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管理處罰規定

《天津市市容管理處罰規定》在1991.11.19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市容管理處罰規定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11.19
  • 實施時間:1991.11.19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市容管理,建設優美、整潔、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和郊區、縣的建制鎮。
第三條 天津市市容衛生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市容衛生環境秩序的主管機關。對違反市容環境管理制度的行為,除有關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外,市市容衛生管理委員會可以責成城市建設管理監察隊按本規定處罰。
第四條 對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菸頭、包裝物等雜物的,給予批評教育、責其擦淨痰跡或清除廢棄物,並可處五元罰款。
第五條 對隨地便溺,亂潑污水,亂倒垃圾、渣土、污物的,責其清除,並可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十元罰款。污染面積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計算。
第六條 對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其它公共設施上亂貼、亂寫、亂畫、亂掛、亂刻的,責其停止違章行為、消除違章物品,並可按每處(張、件)處以十元罰款。
第七條 對未經批准或未按批准的位置、規格、色調等設定戶外經營性招牌的,責其改正;對不改正者,除沒收違章物品外,並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對未經批准或未按批准的位置、規格、色調等設定戶外廣告的,責其改正;對不改正者,處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並予以強行拆除。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 對未經批准在道路、橋樑和廣場、車站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的,應進行批評教育,責其改正,對屢教不改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用具。
第十條 對未經批准在道路上及沿街兩側亂堆亂放物料雜物的,責其限期清除,對逾期不清除的,除強行清除或沒收違章物料雜物外,對亂放物料雜物的個人可處五十元以下罰款,對亂放物料雜物的單位可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對在現狀道路上亂蓋棚亭、房屋等違章設施的,責其限期拆除,對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並由違章者支付拆除所需費用或以料抵工。
第十二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拆改整修後的街道兩側建築物、圍牆、或改變建築物、圍牆的外檐結構造型、裝飾、色調,以及損壞裝飾、私開門臉的,責其停止違章行為、恢復原狀、賠償經濟損失,並視情節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對在禁止停放車輛的道路上隨意停放車輛的,責其改正,對不改正者,處五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對拒絕、阻礙城市建設管理監察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查處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菸頭、包裝物等雜物以及隨地便溺、亂潑污水、亂倒垃圾、渣土、污物的違章行為時,按照本規定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處罰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天津市市容衛生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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