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地同價

同地同價就是要“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而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則是指“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不難看出,這裡的同地同價是指位於同一個區域的土地應該具有相同的地價,而公眾所言的同地同價是指徵收價格和土地出讓價格應該相同,由此可見,兩個同地同價是風馬牛不相及。

那么,這樣的同地同價有利於保護失地農民的利益嗎?可能未必。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不同土地是具有不同的補償價格。因為我國的征地補償費是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三部分構成。而“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一個非常淺顯的道理,雖然兩塊土地位於同一區域,但是由於土地經營者的能力不同,土地的經營產出會是完全不同。如果從這個角度推敲,這樣的同地同價有違背現有法律之嫌。
同時,這樣的同地同價制度既不效率也不公平。不效率是從資源配置的角度而言,由於對補償的標準是整齊劃一的——— 往往是取平均值,這就挫傷了那部分生產效率高的人的積極性,也會使得低生產效率的人不願意改進和提高生產效率:因為一旦財產被徵收,他們那部分高於一般生產效率的價值是無法補償的。最終,導致了整個社會資源配置的不效率。針對這一點,已經有很多經濟學家分析過。不公平則是指分配上的不公平,因為受到不同的損失卻獲得相同的賠償,這樣的分配方案是不公平的。
為什麼這個既不公平也不效率,甚至有違法之嫌的同地同價制度會得到大力推薦?在我看來,這是由我國行政主導的征地補償制度所決定的。在我國,在徵收補償的過程中,徵收的決定是由政府作出,補償的價格也是由政府決定。當行政機構主導了征地制度之後,就會作出種種有利於其自身的規定,本文所說的同地同價制度也是一例。統一年產值意味著在征地過程中政府只需要知道土地的面積就可以確定土地的補償標準,省卻了對不同經營者的不同土地的調查和取證,使得有關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大為減少。同時,由於征地往往都有時間的要求,於是,這樣的做法也就會節約時間成本
由此可見,這個同地同價的征地補償制度並沒有起到保護失地農民利益的作用,其目的是減少政府機構在征地過程中的工作量,這恐怕要讓為此歡呼的公眾失望了。
(作者繫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國土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房屋拆遷按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準補償。
《通知》要求,推進征地補償新標準實施,確保補償費用落實到位。
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
對於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要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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