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

1996年5月8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7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2003年3月11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改通過,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2013年3月8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
  • 頒布時間:2013年06月01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條例內容,修訂說明,修改情況,審查報告,批准決議,

條例內容

(1996年5月8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2003年3月11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改通過 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2013年3月8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已經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3年5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6月1日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縣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義務教育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發展民族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三條 義務教育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全縣義務教育的規劃並組織實施,確保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逐年增加教育投入,科學規劃學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推進中國小標準化建設,實現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障學校安全,提升義務教育總體質量和水平。
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義務教育工作,縣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負責與義務教育相關的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採取措施防止學生輟學;維護學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治理校園周邊環境;按有關規定申報新建、擴建校舍需要劃撥的土地;多渠道籌措經費,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
居民委員會和村(牧)民委員會協助縣、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義務教育相關工作,依法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四條 義務教育實行評估驗收制度。評估驗收按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划進行。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全縣義務教育的督導、評估。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全面落實國家義務教育階段免費政策,免費提供作業本,並隨財力增長逐步提高學生生活費等補助標準。
第六條 禁止利用宗教妨礙、干預義務教育。
禁止寺院招收未完成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寺從事宗教活動。
第七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兒童入學年齡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保障外來經商務工人員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況,需要延緩或免於就學的,須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並出具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有關單位證明,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教育,提高少數民族學生尤其是少數民族女童的入學率及鞏固率。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招用未完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就業。
禁止任何單位和部門抽調中小學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
第十條 學校有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動員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的義務。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籍管理制度,不得強迫學生退學或轉學。學校應當接收曾有過違紀行為的學生繼續就學,不得歧視。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學校不得向學生、家長或單位攤派、亂收費用。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社會公德、傳統美德、民主法制和心理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形成健康的人格。禁止一切有害於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及物品進入校園。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定,科學安排課程,不得擅自增減課程或者調整課時量,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並不得增加學生課業負擔。
未經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學校不得隨意停課。
第十二條 學校校長實行聘任制,聘任校長應當經過競聘、試用環節。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德才兼備、依法辦學、科學管理、民主管理和組織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作為培養、選拔、使用和考核校長的重要指標。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校務委員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會議制度、家長委員會制度,實施校務公開和社會公示制度,推進學校民主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園、食品、校車等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保障學生在校安全。
禁止在學校校門周圍50米範圍內擺攤設點銷售商品和散發廣告傳單,禁止在校園周圍外延直線距離200米以內開設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電子遊戲場所、網咖等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學校場地、校舍、設備及其他財產,不得污染學校環境,不得干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學校不得將校舍場地出租、轉讓使用。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嚴格實施教師資格準入制度,有計畫地吸收、培養、培訓師資,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穩定教師隊伍,提高教師的職業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學水平。
任何單位未經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隨意抽調和借調教師從事其他工作。
根據在校學生規模,核定、配備學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十六條 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書育人。不得進行有償補課,未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教育機構兼課。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行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教師崗位設定管理,職稱評聘有機結合,實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條 全社會應當尊師重教,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縣人民政府應當按時足額發放教師工資,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關心教師身心健康,減輕教師工作負擔,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以素質教育為主要指標的考核評價體系,將師德師風建設納入學校、教師考核的重要內容,不得片面以學生考試成績或升學率作為評價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籌措。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當年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生均教育事業費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生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10%的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發展教育事業。積極爭取國家、省、市專項資金,逐年增加縣級財政對教育的投入,完善寄宿制學校師生的生活配套設施。
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和個人捐資助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挪用教育經費。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學校的基本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學校的基本建設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優惠政策。
學校所需的校舍建設項目,由縣人民政府列入基本建設統一規劃。
因教育資源整合而閒置的校舍、場地等按縣人民政府相關規定管理,當地鄉(鎮)政府負有監管責任,村(牧)民委員會負有託管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重視和發展義務教育階段現代信息技術教育,發改、財政、廣播電視、電信等相關部門應予扶持。
第二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發展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
鼓勵社會力量開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辦學應當經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教育獎勵基金,用於獎勵和表彰在義務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有條件的學校,可設立獎學金,用於獎勵和表彰學習成績優異或者在學校各項活動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縣、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執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
(二)積極辦學或捐資助學,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長期從事義務教育事業,忠於職守,取得優異成績的。
第二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執行義務教育的有關規定,工作失職的;
(二)貪污、挪用、剋扣教育經費和專項教育資金的。
第二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嚴格執行學籍管理制度,強迫學生退學或轉學的;
(二)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的;
(三)歧視、拒絕接收曾有過違紀行為的學生繼續就學的;
(四)向學生、家長或單位攤派、亂收費用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確定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定,擅自增減課程或者調整課時量的;
(六)未經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隨意停課的;
(七)出租、轉讓校舍場地或不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事故的;
(八)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和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或者解聘:
(一)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
(二)進行有償補課的;
(三)未經學校同意,在校外教育機構兼課的。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批評教育或者處罰:
(一)利用宗教干預、妨礙義務教育的;
(二)招收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入寺的;
(三)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未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
(四)隨意抽調中小學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活動的;
(五)在學校校門周圍50米範圍內擺攤設點銷售商品和散發廣告傳單,在校園周圍外延直線距離200米以內開設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電子遊戲場所、網咖等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
(六)侵占、破壞學校場地、校舍、設備和其他財產;
(七)干擾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污染學校環境的;
(八)未經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隨意抽調和借調教師從事其他工作的;
(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30530(批准時間)

