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園林委維護社會穩定應急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規定

《天津市市容園林委維護社會穩定應急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規定》是2011年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市容園林委維護社會穩定應急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規定
  • 檔案編號:津容辦160號
  • 發文單位: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2011-8-24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天津市市容園林委維護社會穩定應急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規定
公安國安
津容辦160號
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
2011-8-24

法規內容

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天津市市容園林委維護社會穩定應急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規定》的通知
(津容辦〔2011〕160號)
委屬各單位:
根據市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維護社會穩定應急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規定的通知》(津黨辦發〔2011〕20號)要求,結合我委工作實際,制定此規定。望各單位、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市市容園林委維護穩定領導小組暨維穩聯合應急指揮部成員名單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市容園林委維護社會穩定
應急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於維護社會穩定的一系列決策部署,有效應對、妥善處置危害和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特別是穩妥處置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大規模包里犯罪事件,實現應急處置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為天津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依據我市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群體性事件,是指由各種人民內部矛盾,民族宗教問題、敵對勢力破壞等引發,參與人數較多,通過一定組織聯絡方式,準備實施或已經實施非法集會、遊行示威、靜坐、罷工(罷課、罷市)、非正常集體上訪,圍堵、圍攻、衝擊黨政軍機關或要害部門、公眾聚集場所,阻撓重點工程建設,阻斷鐵路、高速公路、國道及城市道路等重要交通線通行,聚集械鬥以及打砸搶燒等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大規模暴力犯罪事件,以及可能或已經嚴重妨礙社會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體性行為。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三條 建立黨組(黨委)負責、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群體性事件預警及應急處置工作聯合指揮機制,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目標,以保障廣大人民民眾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教育疏導為主要工作方式,以適時打擊敵對勢力和違法犯罪分子為重要工作手段,及時發現預警,穩妥有效處置。
第四條 市市容園林委維護穩定領導小組在委黨組的統一領導下,負責領導全委穩定工作,並履行委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職責,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時,啟動應急回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各單位維護穩定領導小組在本單位黨委(總支、支部)的統一領導下,負責領導本單位維穩工作,並履行本群體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職責,發生較大和一般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時,啟動應急回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處置情況隨時上報委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
第五條 委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職責:啟動應急回響,下達處置指令;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協調本委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特別是重大群體性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重大事項並提出相關建議。
委群體性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的職責:按照委領導小組指令,具體組織、指揮、協調、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全面掌握及時報告事件發生、發展的全過程及相關情況;提出處置工作意見和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組織完成現場善後處理工作,安排處置力量有序撤離。
各單位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和現場指揮部職責參照委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和現場指揮部職責。
第六條 對群體性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各單位主要領導對本單位群體性事件的預警及處置工作負總責任,發生群體性事件時,在委和單位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指揮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章 群體性事件預警
第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信息員隊伍,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建立健全群體性事件基礎信息資料庫,形成全委信息情報收集、研判力度,及時發現深層次、內幕性、預警性情報信息和影響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介入、早解決,把握重大群體性事件預防和處置工作的主動權。
第八條 各單位在群體性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加大時,要對有關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群體性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危害程度,按照群體性事件涉及的人數規模、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初步確定預警級別,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發布內部預警信息,做好先期處置工作,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必要時可越級上報。根據事態發展,可適時調整預警級別,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預警信息及分析評估結果。
第九條 要準確、及時報送如下信息情況:敵對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非法宗教組織、暴力恐怖組織、“法輪功”及其他邪教組織預謀插手群體性事件,危害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的情況;由人民內部矛盾、民族宗教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苗頭及動態情況;境內外媒體或人員準備著手以各種手段(包括利用網際網路)炒作群體性事件情況;涉及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災害事故、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等情況;其他涉及社會穩定的動態情況。
