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自然災害處置辦法

《大足縣自然災害處置辦法》是在大足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自然災害處置辦法
  • 類別:處置辦法
  • 地點:大足縣
  • 目的:開展救災工作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組織開展救災工作,減少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促進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的處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是指乾旱、暴雨洪澇、風雹、雷電、大雪、低溫、地震、地質、生物災害以及森林火災和其他異常自然現象造成的危害。
自然災害分為:特大自然災害、重大自然災害和一般自然災害。
第四條 救災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政府救助與民眾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縣政府統一領導全縣救災工作,制定救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幫助受災街鎮鄉完成特大自然災害或重大自然災害救災任務。
第六條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救災工作,履行以下職責:核實災情,制定救災方案,並採取落實措施;動員和組織災區民眾,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工作,保護國家財產,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及時恢復災區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搶救傷病員,安撫遇難者家屬,處理善後事宜;救濟災民和安頓無家可歸者,確保災民有衣、食、住,並防止流行疾病的發生;在本級財政中安排專項救災資金,儲備救災物資;負責本轄區內地質災害的監測工作。
第七條 縣政府救災辦公室職責:統籌協調全縣救災工作;會同縣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救災資金、物資安排建議;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縣級救災專項資金,並對救災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縣政府提出自然災害處置工作建議和意見;會同有關部門作好自然災害預測預報工作,編制減災規劃;會同縣民政局搞好自然災害的災情統計。
第八條 縣計畫經濟主管部門職責:負責組織縣屬國有企業、重點企業開展救災工作;負責搞好工礦企業災情核實、上報,幫助企業搞好災後重建和恢復生產工作。
第九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組織建設系統開展救災工作;組織專家評估全縣因災造成重要建築的損失,並提出恢復重建建議。
第十條縣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貿易系統災情的核實、上報,幫助受災企業搞好生產自救,及時恢復生產和營業。
第十一條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組織交通系統開展救災工作;負責組織全縣交通運輸企業組成應急搶險和運輸隊伍,儘快恢復被破壞的公路等設施,優先保證搶險人員和物資的運輸、災民的疏散。
第十二條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組織教育系統開展救災工作,統計核實災情,上報災情損失,及時幫助受災學校恢復正常教學,維護教學秩序。
第十三條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市政設施維護管理;負責城市供水設施保護;參與城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十四條縣水利農機行政主管部門(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負責全縣抗旱防洪預案、機電提灌發展規劃的編制,制定重要水利設施度汛、搶險和分洪方案;負責江河清障工作,檢查汛期搶險隊伍、物資、器材等落實情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並向有關街鎮鄉通報有關水情及水文信息;組織抗旱服務隊和維護人員到災區幫助搶修提灌機具,恢復農業生產所需農業機械,幫助災區開展提水抗旱工作;統計、核實旱災、洪災、農機受災並向縣政府和市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報告。
第十五條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農作物病蟲害的測報和防治工作,組織農技人員赴災區幫助指導災民生產自救,恢復農業生產;及時向縣政府報告重大農作物病蟲災害情況和農業因災損失情況。
第十六條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負責制定全縣森林防火預案,指導各街鎮鄉森林火災撲救工作;掌握森林火災動態、病蟲災害發生髮展情況,並及時匯總災情向縣政府和市林業局報告;做好撲救重大森林火災和防治森林病蟲災害的物資準備工作;協助縣政府組織和指揮重大、特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第十七條縣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協助編制全縣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負責編制氣象災害區劃;負責進行災害性天氣趨勢分析和預報;氣象災害發生後,及時收集和核實氣象災害類別和等級,向縣政府和市氣象局報告;負責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負責防雷安全工作。
第十八條縣國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全縣範圍內地質災害的行政管理,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防災預案;負責全縣地質災害的監測工作,並對重、特大地質災害進行應急調查和組織搶險應急治理;負責核實、統計全縣地質災害情況,組織專家評估地質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向縣政府和市國土房管局報告,並對地質災害恢復治理方案進行審定。負責地震監測、預報,做好地震應急準備,協助縣政府對實施地震應急預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在2小時內將發震時間、震中位置、震級報告縣政府及市地震局,震後2小時內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組)赴災區;承擔地震災害損失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及時報告縣政府及市地震局。
第十九條縣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救災資金的籌集調度,負責縣級救災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救災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監督救災資金使用。
第二十條縣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農村災民生活安排,做好災民的轉移安置和住房恢復重建工作;負責救災救濟物資的儲備、調集、分配、發放等管理工作;負責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會同縣政府救災辦公室提出分配方案報縣政府審批;負責自然災害的災情統計並向縣政府、市民政局報告;負責民政救災救濟款物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組織衛生防疫和醫療急救隊伍搶救傷員,幫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防疫防病工作;負責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食品衛生監督監測工作;負責受災地區疫情和可能危及生命與健康的信息資料報告工作和衛生知識宣傳工作;及時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
第二十二條縣通信運營企業職責:組織應急搶救隊伍,儘快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迅速啟動應急通信系統,保證救災通令暢通。
第二十三條縣電力部門職責:組織應急搶救隊伍,儘快恢復災區被破壞的發、輸、配、用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等,保證災區(特別是首腦機關、搶險救災指揮部等重點部門)的電力供應。
第二十四條縣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災區治安防範,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負責維護重要目標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維護災區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十五條縣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組織調運糧油等生活必需物資的供應,保證災區需要。
第二十六條縣審計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對各級、各部門安排的救災資金和接收的捐贈資金、物資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縣監察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在自然災害處置工作中,監督檢查國家法律法規的執行,對違紀違規行為及人員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充分發揮駐縣部隊、武警中隊、民兵預備役部隊以及紅十字會等社會力量在自然災害處置工作中的作用,減少災害損失。

