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北京市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北京市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是為進一步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而制定標準。

2021年5月12日,京政發〔2021〕9號印發通知,公布《北京市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2024年5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重新公布《北京市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12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京政發〔2021〕9號 
發布通知,標準內容,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北京市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
京政發〔2021〕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新《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本市結合實際制定了《北京市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現予公布,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不包括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以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比例,由各區政府參照近年征地補償費用在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之間的實際支付比例合理確定,原則上一個區行政區域內執行一個比例,並於本標準公布後三個月內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布。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體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本標準公布後,徵收集體土地應嚴格按照本標準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落實征地補償費用。
  2020年1月1日至本標準公布前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的,補償標準按照協定約定執行,低於本標準的補齊差額。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的,補償標準按照協定約定執行。
  三、各區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在執行區片綜合地價保證原有徵地補償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可採取多元化的補償方式,妥善安排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已完成整建制農轉非的,征地時應合理安排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四、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區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區片綜合地價實施工作,確保新舊政策平穩有序過渡;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要嚴格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履行徵收集體土地的法定程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2日 

標準內容

《北京市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現將《北京市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重新公布,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與《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北京市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京政發〔2021〕9號)規定的地價標準無變化,屬於依法重新公布。
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不包括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以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三、徵收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參照本標準執行。
四、本標準公布後,徵收集體土地應嚴格按照本標準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落實征地補償費用。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的,補償標準按照協定約定執行。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11日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的,補償標準按照協定約定執行,低於本標準的補齊差額。
2021年5月12日之後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的,應符合本標準。
五、各區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在執行區片綜合地價保證原有徵地補償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可採取多元化的補償方式,妥善安排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
六、征地補償標準的執行事關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區政府務必高度重視,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北京市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北京市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內容解讀

為進一步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北京市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近日正式公布。
根據《北京市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比例,由各區政府參照近年征地補償費用在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之間的實際支付比例合理確定,原則上一個區行政區域內執行一個比例,並於本標準公布後三個月內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布。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體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也參照本標準執行。
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標準公布後,徵收集體土地應嚴格按照本標準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落實征地補償費用。其中,2020年1月1日至本標準公布前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的,補償標準按照協定約定執行,低於本標準的補齊差額;2019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的,補償標準按照協定約定執行。通知明確,各區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在執行區片綜合地價保證原有徵地補償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可採取多元化的補償方式,妥善安排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已完成整建制農轉非的,征地時應合理安排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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