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大政發[1993]2號
【發布日期】1993-02-07
【生效日期】1993-02-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政發(1993)2號1993年2月7日)
第二條凡在保稅區範圍內進行建設用地規劃和從事各類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大連保稅區管理委員會,是負責保稅區內規劃建設管理的主管機關,應依照本辦法,認真做好保稅區城市規劃的編制及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審批、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保稅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編制,經市規劃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五條凡在保稅區內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檔案向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核發《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簽訂土地使用契約,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第六條在保稅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應經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審查批准,驗線合格,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開工。
第七條保稅區內各項工程的設計、施工,須由有相應資格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並對設計、施工承擔安全和質量責任。
第八條保稅區內建設工程的招投標,由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除特殊建設工程須經保稅區管理委員會批准,指定施工單位外,其他建設工程一律通過招標擇擾選擇施工單位。
第九條在保稅區內臨時用地和進行臨時建設的,應到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批准手續。
第十條經批准的臨時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其用地性質和界限,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管線和其他設施必須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內拆除,並按要求清理場地。
經批准的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築物不得轉讓、出租。
第十一條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由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令停止建設、限期無償拆除、沒收新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罰款、吊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處罰。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大連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