修訂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修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997年9月1日施行)經2003年6月1日修訂實施以來,對促進我縣義務教育事業健康持續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隨著2006年國家義務教育法的修訂和近年來全縣教育形勢的不斷發展,2003年修訂的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上位法的新要求和義務教育工作的新情況,難以解決實踐中有關加強素質教育、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等一系列新問題。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有必要對《條例》進行第二次修訂。
二、修訂過程
根據大通縣人大常委會2008—2012年五年立法規劃,縣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條例》修訂工作,從2011年底開始多次召開會議進行安排部署,細化工作責任,明確時間進度。2012年8月,在經過近半年的深入調研、反覆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修訂稿。2012年9月至10月,縣人大常委會組織調研組深入全縣各有關單位和部門就《條例》修訂稿的可行性進行了調研。同時,將《條例》修訂稿報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求修改意見,根據徵求到的意見,進行了全面系統的修改。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又在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的指導下進行了多次研究論證和反覆修改,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2013年1月至2月,《條例》修訂草案經縣政府常務會、縣委常委會、縣人大常委會審議,提請縣第十六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主要修訂內容的說明
本次修訂立足大通實際,遵循“少而精、能管用,不照搬、有特色,看得懂、易執行”的原則,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一)緊貼實際作出了體現大通特色的規定。一是根據自治縣的實際和特點,作出了加強民族教育,禁止利用宗教妨礙、干預義務教育,明確適齡兒童入學年齡,提高少數民族學生尤其是少數民族女童的入學率及鞏固率等規定。二是根據農牧區基層的實際,在明確鄉(鎮)人民政府應盡責任的基礎上,進一步對居民委員會和村(牧)民委員會在促進義務教育發展中的責任進行了規範。三是把我縣已經出台實施的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費提供作業本、減輕學生課業負擔等政策措施上升為法規規定,增加了縣人民政府全面落實國家義務教育階段免費政策,免費提供作業本,並隨財力增長逐步提高學生各項補助標準等內容。四是為了加大激勵、促進力度,加快義務教育發展步伐,新增了縣人民政府設立教育獎勵基金和助學金,獎勵表彰在義務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幫助貧困學生就學等規定。同時,為增強立法的前瞻性,促進政府逐步將學前教育納入義務教育範疇,作出了縣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發展學前教育的規定。
(二)針對義務教育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針對目前義務教育中存在的教育發展不均衡、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難、素質教育不到位、學生德育和心理教育缺乏、課業負擔重,師德師風建設和學校民主管理亟待加強、教師有償補課現象屢禁不止、學校安全和周邊環境問題沒有得到足夠重視、教育投入還不能完全滿足發展需要、教育資源整合導致的校舍閒置情況嚴重等民眾反映強烈、影響和制約義務教育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修訂條例逐一作出了明確規定,提出了新的要求。這些新增加的內容較好地體現了民意,適應了新的發展形勢,增強了條例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有利於促進解決問題,保障義務教育的科學發展。同時,修訂條例還就保護教師合法權益、加強義務教育階段現代信息技術教育等需要重視的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
(三)刪除和修改了已過時或明顯影響義務教育發展的規定。為了使條例與修訂後的上位法保持一致,實現與時俱進,我們在修訂中刪除了原來有關開展駐縣企業子弟學校和民族學校義務教育、減收或免收特困學生學雜費、徵收城鎮教育費附加、鼓勵和扶持學校開展勤工儉學和興辦校辦產業,以及要求教師學歷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等已明顯過時或影響義務教育發展的規定,並按照國家和我省發展義務教育的新要求對一些條款和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
(四)對罰則部分重新進行了歸類細化。為了增強條例的約束力和可操作性,我們對原條例罰則部分重新進行了歸類細化,進一步完善處罰罰則,將原條例中一條捆綁式的罰則規定細化修改為五條責任主體明確、法律責任具體的罰則規定,使修訂後的條例更具針對性和適用性。
此外,我們按照國家義務教育法和我省實施辦法的體例結構和表述順序,對條例的條文順序進行了合理調整。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以下簡稱修訂條例)、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查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適時對該縣義務教育條例進行修訂很有必要,修訂條例總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大通縣實際,規範的內容充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批准。5月29日,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第五次委員會會議進行了研究,根據常委會領導批示要求,與省委兩個檔案進行了對接,並結合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對修訂條例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修訂條例表決稿。