責範圍內的搶險救助和服務任務;民政、工商、商務、環保、旅遊、林業、水務等擔負非緊急救援職能的單位,要確定專門的電話值班人員,一旦接到110的指令,立即派員前往處置;其他單位、部門和鄉鎮(街道)接到110指令時要立即派人前往處置。
第十三條聯動部門和單位要加大110聯動工作經費的投入和保障,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和搶險救助設備,抓好隊伍建設,嚴肅組織紀律,做到嚴格執法,熱情服務,快速反應,妥善有效地處置民眾的各類報警求助。
第六章 監督考核
第十四條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實施報警聯動服務的部門和單位處置事件(案件)結果進行檢查與考核,一般每季度通報一次,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工作進展和任務完成情況,分析和解決聯動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聯動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五條加強對各聯動成員單位的機構運作、工作方案、措施,值班備勤制度落實、指令的受理處置、報告反饋、部門間協作配合的督促檢查,結果上報領導小組,並納入綜合治理考核。
第十六條對聯動單位擅離職守、消極怠工、不服從指令、遇事推諉、貽誤時機造成媒體曝光、民眾投訴或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據有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和問責。
第十七條本規範自下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