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利用管理、國土空間規劃等政策措施。組織國土空間規劃研究與編制。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自然資源調查監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治區制定的全區自然資源調查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落實國家制定的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負責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按照國家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落實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監督管理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組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城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組織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按許可權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設計和相關專項規劃。執行相關專項規劃編制與管理標準。按許可權負責蘇木鎮空間規劃以及重點建制鎮、開發區(園區)、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初審、報批相關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負責規劃管理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及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工作。負責全旗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按許可權核發規劃許可。負責參與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擬定市政基礎設施規劃。負責案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反檔案法規的行為。負責城鎮地理信息的規劃管理工作。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組織政府投資的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擬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並上報有關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旗級地質勘項目。負責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地質礦產勘查相關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按許可權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報批相關工作。負責全旗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旗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四)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貫徹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落實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落實國家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的督察意見。負責全旗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領域行政執法工作,協助辦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導蘇木鎮有關行政執法工作。對蘇木鎮政府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督查。
(十六)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考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行業相關安全生產工作。
(十七)負責旗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統一管理和協調旗林業和草原局。
(十九)完成旗委、旗政府及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旗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自然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便民高效。
(二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1.與旗應急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旗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2.與旗民政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旗民政局會同旗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達拉特旗行政區劃圖。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重要檔案文稿起草工作,承擔機關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檔案管理、政務督查等工作,負責組織施行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負責組織編制自然資源年度工作計畫,負責系統專項資金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專項收入收繳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黨建、群團、紀檢工作,負責自然資源信息化建設、電子政務、網路安全管理。
(二)綜合業務辦公室
