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全國城市車輛清洗站進行治理整頓的通知,由國務院建設部於1995年05月03日發布一般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對全國城市車輛清洗站進行治理整頓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5-05-03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建城[1995]239號
【發布日期】1995-05-03
【生效日期】1995-05-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建城[1995]239號
【發布日期】1995-05-03
【生效日期】1995-05-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對全國城市車輛清洗站進行治理整頓的通知
(建城[1995]2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糾風辦公室,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天津市市容衛生管理委員會,各計畫單列城市建委、糾風辦公室,深圳市城市管理辦公室:
近幾年,一些城市先後建立了一批車輛清洗站,這以於搞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一些地區和部門,不顧建站條件是否適宜,不考慮城市現有環境衛生條件,以盈利為目的,亂設車輛清洗站,強制洗車、只收費不洗車或亂收洗車費等問題十分突出,阻礙了交通運輸,干擾了正常工作秩序,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民眾對此反映十分強烈,已到了非治理整頓不可的程度。為貫徹和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要集中力量狠剎公路“三亂”不正之風的要求,解決車輛清洗站出現的強制攔車清洗、亂收費等問題,決定對全國城市車輛清洗站(場、點)進行治理整頓。現通知如下:
近幾年,一些城市先後建立了一批車輛清洗站,這以於搞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一些地區和部門,不顧建站條件是否適宜,不考慮城市現有環境衛生條件,以盈利為目的,亂設車輛清洗站,強制洗車、只收費不洗車或亂收洗車費等問題十分突出,阻礙了交通運輸,干擾了正常工作秩序,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民眾對此反映十分強烈,已到了非治理整頓不可的程度。為貫徹和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要集中力量狠剎公路“三亂”不正之風的要求,解決車輛清洗站出現的強制攔車清洗、亂收費等問題,決定對全國城市車輛清洗站(場、點)進行治理整頓。現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對現有各類城市車輛清洗站(即進城車輛清洗站、建成區內車輛清洗站、場及個體洗車作業點)進行摸底、登記,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通知》(國發[1994]41號)精神,進行治理整頓。治理整頓的重點是強制車輛清洗、亂收洗車費和濫設的車輛清洗站。
二、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要求,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計畫單列城市,獲得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優秀的地級城市、潔淨城市、園林城市、國家衛生城市,以及城區道路狀況良好、市容環境衛生良好、並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確定的其它城市所設的進城車輛清洗站(場、點),應進一步加強規範化管理,嚴禁強制洗車和亂收費。
對存在強制洗車、亂收費或只收費不洗車等問題的城市車輛清洗站(場、點)要限期整改,問題嚴重,民眾反映強烈的,要停業整頓。整改合格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恢復運營。
對存在強制洗車、亂收費或只收費不洗車等問題的城市車輛清洗站(場、點)要限期整改,問題嚴重,民眾反映強烈的,要停業整頓。整改合格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恢復運營。
三、上述城市建成區外的道路上設立的車輛清洗站(場、點),以及其它城市的進城車輛清洗站(場、點),在今年(1995年)五月底以前要予以關閉。
對非法設立的城市車輛清洗站(場、點),要堅決取締,不準恢復運營。
對非法設立的城市車輛清洗站(場、點),要堅決取締,不準恢復運營。
四、城市車輛清洗站(場、點)工作人員無權攔截車輛檢查車容車貌和強制洗車。嚴禁車輛清洗站(場、點)工作人員穿治安制服或攜帶警具警械,攔截車輛強制洗車。對拒不進行治理整頓和不接受行業管理。繼續強制攔截車輛清洗和亂收洗車費的,由建設(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各級政府要追究該清洗站(場、點)和上級行政部門領導的責任,並通過新聞單位向社會曝光。
五、洗車收費標準一律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城市車輛清洗站(場、點)要嚴格執行,並公布經批准的洗車收費標準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舉報電話,或設定舉報信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六、各級建設(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建監察隊伍,要按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加強車容車貌的檢查,對進入市區的明顯不潔車輛,按規定進行經濟處罰,並責令其立即清洗 乾淨。
七、建設部是全國城市車輛清洗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治理整頓的領導工作;城市車輛清洗站(場、點)的治理整頓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進行。各地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組成專門工作班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理整頓工作。
八、各地的車輛清洗站(場、點)治理整頓工作,必須在今年(1995年)九月底以前結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在十一月底以前將治理整頓結果書面報告建設部和國務院糾風辦。建設部在今年(1995年)年中將對治理整頓工作進行檢查。
九、在今年(1995年)年底以前各地一律停止對新建城市車輛清洗站(場、點)的審批。今後對申請新建城市車輛清洗站(場、點)的,要嚴格按照建設部、財政部和國家計委《關於加強城市車輛清洗管理的通知》(建城[1995]65號)和建設部有關規定進行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市進城車輛清洗站(場、點)的審批,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成區內車輛清洗站(場、點)的審批。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外,其他任何部門無權審批城市車輛清洗站(場、點)。
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治理整頓的同時,要健全管理機制,加大管理力度,對各類城市車輛清洗站(場、點)進行規範化管理,同時加強對車容車貌的監督檢查,保證城市容貌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