口頭報告必須在發現或接報後30分鐘內作出,書面報告不得超過1小時,特別重大或特殊情況必須立即報告。
第十條 群體性事件按照涉及的人數規模、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等級。
第十一條 Ⅰ、Ⅱ級群體性事件苗頭預警率應達到100%,預警信息必須在發現後第一時間電話報委維穩辦,並迅速了解情況,補報書面報告。Ⅲ、Ⅳ級群體性事件苗頭預警率應達到90%以上,工作信息必須在當日報委維穩辦。報送信息應當及時、客觀、全面、準確、不得遲報、慌報、瞞報和漏報。應急處置過程中,要根據勢態的發展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第四章 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
第十二條 各單位獲取經核實的群體性事件信息後,對Ⅰ級、Ⅱ級群體性事件應迅速報告委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並同時採取先期處置措施,Ⅲ級、Ⅳ級群體性事件由事發生單位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處置,同時向委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報告。
第十三條 Ⅰ級、Ⅱ級群體性事件應急回響由委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決定啟動並指揮處置工作;Ⅲ級、Ⅳ級群體性事件應急回響由本單位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決定啟動並指揮處置工作,必要時可由委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決定啟動並指揮處置工作;發生跨單位Ⅲ級、Ⅳ級群體性事件,由委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負責指揮或指定有關單位部門負責應急處置。
事件級別在處置過程中由高變低時,指揮關係可保持不變,也可視情移交下一級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和現場指揮部;在處置過程中由低變高時,指揮關係必須移交到上一級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和現場指揮部。
第十四條 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事件發生地黨組單位的(總支、支部)負責,必要時上級黨組派員到現場指導、協調處置。對引發事件的問題,由涉事責任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二)依法辦事,穩妥處置。切實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政策的嚴重性,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解決民眾反映的問題,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戒、慎用強制措施,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
(三)教育疏導,防止激化。講求工作方法和策略,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協調、對話等方法,引導民眾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對群體性事件中的主要組織者,所屬單位黨委(總支、支部)要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有效措施,落實穩控工作,從源頭上化解矛盾。
(四)因情施策,適時打擊。對群體性事件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應及時固定證據,把握有利時機,依法予以打擊,有效控制事態。
第十五條 控制現場事態。可視情採取劃定警戒區域、封控現場、守護重點目標等管制措施。
第十六條 加強輿論管理。強化新聞媒體和網路信息管理,開展政策宣傳,加強輿論引導,確定宣傳口徑,發布權威信息。
第十七條 組織接待對話。根據現場情況組織涉事責任單位(部門)負責人接待民眾代表,聽取意見、訴求、研究制定解決方案,做好解釋疏導工作。
第十八條 組織疏散。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發布命令或通告,組織聚集人員在限定時間內有序疏散、安全分流。
第十九條 對超過限定時間經勸阻無效仍滯留現場,圍攻、衝擊、搶占辦公機關,堵塞鐵路、公路、機場,正在實施打砸搶燒等違法行為的人,可採取強制性措施,但應避免人員傷亡。
第二十條 在現場處置過程中,各單位(部門)要明確職責任務,按照各自分工,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二十一條 群體性事件現場處置結束後,委和各單位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要繼續做好民眾疏導、矛盾化解等工作,及時消除不穩定因素,防止群體性事件反彈。同時,迅速恢復單位秩序,統計評估損失,做好相關賠償、補償及經費結算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委和各單位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要對群體性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進行調查分析,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形成專題報告上報市委、市政府和委黨組。針對事件處置過程中暴露和發現的問題,提出修改、完善預案和補充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群體性事件應急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條 要切實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一)各單位要加強維穩組織機構和維穩能力建設,明確專職工作人員,切實履行研究法律政策、收集研判信息、排查不穩定因素、化解矛盾隱患等職能;根據工作需要,做好應急物資的儲備、檢修、維護、更新,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有利保障。各單位應組建應急處置預備隊,協助做好涉事民眾走訪調查、思想疏導、矛盾化解等工作。
(二)各單位要按照群體性事件的分級標準,在本單位內合理設定必要的人員分流場所,用於發生群體性事件時疏導、分流和接返工作。
(三)必要時,要與公安部門、武警部隊及時聯絡、溝通情況,以保障群體性事件現場應急反應迅速、處置高效。
(四)委和各單位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每年組織各級應急處置模擬演練和幹部培訓。
(五)委和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分別制定本級財政應急保障預案,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為應急處置管理部門提供經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把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評價體系。對因工作不力、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引發嚴重危害社會穩定重大群體性事件的,按照中央和我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責任查究,對在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對發生群體性事件報告不及時、處置失當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參照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節,並報委維護穩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委維護穩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
市市容園林委維護穩定領導小組
暨維穩聯合應急指揮部成員名單
為切實做好當前我委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要求,成立市市容園林委維護穩定領導小組暨維穩聯合應急指揮部。組成成員名單如下:
組 長:李福海
副組長:孫玉萍、李愛國、李汕源、袁東升、郭喜東
成 員:霍永晟、孟憲國、魏俠、王春霞、宋毓德、張力、張彥明、崔敏、李永華、王忠奎
維穩領導小組暨聯合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霍永晟同志擔任,副主任由杜國偉、尹愛國同志兼任,成員有:張悅奎、趙國珠、張秀軍、劉建生、安建宇、李全夫、鄭永良、李占衛、李齊、趙四茹、趙金生、李寶昆、劉利、霍卿、王俊東、楊金濤。
委維穩領導小組暨聯合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委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人員:丁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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