負責起草自然資源管理相關規範性檔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法治宣傳教育,承擔機關信訪、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有關工作,落實自然資源督察相關政策制度,落實國家制定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貫徹落實採礦權管理政策,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礦業權的出讓、劃定、新立、延續、變更、抵押、註銷和遺失補領相關工作,受委託承擔市級許可權礦業權的延續、遺失補領等工作,按規定對礦業權開展核查工作並提出初步意見,依法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等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礦產資源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按許可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和壓覆礦產資源報批相關工作,負責全旗地質工作,管理地質勘查行業,擬訂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旗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地質礦產勘查相關工作,負責國家、自治區地質勘查項目相關配合工作,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擬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落實生態補償制度,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指導綠色礦山建設工作,負責礦產等自然資源相關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旗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領域行政執法工作。
(三)自然資源利用與保護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治區制定的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落實相關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組織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按許可權負責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
負責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擬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管理測繪資質資格,建立和管理全旗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擬定基礎測繪規劃、年度計畫及重大項目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安全管理,負責地圖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四)國土空間規劃辦公室
負責建立並監督實施空間規劃體系,組織編制和調整國土空間規劃,負責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應性評價,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將“三線”納入國土空間規劃,負責城市中心城區空間規劃、分區規劃、重大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修改、審查論證、完善報批、公布工作、負責空間規劃體系中各層面規劃的評估論證、統籌協調管理工作,負責城鄉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旗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詳細規劃相關技術規定,負責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論證、報批、備案、動態維護等相關工作,負責研究編制控規階段的城市設計工作,負責管理建設項目選址、用地等規劃服務工作,對中心城區除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以外的各類規劃建設項目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技術指標核定,貫徹實施建設項目建築空間形態規劃政策及技術規定,組織重大建築項目的設計方案徵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雕塑、綠化、夜景亮化等城市景觀環境的規劃管理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鎮、歷史街區及歷史建築保護的規劃管理、協調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方案審查工作,對除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外的各類規劃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技術指標核定,負責規劃建設項目批後管理和規劃核實工作,對《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進行技術指標核定,組織實施市政基礎設施相關技術規定,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包括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等)和海綿城市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綜合規劃的組織編制、初審、論證、報批和備案工作,對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技術指標核定,開展村莊規劃技術規定研究,指導全旗村莊規劃評估工作,負責建立旗域村莊規劃管理體系,負責各蘇木鎮、特定地區、村莊規劃編制的指導、協調、審查等工作,指導各蘇木鎮開展總體規劃、嘎查村規劃管理工作,對規劃制定、實施、修改等進行技術指導,負責指導小城鎮規劃建設工作,負責全旗公共、基礎設施及重大建設項目選址管理工作。
(五)行政審批室
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局機關依申請行政許可、確認、獎勵、給付事項的審核、批准、備案等工作,負責協調各業務股室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後台支持工作,負責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管理和城鄉規劃領域行政許可、公共服務事項等綜合性課題調查研究,負責制定自然資源行政審批業務、技術審核、審查規範制度並監督實施,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的技術審定和綜合性業務統計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行政審批業務審查工作,督辦審查事項進展。
直屬單位
(一)達拉特旗不動產登記中心,為達拉特旗自然資源局所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於副科級。主要職責:
1.承擔不動產登記的日常事務性工作。參與擬定不動產登記政策。
2.承辦各類不動產登記業務,包括土地、房屋、林地、宅基地確權登記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含耕地、草原、水域、灘涂)等不動產登記業務及相關工作。承擔不動產權利證書、證明分發和管理工作。承擔全旗不動產信息管理基礎平台信息運維等工作。
3.參與不動產登記權屬糾紛案件調查處理的事務性工作。參與全旗不動產登記業務指導和檢查工作。
4.完成達拉特旗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達拉特旗不動產登記中心設5個內設機構
1.綜合辦公室。負責中心日常運轉、綜合協調工作;負責中心政務、會務、保密、人事、工資、考核、審計、財務、後勤等工作。
