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對商品和服務質量的社會監督,根據《遼寧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各級消費者協會,應發揮其社會監督作用,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
(一)自由選擇商品、服務;
(二)了解所購商品和接受服務的價格、質量、計量、性能等真實情況;
(三)獲得質量、價格、衛生、計量、安全等保障;
(四)購買家用電器等耐用消費品、藥品、含藥化妝品和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日用工業品,有權索要保修單或要求提供使用說明;
(五)因商品質量低劣而遭受損失,有權要求責任方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或者賠償經濟損失;
(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責任方拒絕承擔責任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請仲裁,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必須符合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及過期失效、腐爛變質的商品,不得生產、銷售危害人身安全、健康和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
(二)必須執行質量標準的有關規定,保證商品貨真價實,不得以假充真,以劣充優,不準用搭配或欺騙手段銷售商品;
(三)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價格規定,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應明碼標價,不得非法提價或變相漲價;
(四)必須使用符合規定的計量器具,不得短尺少秤。商店、集貿市場應設定公平秤、公平尺等;
(五)必須依法使用商標,不得假冒他人商標,對規定附有說明書或標籤的商品,無說明書或標籤的,不得出廠或銷售;
(六)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的廣告必須真實,不得作虛假廣告或者其他欺騙性宣傳;
(七)國家規定或雙方約定應當實行包修、包換、包退、重做的商品,必須按規定、約定辦理;
(八)提供服務必須服從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一)受理消費者的投訴,調查投訴事件,調解消費與經營者之間的糾紛,對小額投訴經調解不成的,可以仲裁;
(二)協助有關部門對商品和服務進行檢查和測定;
(三)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劣質商品的行為;
(四)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經營者,進行批評;
(五)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向經營者反饋商品、服務質量信息,向有關部門反映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
(六)支持消費者對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