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管理辦法

《大連市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管理辦法》在1998.05.02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5.02
  • 實施時間:1998.05.02
第一條 為加強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管理,提高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素質和運輸服務質量,根據《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是指駕駛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的汽車和拖拉機、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人員。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大連市市區公車和市內四區計程車除外)駕駛員崗位培訓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大連市交通局是本市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中心履行具體管理職責,並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的管理工作。各縣(市)、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金州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分為六類:
第一類:重型貨車(掛車、汽車列車、貨櫃車、商品汽車運輸車、重型載貨車、零擔車、罐車)崗位;
第二類:中型貨車(中、小型貨車,箱式車)崗位;
第三類:大型客車(大型客車、臥鋪客車、雙層客車)崗位;
第四類:中型客車(中、輕型客車)崗位;
第五類:小型汽車(轎車、微型客車)崗位;
第六類:拖拉機崗位。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並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
(一)參加第一、三類崗位培訓的,應具有中級以上駕駛員技術等級資格和二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參加第二、六類崗位培訓的,應具有初級以上駕駛員技術等級資格;
(三)參加第四、五類崗位培訓的,應具有初級以上駕駛員技術等級資格和一年以上駕駛經歷。
第六條 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內容,分為理論科目和實際操作科目。
理論科目:包括駕駛員職業道德、道路運輸法律知識、汽車保養常識、救護和消防知識。
實際操作科目:包括汽車發動機油電路故障判斷與排除、汽車日常維護、救護、駕駛技能。
第七條 持有高級汽車、超重汽車列車駕駛技術等級證書以及二年制以上的汽車駕駛專業畢業的人員,除應參加第一、三類崗位實際操作科目培訓外,可以不參加其他科目的培訓。
持有機動車駕駛員學校單科畢(結)業證書的人員,可不參加相同科目的培訓。
第八條 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考試,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考試合格的,發給全國統一樣式的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作為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的上崗證明。
第九條 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的單位,須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發給的許可證。其中屬於社會力量辦學的,還應持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許可手續。
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設備、場地、人員、資金等方麵條件。具體條件由市交通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的單位,須嚴格按照許可證核定的範圍、規模、期限進行,執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使用統編教材,保證培訓質量。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給予處罰:
(一)無許可證或超過許可範圍,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的;
(二)未按統一規定的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進行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的;
(三)無駕駛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駕駛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的。
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十二條 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有關費用的收繳,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上崗證、準駕證的,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期滿後按本辦法重新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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