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工商登記服務管理規定

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工商登記服務管理規定

《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工商登記服務管理規定》是天津市為了貫徹《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工商登記服務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0202
  • 發布日期:1987-09-17
  • 生效日期:1987-09-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工商登記服務管理規定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七日發布、施行)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簡化審批程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是外商投資企業的工商登記的主管機關,天津市外國投資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代市工商局承辦具體工作。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需在領取批准證書後三十天內到“中心”辦理申請工商登記事宜。
第四條申請工商登記必須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一)項目建議書及批覆檔案副本;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覆檔案副本;
(三)契約、章程及批覆檔案副本;
(四)政府頒發的批准證書副本;
(五)投資各方所在國(地區)政府管理部門簽發的近期有效的工商登記證或營業執照副本;
(六)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
(七)企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聯合簽署的工商登記申請書;
(八)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和中方投資者上級主管人事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第五條“中心”自接受申請之日起,除特殊情況外,應在十天核心準登記,由市工商局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即告成立,並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或減少投資,轉讓股權,改變經營方式,改變生產經營範圍,延長合營或合作期限,合併,分立,修改契約、章程或清算等,應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後,向市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由“中心”分別代市外經貿委和市工商局受理申請書,進行傳遞和組織審理。自收到完備的申請書和資料之日起,除特殊情況外,應在二十一日內辦完各項手續或批駁。
第七條設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工商登記、變更登記和歇業註銷登記,經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承辦審查後,由市工商局核准。
第八條受外商投資企業委託,在本市進行企業管理承包、勘探、開發和建築(含裝飾、工程設計)作業的中國境外企業,需向市工商局申領承包工程登記證。
第九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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