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在1999.09.23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9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9月23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大連市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在1999.09.23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大連市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在1999.09.23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管理,促進水運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大...
《遼寧省水路運輸管理規定》業經2017年12月13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代省長 唐一軍 2017年12月20日 辦法全文 遼寧省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水路運輸經營行為,...
水路運輸經營者 第六條 申請經營水路運輸業務,除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二)有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船舶,並且自有船舶運力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三)有明確...
八、《大連市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大政發[1999]91號)1、第四條修改為:“大連市港口管理局是本市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市)、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金州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主管部門是所轄區域內水路...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從事水路營業性旅客、貨物運輸(含旅遊、渡船運輸,下同)的企業、其他單位和個人;石油、煤炭、冶金、商業(含糧食)、供銷、外貿、林業、電力...
第四條 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必須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第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水路運輸服務業實施行業管理。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航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
第八條 設立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以及水路運輸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營業性運輸,由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社會運力運量綜合平衡情況審查批准。審批辦法由交通部規定。對水路運輸行業管理影響較大的非營業性船舶運輸...
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代辦業務應當使用統一規定的單證和票據。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運輸管理費,並接受年檢年審。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分別於每年1 月底和7 月底以前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和下半年度統計...
為規範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管理,維護水路運輸經營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交通運輸部發布了《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號)》。中文名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
水路運輸經營者委託船舶管理企業為其提供船舶海務、機務管理等服務的,按照《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三、將第十條修改為:“交通運輸部實施省際危險品船運輸、沿海省際客船運輸、長江幹線和西江航運幹線水上運輸距離...
經批准同意籌建水路運輸企業或者訂造運輸船舶後,方可在批准的範圍內進行籌建、訂造船舶。籌建完畢,具備第九條規定的開業條件後,應當再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水路運輸企業(船舶)開業申請書”。審批機關應當於接到申請書的次日起二十天內,...
為規範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行為,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發布了《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
水路運輸經營者委託船舶管理企業為其提供船舶海務、機務管理等服務的,按照《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三、將第十條修改為:“交通運輸部實施省際危險品船運輸、沿海省際客船運輸、長江幹線和西江航運幹線水上運輸距離...
(六)安全、技術管理制度;(七)保險公司出具的船舶(艇)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單;(八)旅遊沿線停靠港(站、點)同意停靠的證明。第八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水上旅遊運輸業務的審批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劃分:(一)經營市內水上旅遊運輸業務...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內從事營業性運輸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資質管理。港口作業區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服務的駁運和拖輪經營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按照航行區域分為沿海...
第二條 水路運輸管理費(以下簡稱“運管費”)由各級航運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運管部門”)負責徵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徵收。第三條 從事國內水路營業性運輸的企業、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國內水路運輸服務業務的企業,應按本辦法的...
(六)安全、技術管理制度;(七)保險公司出具的船舶(艇)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單;(八)旅遊沿線停靠港(站、點)同意停靠的證明。第八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水上旅遊運輸業務的審批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劃分:(一)經營市內水上...
第四條 經營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應當守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第二章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 第五條 申請經營船舶管理業務,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二)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三...
第六條 水路運輸違章行為的處罰種類為:(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四)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第七條 根據本規定給予吊銷許可證處罰的,對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以及個體運輸戶(聯戶)同時轉請工商行政...
負責推進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物流中心建設等相關工作。2.負責推進全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統籌全市公路、水路和城市公共運輸行業發展,協調鐵路、民航建設,建立健全與全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相適應的制度機制,最佳化全市交通運輸主要...
(六)安全、技術管理制度;(七)保險公司出具的船舶(艇)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單;(八)旅遊沿線停靠港(站、點)同意停靠的證明。第八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水上旅遊運輸業務的審批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劃分;(一)經營市內水上...
(一)違章當事人為水路運輸企業或其他單位、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的,由檢查機關在當地按本規定實施罰款處罰。(二)違章當事人為營業性運輸船舶的:1.屬於縣或縣以上全民和集體水運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船舶,由檢查機關向當事船舶送達《水路...
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應在船舶開航後統計旅客數量並與港口經營人交換信息,以提高實名查驗的準確性。按照規定要求,港口經營人要配備必要查驗設施,確保在乘客登船前完成實名查驗,確保乘客登船信息準確無誤;水路運輸企業要在船舶開航後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