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整頓市容暫行規定

《天津市整頓市容暫行規定》是一部天津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1年06月2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整頓市容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201
  • 發布日期:1981-06-27
  • 生效日期:1981-06-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規定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2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1-06-27
【生效日期】1981-06-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規定全文

天津市整頓市容暫行規定
(1981年6月27日天津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原則批准1981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為了加強市容管理,消除地震造成的災害,改善城市面貌,特規定如下:
一、必須保持道路的整潔、暢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在道路兩側堆放物品;經批准臨時放置的,必須在指定範圍內碼放整齊,並按期清除;違反的,強制清除。
經批准在道路兩側設定售貨車、售貨棚亭、郵亭、報亭、修配服務點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維護環境整潔。
上述申請批准手續為:按道路管理分工,分別經市、區公安部門同意後,報市政工程局或區城建局批准。
二、機動車、腳踏車的存車處,必須設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地點,不準任意圈占道路、地段。
三、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和設施要經常保持完好,建築物損壞的,產權所有者應及時修復;道路兩側的院牆,應按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進行修整,或者拆除;禁止私自圈圍牆籬。
商店的門面、櫥窗和其它設施,要定期油飾、更新,力求明朗、美觀。
四、在道路兩側進行建築施工的,必須設定護欄、護板;工程廢土由施工單位及時運除,不準在主要道路上設定積土點。
運輸物料,一律不準沿路遺撒。
五、建築物的平台、陽台,要經常保持整潔、美觀,放置、晾曬物品不得影響觀瞻;不準存放磚瓦等建築材料;不準私自改建或擴建。
六、對市區道路必須做到夜清掃、日保潔,及時運除垃圾;不準在道路上設定垃圾點,堆放垃圾。
廣場、車站、碼頭、公園、公共娛樂場所、農副產品市場,要設專人清掃保潔。
建立健全里巷、院落的清掃保潔制度。劃段分片,包乾負責,搞好環境衛生。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園林、綠地、樹木、花草的責任;不準侵占和破壞園林綠化設施。
八、禁止在牆壁、電桿等處任意張貼、塗寫。標語、廣告必須張貼或設定在指定地點。
九、凡已頒布的法規,與本規定無牴觸的,均應繼續執行,涉及處罰事宜,亦按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規定由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執行。
十一、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監督執行。
十二、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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