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後檔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天津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一步規範本市征地補償工作,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天津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現予公布,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收集體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徵收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按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以上用地徵收補償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不得隨意調整。
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三、各區人民政府要通過多種方式公布新調整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標準順利實施。對新標準施行前已依法獲得征地批准的,征地補償按已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組織實施;未經依法批准征地的,按新標準執行。
四、調整後的天津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天津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津政發〔2014〕20號)同時廢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
附屬檔案:天津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註: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不包含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各區存在飛地的,以飛地坐落區片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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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規〔2021〕2號
內容解讀
2021年2月,天津市規劃資源局發布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新《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貫徹新《土地管理法》要求,需要調整區片價。
二、主要內容
(一)區片價內涵的確定
新《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
(二)區片劃分的調整
按照自然資源部對區片價調整的指導意見,遵循相對一致性、多因素綜合分析、行政界線(村界)與明顯現狀地物相結合及適當歸併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原有的區片劃分進行了調整。調整後,區片個數與現行區片保持不變,為39個。靜海區和薊州區對現行征地區片價區片範圍進行了微調,其他各區未變化。
(三)區片價標準的調整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根據多因素具體變化情況,遵循同地同價、適度提高、前後銜接和平穩過渡的原則,以GDP、第一產業增加值、物價指數、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等經濟社會發展數據為基準,採用案例比較法、主導因素修正法等方法綜合測算。全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由2.8萬元/畝調整為3.4萬元/畝,最高標準由27.0萬元/畝調整為30.1萬元/畝,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平均標準由4.15萬元/畝調整為5.00萬元/畝,平均增長0.85萬元/畝,平均增長幅度為20.48%。
(四)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例的確定
按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加快制定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53號)要求,本次區片價需要確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比例。各區按照征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參照近年征地補償費用在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之間的實際支付比例,並綜合考慮專家諮詢法、經驗借鑑法以及外省市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例為4:6。
(五)各區應嚴格執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區片價屬於剛性標準,各類用地的徵收補償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不得隨意調整。
(六)新舊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銜接問題
關於新舊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銜接問題,《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天津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明確了處理原則,即對新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施行前已依法獲得征地批准的,徵收土地補償按已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組織實施;對未經批准的按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同時,各區應當統籌組織好新一輪區片價實施後的各項工作,加強政策解釋,建立糾紛處理與協調機制,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防止因實施新標準引發矛盾,確保新舊區片價順利銜接、平穩過渡。
調整前檔案
津政發〔2014〕2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征地補償工作,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天津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現予公布,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後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各類用地的徵收補償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不得隨意調整。
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以及地上附著物、建築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由申請用地單位另行支付。
三、各區縣人民政府要通過多種方式公布新調整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標準順利實施。對新標準施行前已依法獲得征地批准的,征地補償按已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組織實施;未經依法批准征地的,按新標準執行。
四、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對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進行修訂。
五、調整後的《天津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實施天津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津政發〔2007〕23號)同時廢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
天津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天津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成果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