2.檔案管理室。負責業務檔案的收檔、整理、編目、歸檔、造冊入庫、檔案信息錄入和保管工作。負責為社會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檔案查詢利用服務工作。協助司法機關辦理不動產的查封、解封、轉移登記等相關工作。
3.權籍信息室。負責不動產權籍基礎測繪圖形的修補測,對不動產權籍測繪成果進行審核認定工作。負責土地、房屋、林權等不動產登記數據整合、錄入工作。負責不動產登記業務的現場勘測、權籍調查、權籍編號與不動產單元號的編制、宗地面積與共用宗地分攤面積測算、登記配圖和成果管理工作。
4.簿證質檢室。負責各類登記業務的實物和電子數據質檢工作。負責填制和管理不動產證書證明領取台賬、貼上配圖、驗印及印章的保管工作。負責證書、證明的頒發。
5.五登記業務室。負責業務大廳視窗的辦事民眾接待及各類不動產登記業務受理、要件核對、登記內容掃描錄入業務系統、登記費核費等工作。負責登記業務件質量的統計、分析與通報工作及各類登記統計月報、季報、年度報表的填寫和報送工作。
(二)達拉特旗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為達拉特旗自然資源局所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於副科級。主要職責:
1.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託,在職權範圍內行使執法監督職權。
2.承擔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國土空間規劃等自然資源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相關工作。
3.承擔對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年度利用計畫、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自然資源相關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相關工作。
4.承擔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國土空間規劃等自然資源領域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和查處相關工作。
5.承擔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領域專項查處整治以及違法線索調查、核實處理相關工作;承擔對各蘇木鎮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6.協助有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配合司法機關對涉及自然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協助市自然資源局及上級督察機構對全旗自然資源管理和利用情況開展督察相關服務保障工作;對各蘇木鎮人民政府完成全旗自然資源例行督察、專項督察、隨機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查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相關工作進行調度。
8.承擔達拉特經濟開發區範圍內的自然資源領域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9.承擔旗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達拉特旗自然資源綜合行政設7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承擔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中心政務、會務、保密、人事、工資、考核、審計、財務、後勤等工作。
2.衛片執法辦公室。負責自然資源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承擔外業核查、數據填報、審核、查處整改、成果分析等工作。負責“執法綜合監管平台”的管理運維,完成相關信息的統計、上報。
3.法制辦公室。負責制定、修訂辦案程式、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旗區範圍內行政處罰罰沒事項的申報、受理及協調落實;負責對所有行政處罰處罰案件的審核、歸檔工作,對各中隊每年的目標管理任務進行調研並提出初步意見。
4.樹林召執法中隊、展旦召執法中隊、白泥井執法中隊、昭君鎮中隊。承擔轄區內自然資源的日常巡查和法律法規宣傳工作。承擔行使轄區內對違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國土空間規劃等自然資源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和監督指導工作。
(三)達拉特旗自然資源綜合服務中心,為達拉特旗自然資源局所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於副科級。主要職責:
1.承擔局機關機要保密、公文運轉制發、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輔助工作。承擔局機關“放管服”等輔助工作。參與制定局機關事務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局機關民眾來信來訪接待及信訪事項辦理等輔助工作。
2.承擔局機關綜合檔案歸檔、數位化及利用等工作。開展全旗自然資源數據匯集、整合、利用等工作。承擔基礎地理成果資料及相關數據的收集保管和使用,為全旗基礎地理測繪等自然資源業務管理運行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保障。
3.承擔全旗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及相關專業套用系統運維服務工作,承擔中心城區地下空間和管線信息運維服務工作。
4.承擔全旗自然資源領域地理空間及相關基礎研究工作。
5.承擔全旗國土調查、年度更新調查相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相關專項調查、遙感監測及基礎性公益性調查任務。承擔轄區內地理國情業務監測相關調查分析評價等技術支撐工作。
6.承擔全旗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自然資源相關規劃編制、調整、評估、預警與實施保障的技術性、輔助性工作。承擔功能區戰略制度研究、國土空間規劃業務理論政策制定實施及資源環境承載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與監測的相關技術性、輔助性工作。承擔國土空間規劃、技術審查備案一致性核對工作。承擔生態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邊界等重要控制線劃定、實施、監測的一致性核對和相關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土地市場分析研判、國有建設用地收購、儲備、土地專項債券發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權益保護、負債表編制、生態價值核算、清單管理以及土地為主的資產清查統計、儲備監測的技術性、輔助性工作。
7.協助局機關做好全旗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工作,協助局機關做好城鄉建設用地的農用地轉用、臨時用地、土地徵收徵用材料的審查報批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區域征地補償標準及被征地農民安置政策。負責與相關部門協調,保障被征地農牧民的合法權益,組織實施被征地農牧民的社保等工作。
8.承擔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測、轉用及管控規則評價的技術服務工作,開展建設項目用地報批組件、土地預審與規劃選址、城鄉建設用地最佳化利用的輔助工作。