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關內容的修改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校長聘任中不能以管理能力來衡量,應增加師德內容。根據這一意見,在第十二條第一款中“依法辦學”前增加“德才兼備”。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學校應當加強食品及校車安全的管理。根據這一意見,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園、食品、校車等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保障學生在校安全”。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十五條第三款中的“合理”一詞在實踐中無法正確把握,建議修改。根據國家對學校教學輔助人員和後勤人員配備標準的有關規定,將第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根據在校學生規模,核定、配備學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
(四)根據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訂條例中一些不嚴謹、不規範、不周延的文字表述逐一作了修改、完善。
二、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我省少數民族女童的入學率和鞏固率已經達到較高標準,不必再做具體規定。委員會就此問題與大通縣人大常委會交換了意見,了解到,目前大通縣確實存在少數民族尤其是少數民族女童入學率低、輟學情況嚴重的問題。委員會認為,修訂條例作此規定既符合上位法規定,也符合大通縣實際,有利於保障少數民族女童按時入學和控制輟學,因此,對該款內容未作修改。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提高我省教育教學質量,建議放寬對教師進行有償補課行為的限制。對此,委員會認為教師有償補課行為非常不利於培養良好的師德校風,對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障教師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有必要在條例中作出限制規定。另外,在國務院出台的《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2012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中規定“嚴禁公辦中國小教職工組織或參與有償補課,凡是組織或參與有償補課的,一律取消當年評優、評獎、晉升、職稱評選等資格,並嚴肅追究紀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不再對此內容進行修改。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二十條第二款中“10%的土地出讓淨收益”是否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經查閱相關檔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意見》規定,各地要從當年出讓國家土地收益支出餘額10%的比例計提教育資金;財政部、教育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各地通過土地出讓獲得土地出讓淨收益後,其中的10%需要用於教育經費支出。所以對此內容未作修改。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中貪污行為已屬於犯罪行為,不適用於行政處分。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項之規定,對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另根據上位法和相關法規規定,對挪用、剋扣教育經費,但不構成犯罪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因此,該條第二項規定,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可以適用行政處分。再則,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條例第三十條已作了兜底規定。所以,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未作修改。
修訂條例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修訂條例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審查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為更好地依法推進義務教育發展,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大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進行了第二次修訂。在修訂過程中,縣人大常委會做了深入的調研、論證工作。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針對縣級人大立法力量較為薄弱的實際,本著促進精細化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的宗旨,提前介入,在充分尊重自治縣立法權的前提下,廣泛徵求吸納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進行了多次具體指導和幫助,共同解決了條例修訂中的重要問題。修訂後的條例報省人大常委會之後,教科文衛委員會於5月10日召開第四次委員會會議對修訂條例進行了審查。委員會認為,修訂條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大通實際,較好地做到了少而精、能管用,不照搬、有特色,已基本成熟。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批准決議

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批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由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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