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定義分類,成本內容,設備淨價,具體構成,土地費用,開發成本,管理費用,銷售稅費,開發利潤,相關信息,
定義分類
成本內容
設備淨價
設備淨價的計算方法包括:直接法、物價指數法、重置核算法、綜合估價法、重量估價法、類比估價法(指數估價法)。 A.直接法,獲得市場價格的渠道有市場詢價、使用價格資料。 B.物價指數法,物價指數可以分為定基本物價指數和環比物價指數。採用定基物價指數計算重置成本的公式為: 重置成本=歷史成本×(當前年份指數/基年指數) 採用環比物價指數計算重置成本的公式為:設備重置成本=原始成本×(P01×P21×......×Pnn-1) 其中Pnn-1代表n年對n-1年的環比物價指數。 C.重置核算法,常用於確定非標、自製設備重置成本,重置成本是由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利潤、稅金組成。
具體構成
土地費用
(1)征地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費。 (2)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地價款。 (3)有關土地取得的手續費及稅金。其中,農地徵用費的構成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費、耕地占用稅、耕地開墾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地管理費、政府規定的其他有關稅費等。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費的構成包括:被拆除房屋及附屬物補償費、購建拆遷安置用房費、安置補助費、被拆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停產、停業期間損失補助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和房屋拆遷服務費、政府規定的其他有關稅費。
開發成本
管理費用
主要是指開辦費和開發過程中管理人員工資等。
銷售稅費
開發利潤
相關信息
國土部近日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房屋拆遷按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準補償,並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
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的加快,“拆遷”、“征地”也成了社會生活中的熱點辭彙,拆遷亂象背後的利益糾結及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問題,成了轉型時期的社會之痛。該通知正是基於這樣的背景而出台,並成了繼2004年《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之後,國土資源部針對征地管理出台的目前為止最為全面的一個檔案。不難看出,該通知旨在提高征地補償水平,維護被拆遷者的正當權益。通知有兩大亮點值得關註:一是首次明確了征地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標準問題。現實生活中,之所以時有拆遷悲劇上演,民眾不惜用生命來捍衛自己的房子,往往是因為補償標準過低。
在很多地方,土地業主獲得的補償款,按照當地的物價水平,只能維持三年左右的基本生活,失地者往往會淪為新的貧困群體。這種情況下,強行拆遷無疑會引發其絕望的抵抗。二是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也就是實施征地補償同地同價。拆遷之所以引發大量爭議和糾紛,往往就在於補償的隨意性較大,相鄰地塊的征地補償會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同地同價類似於同命同價,一碗水端平的做法,不僅有助於減少糾紛,也有助於減少“隨意”背後的利益輸送。
當然,作為一份指導意見,該通知欲發揮應有效力,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有關細則,對某些標準進行更清晰的界定。通知規定,征地中的拆遷房屋不再作為附著物補償,而是按建築重置成本補償,被拆遷者所得的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問題是,如何理解、界定“合理居住水平”?這裡面的重置成本該如何計算?同樣的面積之下,每一棟房屋的結構、年限、建築成本等都不盡相同,如何補償才能體現出公平?
同地同價是一種進步,但是,它在杜絕某些人面對拆遷補償漫天要價的同時,如何防止權力部門或開發商打著公益旗號來強行壓低價格,使之變成了同地同低價?現實中,即使是同樣面積的相鄰土地也因朝向等不同存在價值上的差異,同價是否需要對這種因素加以考量?此外,事實上,多地已開始嘗試“同地同價”,但因行政區劃不同,處於邊界的相鄰地塊補償還是有不小差距,如何避免這種新的“同地不同價”?更重要的是,如何制止這樣一種怪象出現——同樣的一塊地,政府從百姓手中徵收時以畝為計價單位,但是當它進入市場進行招拍掛時,其價格又往往以平方米為計價單位,這中間的巨大差價無異於變相掠奪。
很多時候,我們缺少的不是相關法律法規,而是對法律法規堅決有力地執行。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在權力與被拆遷者的博弈實力懸殊的現實面前,如何防止國土部的通知被“架空”,如何建立更嚴密的監管機制與更嚴厲的剛性懲罰機制,防止其在操作層面走樣變形,值得深切思考。從這個角度說,實現拆遷公平,國土部的這一紙通知只是邁出了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