9.承擔國土調查及相關專項調查、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業務的技術指導、諮詢服務等工作。
10.承擔全旗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及礦山儲量動態監測管理等方面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市發證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儲量核實報告的組織評審、地質資料匯交等輔助工作。
11.承擔市發證礦山地質勘查規劃編制、基礎性地質調查項目和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全旗地質災害防治與監測、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全旗地下水環境監測等技術支撐工作。
12.承擔礦產資源基礎資料庫的更新維護、統計發布及礦業權管理技術支撐工作。
13.承擔全旗國土空間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方案的評審工作以及綠色礦山建設等技術支撐工作。
14.承擔全旗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及水資源調查評價、全旗礦山環境調查評價、生態保護與修復、土地復墾重大工程調查評價等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15.承擔地質、生態等方面的科學研究工作。承擔全旗地質資料管理及地質信息開發利用研究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科學普及和科技成果轉化輔助工作。
16.承擔全旗地質勘查基金管理相關公益服務職能。
17.承擔全旗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及城市設計的前期研究和編制組織相關輔助工作。承擔規劃領域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研究工作。承擔城市發展戰略研究和有關規劃專項課題的研究工作。承擔規劃領域技術標準和規範的推廣套用;承擔國土空間規劃評估及成果的動態維護工作。
18.承擔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的成果維護及各類規劃成果入庫的技術審核工作,承擔建築、市政等建設項目批前技術指標覆核工作,承擔各類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核實的技術審查工作,為項目審批等提供技術服務。
19.承擔相關規劃業務技術指導、諮詢服務等工作。
20.承擔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基礎地理測繪項目的勘測設計、方案編制、項目實施及技術服務工作、自然資源勘測技術諮詢服務工作;承擔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耕地占補平衡、國土綜合整治、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更新、土地礦產衛片執法等項目實施及技術諮詢服務工作。承擔全旗國土調查、年度更新調查、地理國情業務調查、農用地分等定級、評估、動態監測等項目實施及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21.承擔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信息諮詢、科技成果資料轉讓服務和業務技術指導等相關工作。
22.完成市、旗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達拉特旗自然資源綜合服務中心設七個內設機構:
1.綜合業務辦。承擔中心日常運轉和重要檔案文稿起草工作。承擔中心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信息、政務公開、黨建會務、信訪答覆等工作。承擔中心財務、後勤採購、資產管理、中心事務管理等工作。承擔中心政治學習、人事勞資、機構編制、職稱評聘、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管理、人才隊伍建設、績效考評等工作。承擔中心計算機設備、信息網路系統維護和管理工作。
2.檔案管理辦。承擔中心綜合檔案歸檔、數位化及利用等工作。承擔基礎地理成果資料及相關數據的收集保管和使用。承擔檔案的日常管理,做好檔案的保護、安全、保密工作。承擔中心各類檔案的對內、對外查詢利用等工作。承擔業務範圍內有關政策、法規的諮詢、解釋和宣傳工作。
3.征地拆遷服務辦。承擔集體土地徵收徵用輔助工作。協助做好城鄉建設用地的農用地轉用、臨時用地、土地徵收徵用材料的組件工作。開展征地補償標準及被征地農民安置政策的工作,保障被征地農牧民的合法權益。承擔國土調查、年度更新調查相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相關專項調查、遙感監測及基礎性公益性調查任務。承擔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測、轉用及管控規則評價的技術服務工作。開展建設項目用地報批組件、土地預審與規劃選址、城鄉建設用地最佳化利用的輔助工作。
4.土地收儲服務辦。承擔土地儲備規劃和土地儲備供應年度計畫的輔助工作。承擔土地收購儲備輔助工作和土地儲備監測監管系統運營維護工作。根據旗政府編制的收購計畫,對需盤活的存量土地以及其他需調整的存量土地適時進行收購儲備。對依法收回的違法用地、閒置土地、待征土地、無合法使用權的國有土地錄入土地儲備監測監管系統。
5.生態修復服務辦。承擔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耕地占補平衡、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復墾、土地開發利用等工作。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生態保護補償相關輔助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及綠色礦山建設、臨時用地管理輔助工作。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工作。承擔市發證礦山地質勘查規劃編制、基礎性地質調查項目和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技術管理支撐工作,承擔全旗地質災害防治與監測、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全旗地下水環境監測等技術支撐工作。承擔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相關工作。
6.規劃服務辦。承擔全旗重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審查、用地規劃、工程建設項目的方案審查及規劃建設項目批後管理和規劃核實等技術審查工作。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的輔助工作。參與全旗空間規劃、分區規劃、重大專項規劃的編制、修改、審查論證、完善報批、公布等輔助工作。參與擬訂村鎮規劃編制計畫,指導蘇木鎮政府開展蘇木鎮、嘎查村莊的總體規劃管理工作,包括規劃編制、實施、修改過程中的技術審查指導服務。參與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建設項目建築空間形態、市政基礎設施等相關技術標準的研究與制定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楊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