第三章

災情的報告與發布
第二十九條自然災害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辦事處)必須迅速組織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災情,及時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發生一般自然災害,所在街鎮鄉應在24小時內報告縣政府和相關部門。
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後,所在街鎮鄉應在1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受災信息,6小時內上報災情和救災情況,同時抄送縣政府救災辦和有關部門。
得知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信息後,縣政府救災辦公室在1小時內向縣政府主管領導報告受災信息;縣政府在1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受災信息,10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災情和救災情況。
各部門上報市級主管部門的災情數據一律以縣民政局、縣救災辦匯總並經縣政府審定後的數據為準。
受災信息、災情及救災情況的上報實行實名制。
第三十條災情報告內容:災種,發生時間、地點、範圍,傷亡人數、損失情況、危害程度以及已採取的對策措施等。
第三十一條災情的發布以縣政府指定的專門部門的統計數據為準。重、特大自然災害的災情對外發布,經有關部門核實報縣政府批准後,由縣政府救災辦公室通過新聞媒體發布。

第四章

救災資金和物資的籌措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救災資金籌措應堅持自力更生為主,上級政府補助為輔,以及通過保險補償、社會捐贈、信貸等多渠道籌措。
第三十三條縣政府對遭受重、特大自然災害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予以適當救災補助。一般自然災害由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籌集救災資金,安排發放到受災地區。
第三十四條各項救災資金按照“支援重災,統籌平衡”的原則進行安排,由縣救災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方案,報縣政府批准後,由縣財政、救災及相關部門聯合行文執行。
第三十五條救災資金和物資必須專款專用,專物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和縣政府有關部門每年度對救災資金、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檢查結果上報縣政府。

第五章

獎懲
第三十六條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予以獎勵:
(一)及時提供災害前兆信息,災害預報及時、準確,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免遭重大損失的;
(二)參加搶險救災,搶救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物,表現突出的;
(三)在執行搶險救災任務時,組織嚴密,指揮得當,出色完成任務的;
(四)開展防災減災科學研究成果顯著的;
(五)在減災、防災、救災工作方面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第三十七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報告災情或者虛報、瞞報、假報災情,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故意發布虛假的災害預報信息造成損失和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在搶險救災中,領導、指揮嚴重失誤或者不服從命令,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負責救災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
(五)對如實反映災情揭發違紀行為者進行打擊報復的;
(六)截留、挪用、貪污救災款物的;
(七)在救災工作中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縣救災辦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