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公告
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十一號)
《大連市外商投資促進條例》業經2023年8月29日大連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0月9日
條例全文
大連市外商投資促進條例
(2023年8月29日大連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促進外商投資,推動本市更高水平對外開放,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全面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在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針對外商投資設定準入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
本市根據國家規定,在設立、運營、處置等各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類似情形下給予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
第四條 本市按照國家對外開放總體部署,對標高標準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推進從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拓展,不斷增強區域門戶開放功能,加快建成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東北亞國際物流中心、區域性金融中心,打造面向東北亞開放合作新前沿。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商投資促進工作的領導,制定外商投資促進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外商投資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外商投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商務、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促進工作;區(市)縣人民政府主管外商投資促進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促進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與外商投資促進相關的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等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導,專業機構、商會、協會和企業等共同參與的外商投資促進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全方位、精準化的投資促進服務。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外商投資促進服務信息平台,歸集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政策措施,發布行業動態、投資促進項目信息等,線上線下聯動提供投資資訊、項目配對、投資對接等服務。
外商投資促進服務信息平台應當逐步拓展多語種信息服務。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及區(市)縣人民政府主管外商投資促進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編制本行政區域外商投資指南、投資環境白皮書等外商投資指引,以中英日韓文等多語種公布,並及時更新。
外商投資指引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基本情況、重點發展產業、優勢投資領域等投資環境介紹,投資辦事指南,投資項目信息以及相關數據信息等內容。
第九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不得制定或者實施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歧視性政策措施。
外商投資企業通過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依法平等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土地出讓、產權交易等活動。
第十條 本市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市場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的全過程信息,為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地方標準起草相關工作、標準翻譯以及標準國際化合作等提供便利和指導。鼓勵外商投資企業代表參加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制定、修訂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地方標準,應當按照便捷有效原則採取多種方式徵求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
第十一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城市推介、區域推介、產業推介、項目謀劃、集中簽約等多種形式,充分利用境內外商會、協會、專業招商公司、中介機構、金融機構等社會化、市場化招商力量,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平台等技術,加大投資環境和合作項目宣傳推介力度,創新開展投資促進工作。
鼓勵各類投資促進機構推動投資促進活動與大型國際活動聯動,在境內外開展投資促進工作,拓展引資渠道,提升引資質量。
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對在境外開展的外商投資促進活動進行統籌、指導、服務,跟蹤後續招商引資成果。
第十二條 本市加強與國際友好城市、友好組織以及其他境外城市、地區和組織在投資經貿領域的交流和合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境外投資促進機構的聯繫,建立投資促進合作關係,引導投資促進機構加強與市、區(市)縣的對接,根據各區域產業定位做好項目引薦、促進、落地等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中國國際數字和軟體服務交易會、遼寧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以及世界經濟論壇等重大經貿與合作活動,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與本市進行信息交流、產業合作和項目對接等搭建平台,拓展對外招商資源網路。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通過持續創新資金、人才、物流、通關等便利化措施,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支持其集聚業務、拓展功能,升級為亞太總部、全球總部。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的,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設立投資性公司,支持投資性公司依法開展投資活動,為其股權交易、資金進出等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 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市設立研發中心;支持跨國公司與本市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建立聯合研發中心,聯合開展技術研發和產業化套用。設立研發中心的,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 外國投資者投資市及區(市)縣重點發展產業內的項目,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制定相關費用減免、用地指標保障等鼓勵措施。
第十七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本行政區域重點發展產業和外商優勢投資領域完善產業布局,促進相關配套產業發展,推動產業集聚,增強外商投資企業競爭力。
第十八條 支持外國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方式,參與我市國有企業改革。
第十九條 外國投資者以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擴大投資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外國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補繳其在境內居民企業已經認繳的註冊資本,增加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的,除享有前款稅收優惠外還可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激勵措施,對在本行政區域促進經濟發展、擴大就業、推進技術創新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對外商投資促進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外商投資企業的政企溝通機制,通過實地走訪、座談會商、網路徵詢等方式廣泛聽取外商投資企業意見建議,及時了解並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大外商投資項目跟蹤服務機制和重點外商投資企業聯繫制度,配備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專門服務人員,實施台賬管理,統籌推進準入、規劃、用地、環保、用能、建設、外匯等事項,支持項目落地,服務企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鼓勵在連金融機構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多渠道融資服務。在連金融機構根據國家跨境融資管理政策,為外商投資企業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提供相應便利,降低外商投資企業融資成本。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外國創新創業人才、專業技能人才、高層次人才及其家屬在本市出入境、停居留提供便利。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和本市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複合型產業人才培養合作,根據企業發展需要進行定向人才培養。
第二十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養,鼓勵和引導法律服務專業機構高質量滿足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服務需求。
第二十六條 本市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推進行政、司法、仲裁、調解等跨部門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建設,不斷完善司法和行政執法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依法懲處侵犯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檢查活動,統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產品質量等涉企執法檢查事項。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日常或者專項檢查中合理降低檢查頻次。
第二十八條 本市應當加強外商投資領域的政務誠信建設。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法定許可權內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書面政策性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應當履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資金短缺、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因超出法定許可權導致承諾、契約無效或者無法履行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外商投資投訴工作機制。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指定的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投訴工作機構)向社會公布。投訴工作機構應當明確投訴工作規則、投訴方式、投訴處理時限等事項,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相互銜接、多元並行的糾紛解決機制,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支持本市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深化體制機制創新,依法並借鑑國際仲裁慣例,完善與外商投資相適應的仲裁規則,提高仲裁的國際化程度,提供公正、獨立、專業、高效的仲裁服務。
第三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本市的投資促進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